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食堂留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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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了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留样范围
1. 学校食堂提供的所有餐饮服务,包括早餐、午餐、晚餐及各类加餐、小食等。
2. 所有食材加工、烹饪过程中产生的半成品和成品。
3. 重大活动、接待、集体用餐等特殊餐饮服务。
三、留样要求
1. 留样食品应包括所有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其它情况可根据需要由监管部门或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决定留样品种。
2. 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防止样品之间污染。
3. 留样食品应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得特殊制作。
4. 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防止样品之间污染;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25g。
5. 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专用冷藏箱内。
四、留样责任
1. 留样工作由专人负责,专人操作,专人记录。
2. 食堂管理员对留样工作进行不定时抽查,对违规行为追究责任,按有关规定处罚。
3. 留样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确保留样食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留样记录
1. 留样人员应认真填写《食品留样记录表》,包括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等信息。
2. 《食品留样记录表》应妥善保存,以便于查询和追溯。
六、留样样品处理
1. 留样样品超过保存期限应及时处理,不得食用。
2.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监管部门
进行调查处理。
七、监督检查
1. 学校将定期对食堂留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八、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学校食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食堂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