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技能培师训证件管理(初级)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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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版准运证为不分联的单证,大小与A4纸相同,使用激光打印机打印。主色调 为淡黄色,双曲线交叉底纹中有烟叶和TOBACCO MONOPOLY字母的浮雕图案,正 中为一双色叠印团花。整版印刷文字为黑色宋体字。标题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下面为准 运证的判别信息,包括专卖品种类、微机编号、实物扫描编号、准运证编号。方框内 为准运证的主要内容,包括申办单位、调出方、调入方、凭证编号、品名、规格、单 位、数量、合计、发货地点、到货地点、运输工具、开证日期、有效期、备注、数字 签名等。方框右下角套印有全国通用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专用章。方框下方为准运证 审批、制作信息,包括经办人、批准人、制证人、领证人、审批机关。
(3)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申请人为从事烟叶、 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 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 机械经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 品进出口业务、免税烟草 制品批发业务或罚没国外烟草制 品拍卖业务的企业,或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 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地市级烟草公司。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 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 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规定,“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另外,《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还规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的烟 草专卖品,应当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 卖品准运办理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 定,“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 梗)、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应当持 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不得运输烟草专卖品”。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运输烟叶、复烤烟叶、 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出口合同除外)原件应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一起随货同行。 运输货物的规格、等级、数量、发货地和到货地以准运证的数据和标注为准。” 2)合同复印件随货同行的情形
进口卷烟在国内运输过程中,合同复印件应随货同行,且复印件上需注明实际运输 的数量,并由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加盖合同审核章。 3.使用有效期限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放主体。
(一)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省级烟草专卖局 (三)县级烟草专卖局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放主体。
(一)由省级局受理、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的烟草专 卖许可证:
(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生 产、加工业务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 批发业务,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概念和类别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类别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类别,有多种划分方式,综合来说,有
一般分类和特殊分类两种方法。 1.一般分类即按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种类来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分为烟叶准运证、卷烟准运证和烟机、烟用物资准运证。(国家 局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采用了这一分类方法)。 (1)烟叶准运证。是指用于运输国产或进口烤烟、晾晒烟、烟梗、 烟末、烟丝、烟草薄片的准运证。 (2)卷烟准运证。是指用于运输国产或进口卷烟、雪茄烟的准运 证。 (3)烟机、烟用物资准运证。是指用于运输国产或进口烟草专用 机械(简称烟机)和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简称烟用物资) 的准运证。
1、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准予/不准予),都必须制 作相应的法律文书送达申请人作为凭证。
2、行政许可决定书应以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和印 章等形式予以证明。
3、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时, 应当在作出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 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
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 草专卖许可证。 4、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节 准运证办理
一、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概念和类别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是运输烟草专卖品必备的合法证件,准确把握烟草 专卖品准运证的含义和类别,是区分其他准运手续的依据,也是正确使 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前提。 (一)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概念: 1、概念:烟草专卖许可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而核发的一种证明 文书。 2、法律法规依据
一、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概念和类别
2.特殊分类 即根据特定标准对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进行划分
的分类方法,如按运输的地域范围、准运证的样式、 签发机关、业务类型等进行划分。 (1)按运输的地域范围划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可 分为省际准运证和省内准运证。 ①省际准运证。是指用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含深圳、大连)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准运证。 ②省内准运证。是指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含 深圳、大连)内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准运证。
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案例3:个体经营户张三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经营 地址是解放路东22号,因政府对该路段重排门牌号,张三经 营场所的门牌号改为解放中路22号,经营场所没有搬迁,张 三应到当地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依法变更。
案例4:个体经营户张三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经营 地址是解放路东22号,因政府拆迁,张三将经营场所搬至肃 州东路88号,经营场所地址发生改变,张三应到当地发证机 关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重新申领
一、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概念和类别
