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新市镇扩大部分管理权限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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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新市镇扩大部
分管理权限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8.09.09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9.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
正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新市镇扩大部分管理
权限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新市镇扩大部分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九月九日嘉兴市新市镇扩大部分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为认真实施“两创”总战略,全面提升我市市镇建设和发展水平,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强镇扩权积极培育现代新市镇的若干意见》(嘉委〔2007〕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镇级扩大部分管理权限(以下简称扩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合法有效、权责一致、便民高效的原则,通过转变镇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等途径,着力解决镇行政执法权责不明、监管不力、执法
缺位等问题;通过创新服务模式、转变服务方式、强化服务职能等形式,着力解决镇公共服务意识不强、服务体系不全、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强镇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授权、权责统一”的原则。
大胆改革和创新行政管理体制,通过委托和授权,不断加强镇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明确职责,保证下放权力规范、有效运行。
(二)坚持“提高效能、降低行政成本”的原则。
通过合理调整和规范县(市、区)、镇政府的事权关系,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切实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三)坚持“分批次、分类型”的原则。
坚持权力下放与新市镇建设发展管理实际需要相结合,积极探索加强镇行政执法监管改革的有效途径,分析扩权重点,区分不同的扩权类型。
根据镇发展需要,分批次下放权力,逐步扩大管理权限,稳步推进扩权工作。
三、扩大部分经济管理权限的内容和方式
(一)进一步简化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手续,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1.主要内容。
重点是与建设行政许可项目相关的事项(见附件1)。
2.操作方式。
对非限制性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由镇级政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符合政策规定且申报材料齐全的,经同意后加盖“项目审批业务专用章”。
县(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环保、安监、水利等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业务部门)在收到盖有“项目审批业务专用章”的申报材料后,应在1∽3个工作日内给予核准(批准)、备案或上报。
镇政府要自觉地接受县级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主动加强联系,建立严格的审核程序,做到既方便企业,提高效率,又事前沟通,严格把关。
县级业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确定专人负责,主动对镇开展业务指导,及时通报新政策。
要加强对扩权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因把关不严,出现明显过错或造成重大影响的镇,第一次由县级业务部门书面告知,镇政府须在一周内向县级业务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意见,并报县级政府备案;第二次由县级业务部门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后,暂停镇政府的“项目审批业务专用章”使用。
(二)采取依法委托、探索联合执法、增设执法部门派出机构相结合等方式,实行行政执法权重心下移(见附件2)。
1.委托执法。
(1)主要内容。
委托执法重点限定在环境保护、殡葬管理、企业安全生产、交通运输、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药品监管、劳动用工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中的部分具体事务性执法监管上,对于涉及面广、影响大、技术性强的执法事项暂不委托。
委托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检查监督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2)操作方式。
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本机关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以及镇的人力、物力、财力状况,明确委托执法范围(具体委托执法事项各个镇可以不同)并向社会公告。
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和镇政府签订委托执法协议书,委托期限暂定为两年。
镇政府应严格按照法定执法程序,使用委托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文书,从事受委托执法事项的执法活动。
在受委托的镇政府可设立镇综合执法所,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
综合执法所采取“人员资格准入、岗位双重管理”的办法,执法人员必须从取得相应执法资格的镇行政事业编制人员中调剂选配,业务上由县级相关执法部门负责把关,实行持证上岗。
委托部门要针对委托事项,印制规范性操作流程,加强培训、指导和经费支持,确保高效执法、规范执法;对受委托镇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镇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镇政府行政执法行为有过错的,委托部门承担法律责任后,可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和追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委托部门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受委托镇政府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镇政府自行承担;受委托镇政府不得将受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实施再委托。
受委托镇政府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制度;受委托的行政执法工作经费由县(市、区)财政编制部门预算、确定镇政府支出基数以及向镇政府实施转移支付时统筹考虑,确保委托执法事项、权责落实到位。
2.积极探索联合执法。
县(市、区)、镇在试行委托执法时,通过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管辖、案件首接负责等制度,建立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联合执法体系,形成城乡一体、上下结合的农村执法格局,逐步解决县级行政执法机关与镇政府之间存在的权责不一、协调不够、效率低下、监管缺位等问题,共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3.镇增设执法部门派出机构。
工商、税务、公安交警等县级执法队伍比较健全的管理部门,可以选择比较大的镇设置分支机构,分片管理,实现管理下移,并与县级部门联网贯通,使之成为在镇的窗口。
(三)对事关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的公共管理职能,实施管理资源下移。
对计划生育有关证明、证件的办理(见附件3)等服务与管理职能,由县级相关部门在镇设置相应受理站,或设置便民服务中心等形式,切实做到服务下移。
便民服务中心
(受理站)工作人员的工资、业务和人事关系仍由原单位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新市镇扩大部分管理权限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扩权过程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
县级相关部门和镇要相互配合,具体做好新市镇扩大行政管理权限的下放与对接工作。
(二)狠抓落实。
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在协调增强镇级承接能力的同时,可以自行增加下放权限目录,并做好落实工作。
对少数规模较小、人员较少的镇,目前难于落实到位的部分权限,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制定措施,确定时间,逐步落实到位。
(三)加强监管。
要切实加强对镇公共权力运行的监管,由市新市镇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法制、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对新市镇扩权工作实施综合督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高行政效率,确保新市镇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法制化。
附件:1.可简化程序的行政许可事项(16项)
2.可委托市镇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7项)
3.可委托市镇办理的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1项)
附件1:
可简化程序的行政许可事项(16项)
1.发展改革部门
内外资投资项目、企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核准。
2.经贸部门
(1)内外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
(2)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
(3)酒类流通管理备案。
3.规划与建设部门
(1)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
(2)村庄规划区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镇级所属各类市容园林许可事项。
4.交通部门
(1)县道以下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申请许可(除大型户外广告);
(2)负责县道以下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及附属设施设置;
(3)集镇区域内县道以下公路的占用、挖掘等申请许可。
5.水利部门
(1)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填占水域除外);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编制报告书和跨区域的除外)。
6.环保部门
(1)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含关闭、闲置或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及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2)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
(3)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核发。
7.安监部门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附件2:
可委托市镇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7项)
1.环保部门
向河道倾倒废弃物的监督管理与处罚;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监督管理与处罚;建筑噪声污染现场监督管理与处罚。
2.民政部门
殡葬管理行政处罚,包括对村镇未经批准建造墓地,村镇公益性墓地、骨灰寄存堂(室)、墙违规经营,乱葬乱埋(特别是三沿五区坟墓的治理)以及非法灵堂进行执法。
3.安监部门
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
4.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乡村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行政处罚。
5.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药品行政执法,具体限定于药品检查监督、违法行为制止、部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件)。
6.劳动保障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劳动行政处罚)。
7.规划建设部门
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事项;临时建设工程(含房屋、市政)建设管理;建设工程(含房屋、市政)拆除、拆迁等安全管理。
附件3:
可委托市镇办理的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1项)
人口计生部门
发放《一孩生育证》、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