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资源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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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计税依据
(陈P230)
以应税资源产品的课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一)确定课税数量的基本方法
1、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 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 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特殊情况下课税数量的确定方法
(P230)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 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进行换算, 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还原成煤炭数量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可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 数量。 5、盐:纳税人以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 额征税;以外购的已税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 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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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计税依据
(陈P230)
以应税资源产品的课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一)确定课税数量的基本方法
1、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 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 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特殊情况下课税数量的确定方法
(P230)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 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进行换算, 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还原成煤炭数量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可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 数量。 5、盐:纳税人以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 额征税;以外购的已税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 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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