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放款审查操作规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目的
为了完善xx银行贷款放款环节的内部控制及贷款流程岗位之间的有效制衡机制,防范信用、操作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制定本规程。
2 范围
2.1 本规程适用于我行固定资产(项目融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业务、信用证、保函业务的放款审查。
2.2 本规定适用的主体为本行总行本级和分支机构。
3 术语与定义
3.1 贷款放款审查是指对通过审批的固定资产(项目融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及综合额度授信项下业务在支付前进行放款条件的落实情况及合法、合规的形式审查。
3.2 保函业务的出函审查是指依据《xx银行保函业务管理规定》对需出具的保函进行合法、合规的形式审查。
3.3 信用证业务的开证审查是指依据《xx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定》对需开证,且有敞口授信的业务进行合法、合规的形式审查。
4 职责
4.1 支行放款审查岗,负责对支行已获审批通过的贷款放款、保函出函及信用证敞口开证的初审。
4.2 分行放款审查岗,负责对分行已获审批通过及超所辖经营管理支行权限的贷款放款、保函出函及信用证敞口开证的初审。
4.3 分支行风险官或复审人,负责对权限内贷款放款、保函出函的审批;超分支行权限贷款放款、保函出函及信用证敞口开证的复审(省外分行由风险官审批)。
4.4 总行风险管理部放款管理中心,负责依据总行有权审批部门签发的贷款、授信批复要求,对超分支行权限的贷款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未通过的,要求补充资料或完善相关手续并针对该笔业务提出落实授信条件的建议;根据审批意见,出具《放款通知书》;根据审批通过的材料,核对信贷信息。
4.5 风险管理部放款管理中心主管,在授权权限内进行审批;
4.6 风险管理部分管负责人,在授权权限内进行审批;
4.7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在授权权限内进行审批;
4.8 风险管理部分管行领导负责授权权限的审批;
4.9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修改、完善放款审查的相关制度及规定;对全行的放款审查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全行放款审查岗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与放款审查有关的业务知识、技能的培训。
5 审查流程
省内分支机构按本规程附件一的流程图执行,省外分行按规程附件二的流程图执行。
6 信贷风险管理系统录入
6.1 分支行客户经理必须确认系统中的借款人名称,借款金额,借款起、止日,利率,贷款入账账号,罚息利率,复息计收标志;担保人名称,担保金额,担保方式,担保期限,录入抵质押权证编号;在出帐详情中录入贷款资金应受托支付金额、实际受托支付金额或自主支付金额。
7 审查时限
7.1 一次放款的:分支行放款审查人员、风险官或复审人在收到审查资料之日起的一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分行对辖内支行的审查相同);总行风险管理部放款管理中心的复审,在收到复审资料之日起的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7.2 分期放款的:首次审查,分支行放款审查人员、风险官(复审人)在收到审查资料之日起的一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以后各期放款审查在收到审查资料之日起的半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分行对辖内支行的审查相同);总行风险管理部放款管理中心的复审,首次复审在收到复审资料之日起的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以后各期放款复审在收到复审资料之日起的一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信用证参照执行。
7.3 保函业务的出函审查:分支行放款审查人员、风险官或复审人在收到审查资料之日起的一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总行风险管理部放款管理中心的复审,在收到复审资料之日起的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8 固定资产放款审查内容
8.1 主体资格类
8.1.1 企业法人类客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生产型企业)、《生产许可证》(生产型企业)、《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以工商查询为准)、《验资报告》、《贷款卡》查询清单,涉及基本建设的还需提供“四证”;借款人的经营行为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须经特许的,还须提交各种特许证照,如药业、酒店(餐饮服务)业、烟酒食品流通业、采矿业、广电通讯业、文化产业、金融业中的小额贷款公司等。
判断借款主体是否合法、合规,借款事项是否需有权机构作出必要的决议等,有权机构出具的文件或决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名称、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担保方式。
8.1.2 事业法人类客户
批准设立的文件及《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贷款卡》查询清单。
事业法人的经营行为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须经特许的,还须提交特许证照。
8.2 担保人的审查