(2)按准运证的样式划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分为2000版 准运证和2006版准运证。
(3)按经营烟草专卖品的业务类型来分,烟草专卖品准运 证分为交易类准运证、非交易类准运证和拍卖类准运证。 ①交易类准运证,是指根据购销合同、联营加工合同、退货 合同、商商交易合同、进出口合同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②非交易类准运证,是指因工业企业内部卷烟流动、商业企 业卷烟移库及其他特殊原因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③拍卖类准运证,是指为运输拍卖的罚没烟草专卖品,根据 拍卖成交确认书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机关、使用
要求、样式和防伪设计
(一)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机关 1、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机关为国家烟草专
卖局和省级烟草专卖局。 2、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可以由国家局授权或委托
省级局、省级局委托地市级局签发。 3、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实际签发机关为货物所
在地有权签发准运证的地市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效期限,应当由签发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运输距离、运输方式等情况进行合理确定;公路运输最长不得超过20天,其他运输方 式最长不得超过30天。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效期限,从签发之日开始计算。同时, 准运证只能在有效期限内使用1次。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机关、使用
要求、样式和防伪设计
(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样式 1.2000版准运证的样式
2000版准运证的有效尺寸为245mm×178mm,两边各增加10mm宽度,预留有标 准打印齿孔,供计算机打印使用。一式三联,采用无碳复写,针式打印。其中,第一 联(红色)是存根;第二联(蓝色)交承运单位;第三联(绿底黑色)随货同行。每 联的上方均有准运证编号、微机编号和合同(调拨单)编号。国家烟草专卖局使用的 准运证编号为国烟专准字加八位数的流水号;各省级局使用的准运证编号为冠以省 (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的烟专运字加八位数的流水号。微机编号是计算机自动生成 的系统编号。合同(调拨单)编号是准运证开具所依据的合同(调拨单)的编号,需 要在开证时输入。每联的方框内为准运证开具的主要内容,包括调出单位、调入单位、 品名、规格、单位、数量、起止地点、运输方式、有效日期、开证日期、签发机关和 备注等十二个栏目。每联的下方是经办人、批准人和领证人的签名。 2.2006版准运证的样式
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案例1:卷烟零售户李某在A县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 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业务,则李某 只能从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烟草专卖批发 企业(A县)进货。——合法渠道进货
案例2:卷烟零售户王某为牟取暴利,从河南邮购非 法生产的卷烟用于销售,属地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 给予其行政处罚。——不得销售非法生产、霉坏变 质、假冒注册商标和走私卷烟。
案例5:卷烟零售户陈嘎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 为2012年12月30日,若陈嘎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要继 续从事卷烟零售业务,则应当在2012年11月1日前向原发证 机关提出延续申请。——30日前依法延续。
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二、依法使用许可证 3、不得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机关、使用
要求、样式和防伪设计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使用要求
1.准运证随货同行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是运
输烟草专卖品必备的合法证件,应随货同行,证货相符。”另外,如所运输的烟草专 卖品不能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输的,应分别开具准运证。 2.合同随货同行 1)合同原件随货同行的情形
一、守法经营
• 1、合法渠道进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 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 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 2、不得销售非法生产、霉坏变质、假冒注册商标和 走私卷烟。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 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 品。严谨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卷烟零售户 不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和走私卷烟,一经查证 属实,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 依法处理。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放主体。
(三)由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和审批发放 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有: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 售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申请人为从事烟 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
三、新办零售许可证的送达
行政许可属于要式行政行为,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律 形式。
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二、依法使用许可证 • 1、亮证经营。卷烟零售户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 2、服从后续管理。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依法变更; (2)依法延续; (3)先申请后停业; (4)依法恢复营业; (5)依法补办; (6)依法歇业; (7)重新申领。
证件管理
肃州区烟草专卖局
2012年2月
学习要点
1.许可证概念与分类 2.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放主体 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4.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决定书的送达 5.烟草专卖准运证的概念和类别 6.烟草专卖准运证的发放主体 7.准运证的使用、样式及其识别方法
第一节 许可证办理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概念与分类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放主体。
(二)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省级烟草 专卖局审批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1)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 雪茄烟批发业务,在本省、自治 区、直辖市范围内 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 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 烟草制品批发业 务的县级烟草营销单位。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概念: 烟草专卖许可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准
许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销 售、进出口等活动而核发的一种证明文书。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以下四类: 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3.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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