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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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程预结算管理工作,提高工程预结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保障公司经济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

第三条工程预结算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实事求是,确保预结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司相关规定;
3. 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预结算风险;
4. 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预结算按时完成。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公司成立工程预结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工程预结算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预结算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工程预结算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程预结算工作。

第六条工程预结算管理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下设预算员、审核员、资料员等岗位。

第三章工程预结算流程
第七条工程预结算流程分为以下步骤:
1. 收集资料:收集项目设计图纸、合同、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等相关资料;
2. 编制预算:根据收集到的资料,编制工程预算书,并进行审核;
3. 评审预算:将编制好的预算书提交给工程预结算管理领导小组进行评审;
4. 修改预算:根据评审意见,对预算书进行修改和完善;
5. 确定预算:经工程预结算管理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确定最终预算;
6. 结算:根据工程实际完成情况,编制工程结算书,并进行审核;
7. 评审结算:将编制好的结算书提交给工程预结算管理领导小组进行评审;
8. 修改结算:根据评审意见,对结算书进行修改和完善;
9. 确定结算:经工程预结算管理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确定最终结算;
10. 报送审批:将最终结算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第四章责任与权限
第十条工程预结算管理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
1. 组织编制、审核、评审工程预结算;
2. 负责预结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3. 负责预结算风险的防范和处置;
4. 负责预结算工作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一条工程预结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以下工作:
1. 审核工程预结算;
2. 决定预结算的最终确定;
3. 监督预结算工作的执行情况;
4. 指导和协调预结算管理办公室的工作。

第五章奖惩与监督
第十二条对在工程预结算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预结算管理领导小组对预结算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预结算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工程预结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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