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九江市房地产业规范有序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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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九江市房地产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九府发[2008]17号
【发布部门】九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1.20
【实施日期】2008.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九江市房地产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
(九府发[2008]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市各单位:《关于进一步促进九江市房地产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2008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九江市房地产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积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降低住房交易税费,支持居民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文件和省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住房消费环境
(一)调整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

1、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不符合免税条件又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扣除凭证的,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暂统一下调到1%。

2、适当降低房地产交易环节中的二手房最低计税价格标准。

3、调整商品房首次上市交易满五年计税时间标准,将满五年计税时间标准由房屋产权证注明时间调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

4、降低房改房上市门槛,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免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责任部门: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局)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支持。

1、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其中,五年期以下(含五年)由现行的4.32%调整为4.05%,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4.86%,调整为4.59%,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

2、降低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不含二手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20%。

3、对职工已还清前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购买商品房,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

夫妻双方均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城区贷款最高限额调至25万元,县域贷款最高限额调至20万元。

5、对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借款人及房屋产权共有人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冲抵其还贷金额。

(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三)加强商业性住房消费金融支持。

1、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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