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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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
明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20.04.26
•【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
正文
关于《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0年4月26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司法部党组书记、副部长袁曙宏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一、基本情况
支持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
2018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
2018年9月,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海南自贸试验区),同时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8〕34号)。
上述文件赋予海南一系列试点政策,并提出各项改革政策措施,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经全国人大或国务院统一授权后实施。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海南自贸试验区试点政策落地,2019年7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提请审议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涉及暂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事项(第一批)的请示》。
在此基础上,司法部会同海南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梳理研究,拟订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规定,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3部法律的有关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
(一)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
1.根据国发〔2018〕34号文件关于海南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事项由国务院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对海南自贸试验区内由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征收事项,由国务院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严格落实永
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确保海南自贸试验区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建设用地在现有基础上不增加的前提下,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完善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2.根据中发〔2018〕12号文件和国发〔2018〕34号文件关于支持海南建设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的规定,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在海南自贸试验区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下放至海南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在严格实施引进种质资源的隔离与监管,防止生物入侵,加强风险评估和检疫监管的前提下,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完善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3.根据中发〔2018〕12号文件关于支持海南开通跨国邮轮旅游航线,支持三亚等邮轮港口开展公海游航线试点和国发〔2018〕34号文件关于研究支持三亚等邮轮港口参与中资方便旗邮轮公海游试点的规定,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将海南自贸试验区港口开展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业务的邮轮企业(经营主体)及邮轮的市场准入许可、仅涉及海南自贸试验区港口的外籍邮轮多点挂靠航线许可权限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放至海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基于海南海域情况及海南国际邮轮发展状况,在五星红旗邮轮投入运营前,允许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主体在海南三亚、海口邮轮港开展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业务。
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组织相关部门及三亚、海口市人民政府依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试点经营主体和邮轮运营的监管。
(二)适用范围。
上述法律暂时调整实施适用于海南自贸试验区(海南岛全岛)。
(三)试行期限。
中发〔2018〕12号文件提出,到2025年,自由贸易港制度初步建立。
鉴于海南承担着自由贸易港建设的使命,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应当与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立法进程相衔接。
因此,草案明确,上述调整在2024年12月31日前试行。
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有效防控风险,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
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