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儒家义利观的演变来看儒商义理观的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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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纵横
从儒家义利观的演变来看儒商义理观的转向
儒商辨义
传统儒家少言“利”,极反对私利,尤其在孔子和孟子的学说里有明显的体现。
“儒贾”实质上就是“儒商”,“儒商”这一概念的形成是在明中后期。
明清社会的士大夫阶层和市民阶层的价值观念逐步开始发生转变。
士大夫阶层的观念逐步开始转变,他们开始关注“利”并追求利,开始由轻利向重利转变,出现弃儒从商的苗头。
“‘儒商’一词,最早出现于清朝康熙年间杜浚所撰 《汪时甫家
传》中,其时约在 1671—1687 年之间。
”
[1]
在日前学界,儒商的定义没有一致的结论。
葛荣晋先生就目前学界对儒商的看法大概可以归纳为三种观点:第一、文人型商人;第
二、道德类型商人;第三、文化与道德兼蓄型的商人。
[2]
儒商首先一定是商人,这是它的第一属性,也是它的本质属性。
其次儒商是“儒”者,正是由于某些商人又具有了儒的道德品格,才把他从普通的商人中区别开来。
从传统儒家义利观来看儒商的价值理念尚义轻利,这是传统儒家在义利观上的基本立场。
孔子很少言“利”,几乎都是在言“义”,重利轻义。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君子和小人形成了鲜明的对立,这即是义利的对立。
在孔子看来,人做事情不应该问有利与无利,只需问合义与不合义,应当与不应当,合义即是应当,应当即是合义,也即是“仁”。
从孔子对“义”的论断可以看出,他是不认同所谓“儒商”的,有商必有利,且其私利又多多于公利。
汉代董仲舒说:“圣人之为天下兴利也,其犹春气之生草也”[3]
,
圣人之“圣”在于为天下兴利,此“利”是公利,是大利,绝非私利。
根据史书记载,纵观整个汉代,没有出现过一位可以称的上是“儒商”的商人。
但是从相关历史记载来看,在大唐王朝中很难找出一位有名的儒商,尽管不乏富商和巨商,如郑凤炽、郑凤炽、罗会、窦乂和何明远等。
为什么这些富商算不上“儒商”呢?从根本上看,这取决于他们的价值理念。
这些商人都着眼于个人小利和私利,不注重儒家所倡的公利和大义。
追寻这些富商的发家史,可以发现他们都是从一些小的行业做起,他们从事这些商业活动首先是为了维持个人生计,计较的首要的是个人私利,这必定不符合儒家的义利观,因此这些商人不具备儒者气质,不能算作儒商。
宋代的儒家学者亦是重义轻利,但是这种利指的多是私欲私利,对于公利并未表示出明确地反对。
宋代统治者的“抑商”政策有所松弛,从而许多原来从事种植农桑业者解放出来投入商业手工业中,一些文人士大夫也在义利观上略有转变。
宋朝社会产生了新的社会阶级,即市民阶级,这种新兴的社会阶级多是一些工商业者,也包括一些士大夫,他们有了一定的社会财富,最重要的是他们义利观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即开始重视利。
宋代的“儒”与“商”,二者的义利观念的相悖性微转,但“儒”与“商”深层义利价值观念亦是相左的。
明清时期,商人开始结成有地域文化性的团体,即商帮。
著名王 成
(湘潭大学碧泉书院·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 湖南湘潭 411105)
摘 要:在义利观上,传统儒商与传统儒家二者的观念在本质上是相左的。
随着历史时代的发展,现代新儒家更新了传统儒家的过于重以轻义的义利观,演变为重义又不轻利新义利观,这种义利观恰好符合现代新儒商的发展需要。
故在义利观上问题,新儒家与新儒商形成了一致的观念。
关键词:儒家;儒商;义利观;转向
的十大商帮有晋商、徽商、宁波帮、福建商帮、广东商帮等,其中最
具有代表性的是晋商和徽商,他们较为讲求信义,以信为本,以义为利,义利并举。
晋商和徽商的“信”和“义”理念较符合儒家的价值理念,具有明显的儒者气质,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称得上是儒商,如乔致庸,此人不但精通商道,有经商才略,还通晓儒学,深明儒道大义,身上具有诸多儒者的道德理念。
从现代新儒家义利观来看儒商的价值理念新儒家在继承传统儒学时,义利观发生了重大的转变,由重义轻利转变为重利不轻义,甚至有义利并重的倾向。
新儒家很少再去专门讨论义利问题,面对中西文化的碰撞,它在中西文化比较的视野下发展出新的价值观念。
冯友兰先生把人对于宇宙人生的觉解看作是人的境界,有四种境界。
对于功利境界,人以适当的手段为自己谋求利益的行为是正当的,并不否认私利,只是为己利的人对于宇宙人生的觉解不够,却是合理的。
冯友兰所谓的道德境界是:“其行为是‘行义’的。
义与利是相反亦是相成的,求自己的利的行为,是为利的行为;求社会的利的行为,是行义的行为。
”[4]道德境界中的人的行为重在“义”,义利是辩证统一的。
“利”的内涵包括私利和公利,私利是利,公利可以算作义。
功利和道德问题变成了人的境界问题,他以境界说对义利问题进行了界说,摒弃了传统片面地言义和利的问题,有别于传统儒家的义利观,对义利问题作出了新的阐释。
杜维明就传统儒学的现代转化中关于“义”的方面说过,“实际上义和利的关系可以表述为:义可以包括利,但是利不可以包括义。
义是
所谓大利,是长远的、全面的利,而不是狭隘的、短期的利。
”
[5]他认为利包括公利和私利,而义则是大利或公利,是一种更加全面长久的利。
现代新儒家在义利观上重大利或公利亦不否认私利,甚至在一定意义上承认合理的私利的合理性。
儒学有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尤其是在义利观上由重义轻利向重义不轻利甚至是义利并重过渡。
新的儒家义利观对于儒商的价值理念的重新塑造有着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可以塑造出新的儒商价值理念,而且最重要的是它为现代新儒商理念的形成提供了深层的精神支撑。
现代新儒商的诞生是传统儒商顺应时代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新儒学在新的历史时期的产物,它在价值理念上能够得到新儒学的深层次的强有力的支撑,是“有本之木”。
参考文献
[1]黎红雷.当代儒商的启示[J]孔子研究,2016(02).
[2]葛荣晋.儒家与儒商[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 (05).
[3]董仲舒.春秋繁露[M]远方出版社,2007:48.[4]冯友兰.冯友兰选集·下卷·新原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276.
[5]杜维明.儒家传统的现代转化[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