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2号)--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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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2号)--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反倾销税税率表
【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税率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2001年第2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1.06.08
【实施日期】2001.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1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初裁时间2000年11月23日开始,征税期限不超过5年。
现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5号公告,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1年6月9日起,海关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丙烯酸甲酯〔MA,化学式CH2=CHCOOCH3〕、丙烯酸乙酯〔EA,化学式CH2=CHCOOC2H5〕、丙烯酸正丁酯〔BA,化学式CH2=CHCOOC4H9〕和丙烯酸2-乙基己酯〔又名丙烯酸异辛酯,2EHA,化学式C11H20O2〕)除
按现行规定征收法定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根据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所列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丙烯酸酯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商品编号和商品名称:
29161200.10丙烯酸甲酯
29161200.20丙烯酸乙酯
29161200.30丙烯酸正丁酯
29161200.40丙烯酸2--乙基乙酯
29161200.90其他丙烯酯酯
凡进口本通知第一条所列应征收反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