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宣传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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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电影电视剧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电影电视剧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促进电影电视剧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电影电视剧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电影电视剧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是电影电视剧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合法从事电影电视剧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
### 第二章许可证申请与审批
#### 第三条
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 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4.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 第四条
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电视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电视剧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
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第六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许可证期满前6个月,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 第三章许可证的使用与管理
#### 第七条
持证人应当依法使用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牟利。
#### 第八条
持证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电影电视剧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 第九条
持证人应当接受电影电视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 第四章法律责任
#### 第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影电视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 未取得许可证从事电影电视剧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
2. 擅自出租、出借、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牟利的;
3. 未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的;
4.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提供虚假资料的。
#### 第十一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附则
####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为《电影电视剧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部分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能会有所不同。
如需了解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相关法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