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门诊特殊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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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规范医院门诊特殊病管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门诊特殊病患者及医疗机构相关人员。
三、特殊病种范围
1. 恶性肿瘤放化疗;
2. 肾透析;
3. 肾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物;
4. 肝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物;
5. 血友病;
6. 再生障碍性贫血;
7. 慢性肾小球肾炎及肾病综合症;
8.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9. 糖尿病及糖尿病伴并发症;
10. 肝硬化失代偿期;
11.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2. 精神疾病;
13. 系统性红斑狼疮;
14. 帕金森综合症;
15. 恶性肿瘤晚期;
16. 多耐药肺结核;
17. 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丙型肝炎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2a注射液治疗除外);
18. 类风湿性关节炎;
19. 甲状腺功能亢进;
20. 甲状腺功能减退。
四、管理职责
1. 医院设立门诊特殊病管理办公室,负责门诊特殊病管理工作。
2. 门诊特殊病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负责门诊特殊病患者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待遇发放工作;
(2)负责特殊病种的管理、调整及监督工作;
(3)负责特殊病患者的咨询、指导及服务工作;
(4)负责特殊病患者的病历、费用、待遇等相关资料的归档、统计及上报工作。
3. 医师职责:
(1)对患者进行确诊,开具《疾病诊断证明》;
(2)根据患者病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
(3)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提高患者自我管理能力;
(4)负责患者病历的填写、修改及归档工作。
4. 患者职责:
(1)按时就诊,配合医师进行治疗;
(2)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维护医院秩序;
(3)按规定缴纳医疗费用;
(4)如实提供个人资料,配合医院做好管理工作。
五、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 患者持《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资料,到门诊特殊病管理办公室申请;
2. 门诊特殊病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审批;
3. 患者持《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及医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六、待遇发放
1. 门诊特殊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享受待遇;
2. 门诊特殊病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报销。
七、监督管理
1. 医院定期对门诊特殊病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确保制度落实;
2. 医院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八、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医院门诊特殊病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