8.2.1 查询注册登记机关备案的客户注册登记(或变更)的《章程》及客户基本情况;包括:公司章程、出资人名称、出资比例、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根据查询到的《章程》规定,判断有权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的机构为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或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
8.2.2 担保人有权机构出具的文件或决议内容
8.2.2.1 被担保人名称、担保金额、担保方式、担保期限,审查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资格,若是物保的还应审查担保物是否为法律规定可用于担保的物及权利等。
8.2.2.2 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保证的贷款: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审查该公司出具的《担保意向书》(或《担保确认函》)、《放款通知书》是否与批准的名称、金额、期限相符。
审查主办行出具的《专业担保公司专户余额确认书》上的余额是否在协议约定额度内。
8.3 借款人申请书、用款计划、还款计划,均需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8.4 合同的审查
8.4.2 借款合同的审查
审查签订的要素是否齐全,法律手续是否完善,借款人、贷款人名称、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罚息及复息、合同生效条件等的约定,合同是否为有权人
签署,合同中须双方约定的空白处事项是否填写或删除,贷款发放账户及还款准备金账户在合同中是否约定,书写是否清楚、是否存在错别字、是否存在涂改等。
额度授信业务的合同是否对授信申请人在授信期间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按我行管理规定须重新评审后方可使用额度作出约定。
8.4.3 保证合同的审查
a) 审查签订的要素是否齐全,法律手续是否完善,借款人、保证人、贷款人名称,借款金额、期限、合同生效的约定,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合同中须双方约定的空白处事项是否填写或删除;合同中引用的主合同编号是否与主合同完全一致,合同是否为有权人签署,书写是否清楚、是否存在错字、是否存在涂改等;额度授信项下业务,保证合同是否按最高额保证方式签订,并与主合同对应。
b) 审查有差额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合同中对差额担保的约定。
c)与我行签约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保证合同》中是否按约定将保证金存入指定帐户并转为质押;备付金帐户及保证金帐户余额,是否符合《合作协议》约定。
8.4.4 抵押合同、抵押权设立和特别事项的审查
a) 审查签订的要素是否齐全,法律手续是否完善,借款人、抵押人、贷款人名称,担保金额、期限、合同生效的约定,合同中须双方约定的空白处事项是否填写或删除;抵押物清单(抵押人名称、抵押物状况、数量、面积、权证编号等)内容是否与批准内容相符等。
合同中引用的主合同编号是否与主合同完全一致,合同是否为有权人签署,书写是否清楚、是否存在错字、是否存在涂改等;额度授信项下业务,抵押合同是否按最高额抵押方式签订,并与主合同对应。
b) 审查抵押权是否依法设立。
主要审查《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在建工程抵押证明》、《动产抵押登记证》等登记证书;
c) 特别规定
c1) 以在建工程设置抵押的贷款除提交项目的“四证”手续外,还须提交施工方和发包方共同签署的对设置抵押部分工程款支付情况的书面证明;
c2) 抵押人及共有人的抵押承诺书;
c3) 个人客户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必须提供个人贷款卡查询清单;
c4) 抵押物的价值评估报告或价值认定书。
C5) 审批部门要求完善相关手续的书面说明(如:资本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项目进度是否与资金投入匹配,追加担保事项是否落实及抵押权证等)。
8.4.5 质押合同的审查
a) 审查签订的要素是否齐全、法律手续是否完善,借款人、质押人、贷款人名称,担保金额、期限、合同生效的约定,合同中须双方约定的空白处事项是否填写或删除;质押物清单内容是否与批准内容相符;合同中引用的主合同编号是否与主合同完全一致,合同是否为有权人签署,书写是否清楚、是否存在错字、是否存在涂改等;额度授信项下业务,质押合同是否按最高额质押方式签订,并与主合同对应。
b) 以登记生效的质押:审查质押登记权证。
如:上市公司股权或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登记证明;
c) 以交付生效的质押:审查质押物清单与质押物交付的材料及分支行的监管方案、仓租协议、增值税发票、保险等;
d) 以交付权利凭证生效的质押:审查权利凭证是否已交付,若须背书的,还应审查背书是否符合要求。
8.5 提款及支付方式审查
8.5.1 提款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a) 若授信批复要求审查资本金到位情况的,应审查资本金到位的证明材料;
b) 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与其交易对手的交易资料;
c) 所提款项与项目进度用款一致,并由借款人与项目监理方(或与项目有关的第三人)共同出具相应的工程进度说明书;
d) 授信批复中要求在放款前落实的其他条件。
8.5.2 单笔支付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人必须采用委托支付方式进行,并出具支付委托书(样本附后);
8.5.3 单笔支付金额未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未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按支付审查要求进行审查后,允许借款人自主支付,但需提交自主支付的书面说明。
9 流动资金放款审查内容
9.1 主体资格类的审查
参照8.1的审查内容
