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虚假宣传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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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虚假宣传赔偿标准
第一条:对于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进行虚假宣传的开发商,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
第二条:虚假宣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误导性广告宣传,包括夸大房屋的使用面积、装修标准、环境优势等;
2.编造虚假信息,包括人为制造宣传页面、伪造证书、假冒公证文件等;
3.虚假销售揽客手法,包括百分之百特价优惠、无理由退换货等。
第三条:购房者遭受虚假宣传造成的经济损失,如购房款、装修费用、抵押贷款利息、变更房屋等费用,应由开发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条:虚假宣传实施后,购房者应当及时向开发商提供书面通知,并附上证明虚假
宣传的相关材料。
第五条:开发商收到购房者的书面通知后,应当立即展开调查并核实虚假广告内容。
如确实存在虚假宣传,开发商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与购房者进行协商并提出具体赔偿方案。
第六条:如果开发商拒绝赔偿或者协商无果,购房者有权向相关消费者维权组织或法
院提起诉讼。
法院一旦认定开发商存在虚假宣传,应当判决开发商赔偿购房者经济损失,
并对开发商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七条:购房者除了获得赔偿,还有权要求开发商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并向相关媒体
发布更正公告。
第八条:开发商在虚假宣传实施前,应妥善保管相关宣传资料,并保存至少三年,以
备购房者维权时提供证据。
第九条: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虚假宣传的监管,对违规开发
商进行处罚,并及时公示处理结果。
第十条:本赔偿标准从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虚假宣传
赔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