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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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的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在企事业单位和工地环境内建立健全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和工地环境内的所有人员,包括职工、管理人员、外来人员等。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明火、高温设备或产生火花的作业行为。

第四条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

第五条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的目标是保障生产安全、预防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降低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危害,保护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的责任单位是企事业单位和工地所在单位,其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火、防爆及动火安全负总责。

第七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防火、防爆方案的编制
第九条防火、防爆方案是指对企事业单位和工地环境进行防火、防爆规划和措施安排的文件。

第十条防火、防爆方案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方案应符合火灾防控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经验。

(二)可行性原则:方案应能够切实可行,可操作性强。

(三)有效性原则:方案应能够有效地控制和减少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四)综合性原则:方案应综合考虑各项防火、防爆措施的配合和协调。

第十一条防火、防爆方案的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事业单位和工地环境的基本情况介绍。

(二)防火、防爆设备和器材的配置和使用规定。

(三)防火、防爆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四)防火、防爆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办法。

(五)安全培训和教育措施的安排。

(六)其他与防火、防爆有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防火、防爆方案的编制应由专业人员完成,并经负责人审批后正式实施。

第三章防火、防爆设备和器材的配置和使用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和工地环境内应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爆设备和器材,并保证其正常使用和有效维护。

第十四条防火、防爆设备和器材的配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防火、防爆设备和器材的保养和维修应按照规定进行,确保其性能和使用效果。

第十六条防火、防爆设备和器材的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熟悉设备和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防火、防爆设备和器材的购置和更新应符合企事业单位和工地环境的实际需要,并经过负责人的批准。

第四章防火、防爆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防火、防爆责任人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工地环境内负责防火、防爆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十九条防火、防爆责任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编制和实施防火、防爆方案。

(二)负责防火、防爆设备和器材的配置、使用和维护。

(三)负责安排和组织防火、防爆培训和教育。

(四)定期检查和排查火灾隐患,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五)负责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六)其他与防火、防爆有关的工作。

第二十条防火、防爆责任人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相关培训,保持专业素质。

第二十一条防火、防爆责任人有权对防火、防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防火、防爆责任人应定期向负责人汇报防火、防爆工作的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防火、防爆事故的处置情况。

第五章防火、防爆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第二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和工地环境应制定相应的防火、防爆和应急预案,确保及时、科学地处理火灾和爆炸事故。

第二十四条防火、防爆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应综合考虑企事业单位和工地环境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重点防范可能发生的火灾和爆炸事故。

第二十五条防火、防爆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人员参与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反应和处置的能力。

(二)建立应急指挥系统,明确各级责任人和应急队伍的职责和权限。

(三)提供应急设备和器材,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四)定期检查和排查火灾和爆炸事故的隐患,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五)加强与公安、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及时交流和掌握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防火、防爆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其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

第六章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二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和工地环境应定期开展防火、防爆和动火作业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十八条安全培训和教育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动火作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二)火灾和爆炸事故的预防和处置方法。

(三)防火、防爆和应急预案的内容和要求。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和解读。

(五)其他与防火、防爆和动火作业有关的知识。

第二十九条安全培训和教育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估,对培训的效果进行跟踪和监测。

第三十条安全培训和教育应加强对新员工的培训和指导,确保他们能够适应工作环境和掌握必要的安全常识。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违反防火、防爆方案的规定进行作业。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企事业单位和工地环境。

(三)非法使用明火、高温设备或产生火花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相关许可证照。

(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被发现,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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