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中建筑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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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建造基地的建造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指标见表 3 ) 。

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建造密度和建造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 3
旧城改造区新城区
低层独立式住宅
低层拼接式住宅
居住建造(含酒
店式公寓)
商贸、办公(含旅馆、公寓式办公)
大型超市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
D
-
30%
20%
28%
45%
40%
50%
FAR
-
1.2
1.6
4.0
2.8
5.5
3.5
D
-
30%
28%
25%
40%
35%
45%
FAR
-
1.2
1.5
3.0
2.5
5.0
3.0
工业建造(普通通用厂房)仓储建造
公共绿地参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22〕
24 号的规定执行
参照《公园内部用地比例》的规定执行
注: 1、 D—建造密度, FAR—建造容积率,两者不宜同时取最大值;
2、本表仅合用于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单一基地;
3、本表规定的指标取值为上限,但工业建造为下限。

第二十二条建造退用地红线和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路线保护区范围的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安全、防灾、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规范以及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划要求。

第二十三条
按上述距离
要求退让相邻用地边界确有艰难的,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应不小于3 米,且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沿路地
下建造退让小于主体建造退让的,其顶面标高应设在地面正负零以下。

第二十四条铁路两侧的建造工程距离铁路轨道外侧边缘不宜小于(铁路附属工程设施项目除外)。

第二十五条沿建造用地边界的建造物,在对等退让的原则下,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的,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
(二)多层建造退让自用地边界,北侧不少于 12.5 米,南侧不小于 7 米,东西均不得少于 3 米;且同时满足日照、消防间距要求。

(三)高层建造退让自用地边界,北侧不少于 20 米,南侧不小于 10 米,东西均不得少于 6.5 米;且同时满足日照、消防间距要求。

(四)边界外侧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放空偶尔确定的永久性建造物的地区及用地边界不规则的地区、建造物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应不影响边界外侧用地功能的使用。

(五)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造,除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 4 所列值。

建造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表
表 4
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支路多层≥10 ≥7≥5
高层≥15≥10≥10
道路交叉口、港湾式公交站等道路展宽段处应适当加大退让。

围墙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 5 米,退蓝线、绿线根据实际情况由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旧区改建,在满足消防和交通前提下,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后退主干道路红线距离可参照城市次干路标准。

(四) 不同层高的组合建造宜依据其最高级别退让道路红线。

第二十六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造物,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者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 20 米(旧城改建项目可酌情处理)。

第二十七条主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造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造不得小于 10 米,高层建造不得小于 15 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切点的连线算起) ,且建造开口方向不宜朝向交叉口方向,鼓励在退让地块做街头绿化、小品等。

第二十八条沿公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其建造退让道路距离规定如下: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 30 米范围内修筑建造物或者地面构筑物;公路两侧建造控制区范围为:国道不少于 35 米,省道不少于 30 米,县道不少于 20 米。

第二十九条沿水面(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河道、沟渠、水面规划线)两侧进行建设的,其后退水面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和特殊要求另有规定的,其余不宜小于 30 米,且退让用地宜作为城市公共活动空间。

第三十条普通规定
(一)建造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低、多层住宅建造日照间距系数:新区 1.4 ,旧城改造区
1.2。

不同方位间距参照表 5。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表 5
方位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60°(含) >60°
折减值 1.0L 0.9L 0.8L 0.9L 0.95L 注: 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 L 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本表指标仅合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
之间。

(三)遮挡建造为多、低层建造的,按建造间距系数进行建造间距控制;遮挡建造为高层建造的,应对受遮挡的住宅进行日照分析,并应结合本规定的其它要求确定建造间距。

(四)日照间距须满足大寒日 2 小时满窗日照的要求。

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当对提供的日照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住宅建造山墙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多、低层住宅之间不应小于 6 米;
(二)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 13 米,不得小于 9 米。

第三十二条非住宅建造与住宅之间的建造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非住宅建造位于南北向(偏南北)的住宅南侧,或者位于东西向(偏东西)的住宅东西侧的,此间距按住宅间距执行;
(二)非住宅建造位于南北向(偏南北)的住宅东、西侧的:
1、建设多层建造时,应满足消防间距,且应不小于 6 米;
2、建设高层建造时,除应满足住宅规定日照要求外,且宜不小于
13 米。

