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程序和监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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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程序和监管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4.26
•【字号】通政办规〔2020〕2号
•【施行日期】2020.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通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程序和监管办法》的
通知
通政办规〔202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程序和监管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6日
南通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程序和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程序和安全监管,促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高端、安全环保风险可控、规模总量大、经济效益突出的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绿色、高端发展,根据《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以下简称监测点)的企业,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
国家、省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南通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南通市化治办)具体承办全市监测点的认定工作,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能对监测点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企业根据《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规定的认定条件,向属地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化治办)提出监测点的认定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应包括《承诺书》《南通市化工重点监测点申请表》《南通市化工重点监测点申请报告书》。
第五条各地化治办组织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
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南通市化治办。
南通市化治办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受理一次集中申报。
第六条南通市化治办牵头开展专家论证,并组织市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地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现场核查,提出综合审核意见。
第七条南通市化治办将综合审核意见通过市工信局网站统一对外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八条南通市化治办将公示结果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公布并报省化治办备案。
第九条各地化治办应当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能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监测点企业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企业完成整改。
第十条各地化治办组织主要成员单位对已认定为监测点的企业对照《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按年度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后报南通市化治办。
南通市化治办组织对各地上报的年度评价结果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监测点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的厂区范围内,按照化工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报批手续,条件成熟时应当向化工园区迁移。
第十二条监测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一)年度评价中连续两年不符合认定条件,且无法有效整改提升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第十三条监测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监测点资格,整改验收合格后予以恢复,仍不合格的撤销监测点资格:
(一)违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因环境违法行为而立案处罚的;
(三)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监测点因产业政策、规划调整等条件变化,不宜继续从事化工生产的,撤消监测点资格。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