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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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到位,维护劳动者权益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农村生产建设工作的农民工,并以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为主要管理方式。

第三条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的指导和支持。

第二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每名农民工开立工资专用账户,并由农民工在用人单位指定的银行进行管理。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农民工接受工资支付的唯一渠道,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或变相替代。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周期和支付方式,在约定时间内向农民工的工资专用账户按期支付劳动报酬。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当是农民工个人独立使用,用于接收工资和个人储蓄,不得由他人代为使用。

第十条农民工有权随时查询、提取、支配其工资专用账户中的存款,在提取工资前应进行身份核实。

第三章银行代发管理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委托银行代为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和银行之间应当签订《银行代发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到账,不得扣留、拖欠或挪用农民工工资。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农民工对工资支付的申诉和投诉。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保护制度,确保农民工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六条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涉及的手续费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
第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和银行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用人单位和银行,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警示教育、经济处罚、停业整顿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农民工发现工资支付问题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劳动监察机构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和答复。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以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政府有关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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