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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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编号:
说明:、“已付金额”一栏填写在同一合同项下涉及多笔对外支付时,办理第一笔支付之日起至今已支付的外汇总金额。
2、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备案人,二份留存国税机关。
3 、对外支付项目仅有交易凭证或协议的,“合同名称”一栏应填写相关凭证或协议的名称,“合同号”一栏可不填。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须知
1. 境内机构和个人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5 万美元以上(不含5 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备案表》),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2.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3. 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4. 主管税务机关自收到《备案表》后15 个工作日内,会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如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将依法追缴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涉及的主要规定有:
(1)源泉扣缴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2009]3 号文规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 日内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和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手续。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3 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 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2)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项目的备案报告。
未按规定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3)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国税发[2009]124 号文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
(4)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