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玲、大连锦华材料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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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玲、大连锦华材料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8
【案件字号】(2020)辽02民终62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学超林荣峰宁宁
【审理法官】杨学超林荣峰宁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邵玲;大连锦华材料检测有限公司
【当事人】邵玲大连锦华材料检测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邵玲
【当事人-公司】大连锦华材料检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杨宁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宁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宁
【代理律所】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邵玲
【被告】大连锦华材料检测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邵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邵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邵玲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邵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17:53:50
邵玲、大连锦华材料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民终624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邵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锦华材料检测有限公司。

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吉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满庆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邵玲与被上诉人大连锦华材料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1民初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邵玲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邵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邵玲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邵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杨学超
审判员林荣峰
审判员宁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任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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