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个体工商户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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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个体工商户应纳税额的计算
案例:张某初中毕业后即在A市开了一家个体餐馆。
由于地处黄金地段,再加上张某灵活经营,饭馆多年来一直处于盈利状态,1999年,全年取得以下收入:1.餐馆营业收入18万元。
2.出租房屋,全年租金收入2.4万元。
3.张某与A市某一食品加工企业联营,当年分得利润为2万元。
4.张某每月工资收入0.25万元。
全年发生的费用共11.8万元,上缴各种税费1.2万元。
张某全年的应纳税额为多少呢?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
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以上规定,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可为:应纳税额=(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式中的年收入总额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公式中的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
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在确定个体工商户应纳所得税额时,应遵守以下规定:其一,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凡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材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其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以及从人员的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况确定;个体工商业户业主的工资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其三,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其四,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五,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各项应税所得的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面的分析,张某经营的个体餐馆所取得的餐馆营业收入不应扣除工资;出租房屋收入、投资联营分得利润收入以及工资收入应当分项核算应纳税额,因此,张某上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为:餐馆收入应纳税额=(180000-118000-12000)×30%-4250=10750(元)租金收入应纳税额=(2000-800)×20%×12=2880(元)投资联营分得利润应纳税额=20000×20%=4000(元)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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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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