9.2 担保人的审查
参照8.2的审查内容
9.3 借款人申请书、用款计划、还款计划,均需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9.4 合同的审查
参照8.4的审查内容
9.5 提款及支付方式审查
9.5.1 提款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a) 借款人现有融资性负债说明资料;
b) 受托支付时,借款人须提供符合借款用途的与其交易对手的交易资料;
c)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未突破约定比例的说明材料;
d)流动资金需求额大于或等于请求放款及提款额的书面承诺;
e) 授信批复中要求在放款前落实的其他条件。
9.5.2 委托支付和自主支付金额,按《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审查,自主支付需提交的书面说明。
10 个人贷款放款审查内容
10.1 主体资格类
个人客户的身份证、户籍、婚姻状况证明、个人信用报告、个人收入(或财产)情况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10.2 担保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时的审查
参照8.2的审查内容
10.3 借款人申请书、用款计划、还款计划,均需申请签字。
10.4 合同的审查
参照8.4的审查内容
10.5 提款及支付方式审查
a) 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单笔支付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借款人必须采用委托支付方式进行,出具支付委托书(样本附后);
b) 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交易对象且单笔支付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的,借款人可以自主支付;
c) 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借款人可以自主支付,但需提交自主支付的书面说明。
11 贷款展期审查内容
11.1 主体资格类的审查
参照8.1的审查内容
11.2 担保人的审查
参照8.2的审查内容
11.3 借款人申请书、还款计划,均需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11.4 审查签订的要素是否齐全、法律手续是否完善,借款人、担保人、贷款人名称,展期金额、利率、展期期限、合同生效的约定,合同中须双方约定的空白处事项是否填写或删除;主从合同编号在展期协议中体现时与主从合同是否完全一致,借款展期协议书是否为有权人签署;
11.5 保证合同的审查
参照8.4.3的审查内容
11.6 抵押合同的审查
参照8.4.4的审查内容
11.7 质押合同的审查
参照8.4.5的审查内容
11.8 抵(质)押权变更登记或换发新证时,审查抵押登记机关是否在新证中对原登记事项进行记载。
12 保函业务审查内容
12.1 分支行与客户签订的《保函协议书》、担保人签署的《反担保函》的签订要素是否齐全、法律手续是否完善;
12.2 保证金保证方式的保函业务,审查保证金是否转入保证金账户;其他担保方式的,按前述要求审查;
12.3 拟签发保函的文本。
13 国际信用证敞口业务审查内容
13.1 参照9的审查内容
14 借新还旧业务审查内容
14.1 主体资格类的审查
参照8.1的审查内容
14.2 担保人的审查
参照8.2的审查内容,特别审查:担保方是否知悉原债务并出具明确担保意见的证明文件。
14.3 借款人申请书、还款计划,均需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14.3 新签订合同的审查
参照8.4的审查内容
14.4 原主从合同、《借款凭证》、《贷款入账回单》。
15 其它规定
15.1 分支行客户经理在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中录入的放款信息与纸质材料同步提交审查。
15.2 分支行放款审查岗、风险官或复审人,若不同意放款、出函的当日出具书面理由,并同时报总行风险管理部放款管理中心备案,重大复杂事项报总行风险管理部有关领导决定。
15.3 总行风险管理部放款管理中心,若不同意放款、出函、开证的当日出具书面理由,并同时通知申请放款、出函、开证的机构告知应达到的条件,并及时进行相关指导,达到条件后按本规程的规定办理。
15.4 同一合同分期放款的,第一次放款时应对放款所有资料进行全面审查,以后各期放款时,可不再要求提供和审查与第一期相同的资料,但必需全面审查当期放款所需的其它资料(含企业用款申请)。
15.5 分支行须对提交审查的贷款放款、保函业务出函、信用证开证的有关资料及合同实行面签制度,同时对登记机关出具的抵、质押登记证书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书面承诺。
15.6 授信额度项下的出账:
严格执行《xx银行统一授信业务管理规定》,在授信期内:若出现信用等级下降、本息逾期、垫款、风险分类下滑至正常3以下等情况的,必须经原额度审批机构进行重新评审并获批准后方可使用。
除按以上规定提交审查资料外,还须提交《额度内贷款审批表》、申请人使用额度项下业务的申请书、还款计划。
15.7 分支行复审人员或风险官可根据放款审查岗履职情况,更换放款审查人员,
但须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放款管理中心备案。
15.8 总行风险管理部放款管理中心可依据分支行提交放款、出函、开证有缺陷的资料,对分支行下达整改(反馈)意见(详见附件三)、对放款审查员的工作尽职情况提出更换放款审查员建议。
15.9 总行风险管理部对分支行放款审查员、复审人或风险官在放款环节不尽职,经三次以上仍未达到要求的,可要求分支行撤换人员直至调整该机构的授权。
16 发放流程
分支行权限范围内的贷款,由风险官或复审人审批通过后直接办理放款手续;超分支行权限的贷款,风险管理部放款管理中心根据审批意见,出具《放款通知书》后办理放款手续;
a) 分支行客户经理向核心系统提起放款请求并在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中打印《出账通知书》;
