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连义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王连义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7
【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76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明研金丽陈丹
【审理法官】刘明研金丽陈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连义;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
【当事人】王连义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
【当事人-个人】王连义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
【代理律师/律所】李顺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韩海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顺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韩海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顺华韩海祥
【代理律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王连义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
【本院观点】公安机关负有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定职责,对相关报案应依法处理。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户籍所在地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安机关负有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定职责,对相关报案应依法处理。

本案中,丰台公安分局接警后进行了调查、取证相关工作,经了解报警事项系王连义与东铁营村委会之间的纠纷,告知其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并无不妥,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本案中,丰台公安分局于当日接警后,出警到现场,并在随后开展了询问、调查取证等工作,经了解报警事项系王连义与东铁营村委会之间的纠纷,告知其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并无不妥,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判决驳回王连义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王连义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王连义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9 04:49:01
【一审法院查明】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确认:王连义及丰台公安分局提交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证明目的成立,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2020年6月3日,一审法院作出(2020)京0106行初163号行政判决认为:公安机关负有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定职责,对相关报案应依法处理。

本案中,丰台公安分局接警后进行了调查、取证相关工作,经了解报警事项系王连义与东铁营村委会之间的纠
纷,告知其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并无不妥,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王连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连义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连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王连义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02行终763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王连义。

委托代理人李顺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海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26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元,分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建勋,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单红渤,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连义因诉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以下简称丰台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0)京0106行初1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王连义一审诉称:王连义在北京市丰台区X营X内X号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

2019年11月11日19时左右,多名不法分子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使用挖掘机对王连义的上述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王连义得知此事后迅速赶往现场,并于现场拨打110报警,要求丰台公安分局出警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但丰台公安分局所属民警直至21时左右才到达现场,未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导致王连义的房屋被不法分子强制拆除,给王连义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丰台公安分局未依法履行对强制拆除王连义房屋违法行为予以制止的法定职责明显违法,且丰台公安分局至今未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调查处理,更未向王连义出具任何法律文书,侵犯了王连义的合法权益。

特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丰台公安分局未依法履行制止强制拆除王连义房屋违法行为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丰台公安分局对王连义报警的强制拆除王连义房屋的违法行为履行调查处理职责。

被告辩称丰台公安分局一审辩称:2019年11月11日20时许,丰台公安分局接王连义110报警称,在X营X号院X号,其房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拆了。

经民警核实,现场实际为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东铁营村委会现场进行收回被腾退人宅基地使用权并腾退地上物的相关工作。

此情形属于东铁营村的村民自治行为,公安机关没有相应管辖权。

当日经与王连义沟通,王连义表示会通过法律途径到南苑乡或者东铁营村委会反映诉求或者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民警也告知王连义务必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反映自身诉求,不能有过激行为。

至此,此警情处理完毕。

王连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

2020年6月3日,一审法院作出(2020)京0106行初163号行政判决认为:公安机关负有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定职责,对相关报案应依法处理。

本案中,丰台公安分局接警后进行了调查、取证相关工作,经了解报警事项系王连义与东铁营村委会之间的纠
纷,告知其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并无不妥,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王连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连义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连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丰台公安分局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在一审诉讼期间,丰台公安分局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了如下证据:
1.东铁营村宅基地帮腾决议书;
2.东铁营村第五届村民代表大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东铁营村村民代表(暨股东代表)大会第四届第三十次大会决议;
4.110接处警记录单;
5.对王连义的询问笔录;
6.对马艳军的询问笔录。

在一审诉讼期间,王连义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了如下证据:
1.王连义户口页、房屋入住合同书,证明王连义在X营X内X号拥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
2.现场照片及现场视频,证明王连义房屋于2019年11月11日被违法强制拆除现场的状况;
3.报警通话记录截屏、录音及录音文字版,证明王连义报警要求丰台公安分局调查处理。

一审法院查明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确认:王连义及丰台公安分局提交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证明目的成立,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已将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本院。

经审查,一审法院对上
述证据材料的认证意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证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本院根据合法有效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有关陈述,查明如下事实:2019年11月11日20时许,王连义向110报警称,其房屋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拆了。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东铁匠营派出所接警后出警调查,东铁营村委会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东铁匠营派出所出具《东铁营村宅基地帮腾决议书》《东铁营村第五届村民代表大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东铁营村村民代表(暨股东代表)大会第四届第三十次大会决议》等材料。

经调查核实,王连义称将找东铁营村委会解决或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王连义认为丰台公安分局接警后不作为行为违法,遂提起本诉讼。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安机关负有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定职责,对相关报案应依法处理。

本案中,丰台公安分局接警后进行了调查、取证相关工作,经了解报警事项系王连义与东铁营村委会之间的纠纷,告知其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并无不妥,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本案中,丰台公安分局于当日接警后,出警到现场,并在随后开展了询问、调查取证等工作,经了解报警事项系王连义与东铁营村委会之间的纠纷,告知其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并无不妥,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判决驳回王连义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王连义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王连义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刘明研
审判员金丽
审判员陈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陶军
书记员董梦楠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