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考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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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考点整理
●合同
●合同通则
●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债是能够以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

●债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原因)
●债体现的是债权人实现自身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目的)可不答
●债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是请求权。

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是相对权。

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权具有任意性。

当事人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任意设定债的关
系,法律并不加以限制。

●债权具有非排他性。

以同意给付内容为标的而成立的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相
互之间可以并存。

●债权具有平等性。

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成立的数个债权,效力一律平等。

●债权的权能
●请求权能。

作为一种请求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或者以诉讼方式请求债务
人履行债务。

●保持受领权能。

债权的存在是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给付的合法原因。

●保全权能。

党债务人的某些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
院请求通过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方式来保全其债权。

●处分权能。

债权人可以通过抵销、免除、让与债权和设定债权质权等方式对
享有的债权予以处分。

●债务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债务人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债权人作出给付的义务。

●债务具有特定性。

在债务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债的内容也是特定的。

●债务具有期限性。

任何债务都具有确定或者可确定的期限,原则上不能永存。

●债务的履行具有强制性。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追究债务人的
民事责任以满足其利益。

●债的发生原因
●合同。

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侵权行为。

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无因管理。

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的,
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不当得利。

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
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合同概述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
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相应
法律后果。

●合同是一种双方行为,是平等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或合意。

●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合同的分类
●法律上是否规定合同名称
●有名、无名
●是否须具备一定形式
●要式、不要式
●双方是否负有给付义务
●单务、双务
●合同目的是否为自己的利益
●为自己、为第三人
●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
●主、从
●合同订立时间
●预约、本约
●合同的解释
●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解释
●常人通常理解
●有利于条款有效及对债务人负担较轻的解释
●共同理解优于文义解释
●不同文本解释
●格式条款的解释
●通常、不利提供方、非格式优先
●肖像使用解释
●债与合同的关系
●合同的相对性
●主体的相对性。

是指只有合同的当事人才能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

●内容的相对性。

是指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只对合同当事人发生效力。

●责任的相对性。

是指即使债务的不履行是因第三方所致,仍由债务人承担违
约责任。

●合同的订立
●合同成立的要件
●一般要件
●①双方或多方当事人;②当事人就必要条款达成合意;③合同内容明确
●特别成立要件
●特定形式
●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
●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概念:是指一方向对方发出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要约的内容应具体明确。

●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受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受要约人取得承
诺权,在有效期内作出接受的答复,不必须。

即使不承诺也没有通知
的义务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撤回:可撤回,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前或同时
●撤销:可撤销,对话承诺前知道;非对话承诺前到达
①要约人以确定期限或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
为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的准备工作
●要约的生效与失效
●生效
●对话知道;非对话到达----数据电文指定进入;未指定知道或应当
知道;有约按约
●失效
●被拒绝;被撤销;期满未承诺;实质性变更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目的不同。

要约的目的在于和对方缔结合同,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引
出对方的要约。

●条件不同。

要约需内容具体明确,而要约邀请无须具备此条件。

●效力不同。

要约人需受要约约束,要约邀请本身没有法律效力。

●承诺
●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概念: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原则上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
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沉默不能视为承诺的形式)
●效力
●合同成立
●生效时间
●对话知道;非对话到达;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
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承诺期限起算
●信件或电报---记载或发出;未载明---投寄的邮戳;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到达时
●承诺的撤回与撤销
●到达或之前,不能撤销
●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迟延:超期发,或期内发通常不能到达---新要约(及时通知有效除外)
●迟到:期内发通常能到达而因其他原因到达超期---有效(及时通知超
期不接受的除外)
●其他
●拍卖方式:拍卖公告---要约邀请;应价---要约;买定---承诺(成交确
认书)招标投标:招标---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定标---承诺(30日
内订立合同)
●强制缔约
●概念:是指受要约人负有应要约人的请求而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其在无正
当理由时不得拒绝发出要约或对要约人提出的要约不得拒绝作出承诺
●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
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
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
的订立合同要求。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内容:姓名、名称、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地
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形式
●口头、书面、行为默示
书面: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
●格式条款的特殊要求
●概念: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的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采取
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按通常理解予以理解。

---不利方---非格式方●格式条款无效情形
●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事由。

●格式条款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免责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
方主要权利。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
●时间原则:承诺生效时,当事人就合同条款协商一致时---合同成立。

地点
原则:承诺生效的地点
●合同书:双方均签名、盖章、按指印时(之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
一方接受时)---合同成立;最后签名、盖章、按指印的地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取,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
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
时---合同成立;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没有则住所地
●除约定外,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符合约定
条件时,对方选择或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③泄露或不正当的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
保密的信息
●④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有过失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补充)
●⑤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概念: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
合同义务,而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丧失
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的损失
●一方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先合同义务。

