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指挥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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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消防指挥员的管理,提高消防指挥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确
保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消防指挥员的管理工作,包括选拔、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等。

第三条消防指挥员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选拔、培训、考核、晋升等环节应公开、公平、公正;
(二)德才兼备原则:选拔消防指挥员应注重其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
(三)专业发展原则:鼓励消防指挥员不断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四)责任追究原则: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章选拔与任用
第四条消防指挥员的选拔应采取公开招考、内部选拔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应聘消防指挥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二)年龄在25周岁至45周岁之间;
(三)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有消防专业背景者优先;
(四)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五)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消防指挥员的任用应经以下程序:
(一)报名:应聘者按照规定程序报名;
(二)资格审查: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考试人员;
(三)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环节,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消防法律法规、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知识;
(四)体检:对考试合格者进行体检;
(五)公示:对拟任用人员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任用: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任用。

第三章培训与教育
第七条消防指挥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专项培训。

第八条岗前培训对象为新任消防指挥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消防法律法规、火灾
扑救、应急救援、指挥调度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在职培训对象为在岗消防指挥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新知识、新技术、新
装备的培训,以及业务技能提升等。

第十条专项培训对象为特定岗位的消防指挥员,培训内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消防指挥员培训实行学分制,每年培训学分数不得低于规定标准。

第四章考核与晋升
第十二条消防指挥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专项考核和晋升考核。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四条专项考核针对消防指挥员在特定任务或工作中的表现,考核结果作为晋
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消防指挥员晋升分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行政职务晋升。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行政职务晋升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五章奖惩
第十八条对表现优秀的消防指挥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工作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消防指挥员,给予晋升、提拔等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消防指挥员,给予批评教育、纪律
处分或解除任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消防救援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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