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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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区域内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单位、部门和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全员参与、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区域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对本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七条安全生产教育
1.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3. 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
第八条安全检查
1.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3. 对重大安全隐患,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九条设备设施管理
1. 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其安全运行。
2. 对新购进的设备设施,必须经过安全性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 加强对危险作业设备的管理,确保其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第十条消防安全管理
1. 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2. 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3. 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一条应急管理
1.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 对突发事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奖惩
第十二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或严重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区域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