●他方受有信赖利益的受损
●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具有过失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有效要件
●一般生效要件
欠缺的三种法律后果: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
●①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
●特别生效要件
●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在
办理相关手续时生效
●②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③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概念:已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乃至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
●合同效力的特别规则
●未经批准的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自成立时生效;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
准等手续影响合同效力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及相关条
款的效力;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
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被代理人的追认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
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表见代理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除相
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限,订立的合同对法人
或非法人组织有效
●超越经营权的合同
●当事人超越经验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总则有关民事法律行
为的效力和合同编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
认合同无效
●解决争议的条款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
法的条款的效力
●多充买卖合同
●合同的履行
●概念: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概念: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以下三种
●全面履行规则(正当或适当履行原则)
●概念:主要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
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

●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
●协议补充→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
●还不能确定的履行规则
●质量
●强制性国标→推荐性国标→行业标准
●价款或报酬
●履行地市价;政府定价或指导价:
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挑战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
价逾期交付的:上涨原价;下降新逾期提取或付款的:上涨新;
下降原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规定或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
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
名称的变更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不履行合同义

●履行地点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其他在履行一方所在地
●履行期限
●随时,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
●有利于合同实现的方式
●旅行费用的负担
●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债权人负担
●其他
●电子合同的交付时间
●标的为实物商品,并采用物流快递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电子凭证或实物凭证中记载的时间→没
有或不明确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标的采在线传输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指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
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有约按约
●诚实信用规则
●概念:是指要求当事人应本着诚实、守信、善意的态度履行合同义务,
不得滥用权力或者故意规避义务。

●保护生态环境规则
●概念: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
和破坏生态。

●合同履行的特别规则
●概念:基于债权债务关系的不同类型,当事人应当遵循的特别准则
●选择之债
●概念: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履行,而转化为
简单之债
●选择权人的确定顺序
●①规定、约定、交易习惯
●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有选择权
●③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届满未做出选择,经催告后仍
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形成权,行使后效力追溯至债发生时)
a:通知行使: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时,标的确定b:不得变更:
标的确后不得变更,经对方同意除外c:优先选择能履行的:可选择
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的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能选择不能旅
行的标的,不能履行的情形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按份之债
●概念: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分担债务的债(按
份债权,按份债务)
●效力及区分
●只发生外部效力,不发生内部效力
●各自的均是独立的,自己享有的份额得到清偿或承担后,即退出债之
关系
●二人以上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以确定,平均承担
●连带之债
●概念:债的多数主体中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都有义
务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债(法律规定或约定,多数一方有连带关系)
连带债权、连带债务
●效力
●既发生外部效力,也发生内部效力
●每个人都有权请求全部履行,一人首领或履行后,连带之债归于消灭,
此时转化为按份之债
●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内部追偿
●实际承担超过自己份额的,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
的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的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
的利益。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应分担的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按比
例分担
●外部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消债务或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
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法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
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归于同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
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不是很
理解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
效力,实际首领的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涉他合同的履行
●概念: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义务的合同,包括为第三
人利益的合同和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情形
●债务人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
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不符合约定,第三
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
三人主张
●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情形
●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
权向债务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约定或法律规定只能由
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
移给第三人,债务人和第三人有约按约。

●提前履行
●债权人有权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但是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因债务
人提前履行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部分履行
●应全面履行,债权人可拒绝,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增加的费用,
由债务人承担
●情势变更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概念:是指合同成立以后,非归因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为合同赖以
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事实发生变更,使得继续履行合同的效力显示
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遭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
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规则。

●构成条件
●①合同订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时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
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②发生在订立合同后,履行完毕前
●③客观情况变化须为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

●④如果按原约定继续履行,将显示公平。

●法律后果
●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变更
或解除合同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概念: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概念: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履行顺序或约定同时履行的情
况下,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构成条件
●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适用
●当事人因合同的不成立、无效、撤销或解除而产生的相互义务,若有
对价关系,也可以主张
●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概念:是指在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时,负有先履行债务的
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拒绝其履行相应请求的权利。

●构成要件
●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一方当事人应先履行债务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不符合履行约定。

●适用
●一时抗辩权,后履行一方可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先履行一方采取
补救措施,该权利消灭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概念: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
务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
●构成要件
●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
的现实危险。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③丧失商
业信誉④其他
●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债务已届清偿期
●效力
●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但应及时通知;
●对方提供担保的,应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
视为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解除合同并
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保全
注意合同的保全与合同担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债权人的代位权
●概念: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以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而影响债权
人的到期债务实现的,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
权利的权利。

怠于:不履行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仲裁方式主张其享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

●构成要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务人对(第三人)相对人享有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以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
债权实现。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为非专属性的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

●法律效果
●直接清偿
●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履行并接受后,两对权利义务终止
●例外规则
●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有关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措施、执行措施、
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保存行为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
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的情形,影响债权人的
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向债务人履行,
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债权人的撤销权
●概念:是指在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
的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行为的权利。

●构成要件
无偿---客观有偿---同时
●客观要件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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