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环境长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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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环境长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村庄环境的长效管理,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环境,发挥好村庄的资源优势,促进乡村振兴,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庄环境长效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和改善乡村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建立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村级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在村庄环境管理中的行为和管理。
第四条村庄环境长效管理制度遵循全面覆盖、综合施策、分类管理、全程监管、守土有责的原则。
第五条村庄环境长效管理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和负面清单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统筹推进农村环境整治、村庄规划、资源配置等工作,实现村级环境长期管理的系统性和全面性。
第六条村庄环境长效管理制度实行由政府主导、联动各方、形成合力的工作机制,推动乡村环境的长效整治。
第七条在村庄环境管理中,应当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农村居民的环境意识,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与乡村振兴的有机结合。
第八条村庄环境长效管理制度所指环境包括土地、空气、水体、植被、建筑物等自然与人工环境。
第二章村庄环境规划管理
第九条村庄环境规划应当与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衔接,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合理配置资源,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推进乡村振兴。
第十条村庄环境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土地利用、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环境改善等因素,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村庄环境规划应当分析村庄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文化历史等特点,确定保护区、开发区、产业区、休闲区、生态区等功能区域,科学规划村庄的未来发展方向。
第十二条村庄环境规划应当充分征求村民代表大会意见,听取相关专家意见,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可行性。
第十三条村庄环境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报当地政府批准,加强对规划的实施和效果的监管和考核。
第三章村庄环境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建立村庄环境治理调查监测机制,逐步搭建覆盖全村的环境监测网,对村庄的环境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十五条强化村庄环境建设管理,在村庄建设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的评估和治理,避免恶化村庄环境。
第十六条加强村庄环境设施建设和修缮,完善村庄的绿化、排水系统、垃圾处理设施、公共卫生设施等基础设施。
第十七条推进村庄环境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开发绿色能源、可再生资源,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实行资源循环利用。
第十八条强化对村庄环境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确保村庄建设工程符合环保标准,不影响村庄环境的稳定和自然生态。
第四章村庄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九条加强村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自觉性,引导村民主动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开展村庄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加大对村庄环境污染源的治理力度,特别是严格监管和治理工业废水、废气、垃圾等环境污染源。
第二十一条加强村庄生态环境保护,保护和修复湿地、森林、草原、水库、河流等生态系统,加快推进村庄生态保护工程。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村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鼓励社会举报,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加快推进农村污水治理工程,在农村地区逐步建立完善的污水治理设施,改善村庄生活污水处理不足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加强对村庄环境执法监管,规范环保执法程序,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惩处和问责,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和利益。
第五章村庄环境长效管理考核与激励
第二十五条建立村庄环境长效管理考核制度,对村庄环境整治、建设、保护、治理等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第二十六条实行村庄环境长效管理激励机制,对村庄环境治理整治、生态保护以及环境整体改善明显的村庄,进行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七条对于在村庄环境管理中成绩优异、工作突出的干部和村民,进行适当的奖励,鼓励更多的人投身乡村环境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对于环境保护和管理不力的村庄和个人,进行相应的批评教育和处罚,形成良好的环境管理氛围。
第六章村庄环境长效管理信息公开和参与
第二十九条实行村庄环境长效管理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布村庄环境保护工作计划、环境监测数据、环保督察结果等信息。
第三十条鼓励农村居民参与村庄环境治理,设立村庄环境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环境整治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设立村庄环境监督与投诉举报制度,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农村居民有权利进行监督和投诉。
第三十二条村庄应当依法听取农村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农村居民在环境保护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对于环境管理中不明确的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村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所指的村庄环境包括农村居民居住地周边的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前述农村环境长效管理制度对村庄环境相关部门和人员来说,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