(三)非住宅建造位于住宅北侧的,按非住宅建造间距执行,且同时满足消防、日照间距要求。

第三十三条非住宅建造之间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高层非住宅建造:南北向平行布置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造高度的 0.3 倍,且应不小于 18 米;东西向平行布置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造的 0.25 倍,且应不小于 13 米;
(二)高层非住宅建造与多层非住宅建造平行布置间距不宜小于
13 米;
(三)多层非住宅建造南北向平行布置时,此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造高度的 0.6 倍,且不宜小于 10 米;
(四)低层非住宅建造与高、多、低层非住宅建造平行布置时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不应小于 6 米;
(五)其它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造间距,非住宅建造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

第三十四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和中、小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造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造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少
于 2 小时;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与相邻建造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造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少于 3 小时(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多层建筑间距不宜小于南侧多层建造高度的 1.5 倍)。

第三十五条建造高度除必须满足消防、气象、安全和通风、日照等要求外,还应根据建造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来控制建造高度。

第三十六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地区或者建造周围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相应的保护条例,并应符合保护规划的规定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第三十七条在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的生态环境界区周围进行建设的,应符合相应的保护条例、保护规划的规定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第三十八条在重要的城市景观环境界区周围进行建设的,应满足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第三十九条普通规定
(一)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

(二)新建住宅小区实行各种管线入地敷设(水电表出户安装) 、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器室外机位等附属设施应统一设置,并注意景观要求。

(三)新建住宅的太阳能设置范围和位置,按照《安徽省地方标准<太阳能利用与建造一体化技术标准>》的相关内容执行。

(四)住宅底层不得设置封闭式实体院墙。

(五)建造外墙宜采用新型材料,历史街区风貌协调区及老城区建造外立面形式、主色调应充分考虑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要求。

第四十条城市道路两侧建造的景观控制
(一) 沿城市道路的建造群体要形成错落有致的天际线,空间层次协调丰富;沿街建造在符合有关建造退让和建造高度规定的前提下, 应结合建造功能、交通、绿化等需要灵便设置外立面形式,以丰富城市景观。

(二)严格控制沿城市主要道路设置小型商铺带(商铺带长度不宜超过沿道路长度的一半)。

(三)沿城市道路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污水池、化粪池、独立厨房间等有碍景观、市容的附属设施。

沿城市道路一侧建造沿街面不得设置明装的雨水落水管,屋面雨水不得排放至人行道上。

(四)城市道路两侧建造立面上需设置空调器室外机位、太阳能热水器的,应当与建造立面一并设计,并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五)沿城市道路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围墙形式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六)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居住建造的阳台必须封闭(且应统一设计)。

第四十一条沿道路两侧建造的夜景灯光设施
城市沿道路两侧的新建公共建造物、构筑物及沿次要道路高度在30 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造物、构筑物,应当设置夜景灯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第四十二条户外广告和招牌标志设施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标志设施应做到位置适当、比例协调,外形、风格尺度与周围环境、建造和谐统一。

具体要求见城管执法局关于亳州市户外广告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住宅建造物的面宽控制
沿街高层住宅建造面宽不宜超过 55 米。

附录 A 名词解释
1、建造容积率(容积率)
指建造物地面以上各层建造面积的总和与建造基地面积的比值。

(简称容积率) ,系指建造总楼板面积与建造基地面积的比值。

例如:在 1 万平方米的建造基地上,建有单楼层 5 千平方米,共两层楼的建造,则容积率为 100%。

公式:容积率=总建造面积/总用地面积(与占地面积不同)
2、建造密度
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造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
示)。

3、低层建造
指高度小于、等于 10 米的建造,低层居住建造为一层至三层。

4、多层建造
指高度大于 10 米,小于、等于 24 米的建造。

5、高层建造
指高度大于 24 米的建造。

6、超高建造
指高度超过 100 米的建造。

7、公寓式办公建造
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造。

8、办公建造
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造。

9、商业建造
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造。

10、商住综合楼
指商业和居住混合的建造。

11、商办综合楼
指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造。

12、汽车停车率
指居住区内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13、公寓式酒店
指按公寓式(单元式)分隔出租的酒店,按旅馆建造处理。

14、酒店式公寓
指按酒店式管理,可按单元式出租、出售的公寓,满足公共建造的消防要求,允许少量(30%以内)单元降低日照要求,可按居住建筑处理。

15、居室
卧室、起居室(俗称厅)。

16、道路红线
普通指城市支路以上的道路边界线。

17、绿线
指城市各类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道路红线外防护或者景观绿地、生态廊道等边界线。