b) 客户经理要求借款人填写《借款凭证》,确认凭证中的借款人名称、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贷款入账账号,并加盖借款人印鉴或签字报请分支行行长签批。
c) 分支行行长对借款用途、资料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并在借款借据上签批意见;
d) 分支行会计人员对贷款进行账务处理,实施贷款发放工作。
17 资料归档
贷款发放后,分支行客户经理将资料整理后交综合岗归档。
18 审查责任
贷款放款、信用证开证、保函出函审查过程中,审查人未尽职导致出现风险或损失的,依照我行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19 支持性文件
1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4 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管理规定
19.5 xx银行贷款受理操作规程
19.6 xx银行保函业务管理规定
19.7 xx银行贷时审查操作规程
19.8 xx银行贷款审批操作规程
19.9 xx银行贷款展期管理规定
19.10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规定
19.11 xx银行个人贷款管理规定
19.12 xx银行分支行风险管理构架规定(试行)
19.13xx银行统一授信业务管理规定
20 支持性记录
20.1 xx银行支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BGY-QC-M-3106-01 20.2 xx银行支行抵押合同 BGY-QC-M-3106-02 20.3 xx银行支行固定资产(项目融资)借款合同 BGY-QC-M-3106-05 20.4 xx银行支行保证合同 BGY-QC-M-3106-03 20.5 xx银行支行质押合同 BGY-QC-M-3106-04 20.6 xx银行放款通知书 BGY-QC-M-3106-08 20.7 个人贷款委托支付授权书 BGY-QC-M-3106-06 20.8 单位贷款委托支付授权书 BGY-QC-M-3106-07 20.9 放款审查表 BGY-QC-M-3106-15 20.10 放款审查情况整改(反馈)表 BGY-QC-M-3106-16
编制:xx 日期:2013年11月29日
审核:xx 日期:2013年12月2 日
批准:xx 日期:2013年12月2 日
省内分支机构贷款放款审查流程图
市内支行客户
经理总行风险管理部放
款管理中心审查岗
分行客户经
理
分行下辖支
行客户经理
提交提交
提交提交
放款审查岗
总行风险管理
部分管负责人分行放款审
查岗
放款审查岗
初审
初审
初审提交
复审人
总行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分行风险控
制部经理
复审人
权限判
断
权限判
断权限判
断
提交
总行风险管理分行风险官
提交
总行风险管理部放
款管理中心主管
提交
提交
提交提交
审批通
审批通
省外分支机构贷款放款审查流程图
分行客户经
理
分行下辖支行客户经理 提交
提交
分行放款审查岗
放款审查岗
初审
初审
分行风险控制部经理
复审人员
权限判断
分行风险官
提交
提交
提交
审查通
附件三
BGY-QC-M-3106-16
放款审查情况整改表
机构:单位:万元借款人金额期限
担保方式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审查人(签名):年月日
机构收件人:月日
放款审查情况整改反馈表
机构(签章):单位:万元借款人金额期限
担保方式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落实情况:
分支行行长签字:年月日
个人贷款委托支付授权书
BGY-QC-M-3106-06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
本人,在贵行办理的借据号为的借款万元。
前述款项存入我在贵行账户(账号:)后,委托贵行将该账户的支付资金万元根据下表进行划转。
汇划手续费由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风险由本人自行承担,与贵行无关,特此授权。
序
号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开户行收款人户名
金额
(小
写)
金额(大写)用途合计
客户签名:
客户手印:
授权日期:
单位贷款委托支付授权书
BGY-QC-M-3106-07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 (分)支行:
本单位,在贵行办理的借据号为的贷款万元。
前述款项存入我单位在贵行账户(账号:)后,委托贵行将该账户的支付资金万元根据下表进行划转。
汇划手续费由本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风险由本单位自行承担,与贵行无关。
特此授权。
序号收款人账号
收款人开户
行
收款人户名金额(小写)金额(大写)用途
合计
单位公章:
授权日期: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放款通知书
BGY-QC-M-3106-08 (分)支行:
你行(部)上报贷款相关材料,金额为,期限,利率(年利率),贷款方式为,经我部审查,该笔贷款已完善相关手续,准予上账。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管理部
年月日
(适用于我行除银行承兑汇票以外的授信业务)
BGY-QC-M-3106-15 xx银行分支行支行放款审查表
授信申请人业务品种
金额万元期限年
授信额度
使用情况
信用等级
利率或费率月利率‰年利率 % 上浮(下浮) %
保证人(或)抵、质押物名称
申请用途
发起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字:年月日
风险经理意见:
签字:年月日分支行风险控制部负责人意见:签字:年月日
风险官意见:
签字:年月日总行风险管理部放款管理中心意见:
签字:年月日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意见:
签字:年月日分管风险管理部行领导意见:
签字:年月日
说明:1、“风险经理意见”由分支行放款审查人员填写;2、放款审查权限按转授权和再转授权执行;3、风险官意见含支行复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