18、蓝线
指河流、湖泊等水域与防护设施用地边界线。

19、主朝向
条式建造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造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 度以内(含 45 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 45 度内(不含 45 度)】
20、开放空间
开放空间是指在建造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等)。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A、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
B、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 8 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200 平方米;
C、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应设置座椅等歇息设施;
D、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者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E、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1、建造面积及容积率计算
建造面积分为计入容积率建造面积和不计入容积率建造面积。

计入容积率的总建造面积计算值为建造基地内各栋建造物地上建造面积计算值之和;地下空间等建造面积纳入不计入容积率建造面积。

普通情况下,建造面积计算值依据《建造工程建造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 )、《房产测量规范》( GB/T 17986-2000) 的规定执行,涉及以下内容的,按照下列条款执行:
( 1 )对高度在 2.2 米以下(含 2.2 米)的设备层,可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 2 )在室外地面以上部份的高度不超过1.5 米的半地下室纳入不计容积率建造面积。

( 3 )住宅层高超过 3.6 米、办公建造层高超过 3.9 米的部份按其层高折算计入容积率,但建造面积仍按一层计算。

住宅局部共享空间及办公共享空间按一层计算建造面积和容积率。

(4)在室外地面以上部份的高度超过1.5 米的半地下室,其计
入容积率建造面积按下式计算:
A’=K×A
式中:A’ —计入容积率建造面积, K —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
其层高之比,A —半地下室建造面积。

( 5 )市政公用设施(如为地区服务的变电站、电话局等)因选
址艰难,设置在其它拟建项目建造基地内的,可纳入拟建项目不计容
积率建造面积。

( 6 )高、多层民用建造底层设架空层(无围护结构)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共用空间的,其建造面积可纳入不计容积率建造面积。

架空层不应围合封闭改作他用或者出售、出租。

(7)建造物的阳台,不管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
闭阳台,在计算容积率时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但
房产发证面积仍按《房产测量规范》( GB/T 17986-2000 )执行。

阳台是指供使用者进行半室外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造空间,封闭
阳台应有围护结构与建造室内空间分隔,阳台面积和进深不宜过大。

(8)落地且窗洞高度达到 2.2 米的飘窗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
算建造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 9 )居住类建造物的入户花园和空中花园应至少有一整面为开
敞面,并参照阳台计算规则计算建造面积和容积率。

( 10 )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市建设,鼓励建设超高层建造,单体建造高度超过 100 米的建造,其 100 米及以上的建造面积可作
为奖励面积,奖励部份不视为对原有规划设计条件的突破。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后,新出让土地项目应在设计条件中明确奖励办法,没有明确的不享受奖励政策。

本规定施行之日前,规划设计条件中未作规定的已出让项目,实施容积率奖励需经亳州市规委会和土委会批准。

( 11 )其他特殊建造空间,如果《建造工程建造面积计算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则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及房产部门相关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其地上部份应计入容积率。

2、建造间距计算
( 1 )除另有规定外,建造间距是指两幢建造的外墙面之间的最小的垂直距离。

( 2 )计算日照间距的建造外墙面应该是建造的主墙面。

建造北侧允许有每处不超过 3.6 米宽的、 1.5 米进深的凸出部份(如楼梯间、阳台等),但凸出部份累计总长度不超过主墙面总长度的1/4。

建造南侧有两个居室以上的户型,允许的一个房间突出主墙面(含封闭式阳台),但凸出部份不得超过 1.5 米。

( 3 )坡度大于 36 度的坡屋面建造,其建造间距应分别自屋脊线与屋檐取最不利点计算。

( 4 )建造后退基地边界地距离和建造间距应同时符合规定。

因基地条件限制不能同时符合规定的,经与相邻地块产权人协议并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在确保满足建造间距的条件下,可适当缩减基地边界后退距离,但必须符合消防规定。

3、建造高度计算
( 1 )本规则仅合用于确定建造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时的建造高度计算。

其他规定对建造高度有限制的(如机场、气象台、
微波通道、安全保密、视线分析等),按建造物的最高点计算。

( 2 )在计算建造间距时,建造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平屋面建造: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其计算建造间距后应加之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坡屋面建造:屋面坡度小于 36 度(含 36 度)的,自室外地面
算至檐口顶,其计算建造间距后加之檐口挑出宽度;坡度大于 36 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

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造面积1/8的,不计入
建造高度。

( 3 )间距系数法在计算中,室内、外高差采用0.45 米。

如实际室内、外高差小于或者大于 0.45 米,计算间距时应对其差值作相应加、减。

(4)建造退让距离:本规定所指退让距离为建造计算建造面积部份最外侧墙面至道路红线或者相邻边界线的距离。

高层建造日照分析规则
1、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为了确定拟建高层建造对自身和对相邻建造可能产生日照影响而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造进行日
照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是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审核高层建造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造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2、《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由具备规划设计或者建造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日照分析应当采用通过建设部鉴定的日照分析软件或者行业标准方法。

3、日照分析合用于居住建造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宿舍等建造(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造)。

4、日照分析应当保证受遮挡建造主要朝向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造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

条式建造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造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 度以内(含 45 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 45 度内(不含 45 度)〕。

居住建造一户住宅的主要朝向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至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一个居室有几个朝向的窗户的,其主要朝向的窗户应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其他朝向的窗户不做日照分析。

休(疗)养院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以及中、小学的教室,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朝向的窗户。

5、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
( 1 ) 普通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 2 ) 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普通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 3 ) 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稍不计( 4 ) 两侧或者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6、相邻建造日照分析范围的确定
( 1)日照分析范围分为:遮挡建造(指拟建高层建造)的影响范围(位于遮挡建造的北侧)和影响被遮挡建造的分析范围(位于被遮挡建造的南侧)。

①拟建高层建造的影响范围和被遮挡建造的确定:
南面界线为与拟建高层建造平面外截的大寒日 8 时及 16 时太阳方位角( 57°)控制线,北面界线为拟建高层建造高度的 1.0 倍,最大不超过 100 米;东面、西面界线为遮挡建造高度的 0.5 倍,最大不超过 50 米。

在上述阴影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造(指日照标准所规定的居住建造和文教卫生建造,当被遮挡建造的一部份位于上述界线内时,界线内的各套住宅需考虑。

)。

上述阴影范围以外的建造不进行日照分析。

②遮挡建造的范围和遮挡建造的确定:
以已经确定的被遮挡建造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造。

北面界线为与被遮挡建造平面外截的大寒日 8 时及 16
时的太阳方位角( 57°)控制线,南面界线为最高遮挡建造高度的 1.0 倍,最大不超过 100 米;东面、西面界线为最高遮挡建造高度的0.5 倍,最大不超过 50 米,最小不小于 30 米;当南侧遮挡建造的一部分位于上述界限内时,需考虑。

在上述范围内,采用本款第 1 条提出的规则,对于高层建造按照各自影响范围排除对被遮挡建造不形成遮挡的建造,明确遮挡建造的具体对象;多层、低层建造通过正向获得日照,按照规划已审批的间距(间距不规则时取最小值)为半径的扇形阴影范围排除对被遮挡建造不形成遮挡的建造,明确遮挡建造的具体对象。

( 2 ) 在日照分析范围内,为维护相邻地块业主的开辟权益,拟建建造(小区)周边为尚未进行规划的地块时,应进行摹拟叠加分析。

①拟建建造(小区)北侧为规划居住、教育、卫生用地时,应当对规划建造进行日照分析;
②建建造(小区)东、西两侧为规划居住用地且无批准的修筑性详细规划时,可对该地块采用镜向布置或者按规划布置对拟建建造进行综合日照分析;
③分析范围内的在建建造、已批待建建造、应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7、分析要求
( 1 )日照分析建模的主体建造为该建造的主体框架。

其屋顶的附属构筑物如构架、挑檐、屋顶电梯机房(截面小于8×8 米、高度在 6 米以内)、坡屋面(建造屋面坡度小于 36 度)等均不参预建模。

( 2 )建造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分户隔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造自身遮挡,不属于其它建造的日照遮挡,可忽稍不计( 3 )除高度大于等于 4 米的旧建造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它围墙不作为遮挡建造;
( 4 )违法建设不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 5 ) 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被遮挡建造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尽建造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照,明确遮挡影响,并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 6 )现状已不满足日照标准的窗户,无须再分析拟建建造建设后的日照状况。

( 7 )日照的有效时间是指累计日照时间。

(8)日照分析结果误差在 6 分钟以内视为合理误差。

8、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日照分析资料
( 1 )覆盖所有遮挡、被遮挡建造范围的测绘电子地形图。

( 2 )拟建建造的总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CAD 电子文件(附有建造坐标、±0 标高和屋顶标高)。

( 3 )已确定的遮挡、被遮挡建造的平面图(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0 标高、各层层高等。

9、日照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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