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建筑安装工程联合体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工程量清单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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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联合体补充协议书
(工程量清单计价)
联合体主办人(甲方):
联合体成员(乙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联合体补充协议书
联合体主办人: (简称:甲方)
联合体成员: (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公司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乙双方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联合体协议书》(下称“原合同”)及甲、乙双方联合体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该项目的“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合同文件”(下称“总承包合同”)签署本联合体施工本补充协议书,现就下列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如下:
第一条联合体组成
甲方为联合体主办人,乙方为联合体成员。

第二条联合体内部分工
1.联合体由甲方负责办理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关手续以及提供所需的企业人员资质证明。

2.合同工程施工由甲方负责组织及具体实施,乙方不直接参与现场施工,乙方负责建立建设单位与甲方的沟通关系;乙方仅承担 ,并将该分部工程现场原始记录资料交由甲方统一整理、报建及报验,并向甲方支付该分部工程结算款的1.0%作为该分部工程甲方配合费。

3.乙方利用其自身资源承揽及配合甲方与建设单位共同签署联合体承包合同,并将该工程项目委托予甲方施工;
4.该总承包合同文件及相关文件所规定的责任、义务,均由甲方执行,乙方不参与甲方的内部管理及施工管理。

5.甲、乙双方需配合签订在建委存档备案的联合体协议,如与本补充协议条款有抵触或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三条联合体内部工程款计价原则
甲方工程款计价方式如下:
1、计价文件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 □(GB50500-2008)及相关文件。

2、费率文件
造价管理站(其中:广东地区按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已发布的现行文件相应费率计取,有上下限标准的项目按其上下限
中间值计取。

3、人工、机械价格文件
(其中:广东地区按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前一期信息文件价,有上下限标准的项目按其中值计取。

同时,信息文件中无明确规定的,按定额价计取。

另外,北京地区机械费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文件价,不作调整。

4、材料设备价格文件
材料设备价格计取顺序如下:
(1) “A”类材料设备(即建设单位指定品牌指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按建设单位指定价格(含采保费3%);非“A”类材料设备,则
(2) (其中:广东地区按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已发布的前一期信息文件价,并按如下原则计取材料设备价格:
①材料设备品牌、厂家及规格、型号与信息文件中相同时,按信息文件价计取;
②材料设备规格、型号与信息价综合价相同的,按信息文件综合价计价;
③材料设备规格、型号与信息文件相同,但品牌、厂家不同时,按信息文件中最低价材料设备
价格计取;
若无,则
(3) 其余材料设备按暂定价,但辅助材料设备则按定额文件价。

暂定价材料设备,乙方需按“《合同条款》第41.6条”约定报审。

5、合同文件中的措施项目费(如安全文明措施费、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混凝土泵送增加费、垂直运输费、工程保修、工程保险等费用)以施工图预算总价包干使用,不作任何调整。

其中,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安装拆卸费按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方案相应计取。

6、指定或独立发包项目,甲方按如下方式计取配合费、管理费:
(1)独立发包工程的总包配合费按如下原则计取:
□可以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则按建筑面积*4元/㎡计;
□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则按如下原则计取:
(a)属于室外工程的独立发包工程项目按每个独立发包工程合同价*1%计取;
(b)属于室内工程的独立发包工程项目按每个独立发包工程合同价*1.5%计取;
(2)指定分包工程的总包管理费按每个指定分包工程的合同价*3%计取;
(3)由甲方实施指定、独立发包分项工程,则该分项工程不再参与计取配合费、管理费。

7、其他约定
(1)别墅、公建(包括小区内学校、会所、垃圾站、变配电房)(六层以下含六层)工程税前总价下
浮;
(2)多层(6层以上~17层)、独立地库工程税前总价下浮 %;
(3)中高层(18层~27层)工程税前总价下浮 %;
(4)高层(28层及以上)工程税前总价下浮 % ;
(5)市政工程税前总价下浮 % ;
(6)“A”类材料设备仅另计取工程税金外,不参与计取其它任何费用,亦不参与上述条款约定
的下浮计算;
(7)甲方配合费、管理费仅另计取工程税金、参与上述条款约定的下浮计算外,不再参与计取其
它任何费用。

8、甲方工程款按上述计价原则计算。

若该条款与建设单位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不同时,其计价结果之差额均作为乙方的收入,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第四条工程款的支付
1.进度款支付
(1)进度款申请、支付按总承包合同相应条款约定,其中建设单位将在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总承包合同的相关条款预留工程进度款的15%作为工人工资发放保证金,待甲方提供工人工资已发放证明文件后,建设单位于下一期工程款支付时返还给甲方;
(2)甲方每次申请工程进度款时,须按总承包合同、本补充协议书相应计价条款分别编制进度款申请单,建设单位经审核后分别发出相应的“中期付款验收表”。

(3)建设单位针对本补充协议书发出的“中期付款验收表”作为甲方工程款的支付依据;而针对总承包合同所发出的“中期付款验收表”与上述支付依据之间的工程价款差额则作为建设单位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并由建设单位向甲方和乙方直接支付各自的工程款。

2.结算款支付
(1)工程竣工后,结算款的申请及支付按总承包合同相应条款约定;
(2)工程结算时,甲方须按总承包合同、本补充协议书相应计价条款分别编制结算款申请单,建设单位经审核后分别发出相应的结算付款单。

(3)建设单位针对本补充协议书发出的结算付款单作为甲方结算款的支付依据;而针对总承包合同所发出的结算付款单与上述结算支付依据之间的工程价款差额则作为建设单位向乙方结算款的支付依据。

第五条工程量计算规则
(1)清单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
述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2)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
合理分解出或推断出的相应计算规则,则执行按图纸标示的理论净量进行抽料计算相应工程量的原则。

(3)属于清单工程项目下各工序工程量则按工程开工前一期(具体按工程开工报告所标示的最近日期)工程所在地现行定额文件计算。

涉及工程量计算的基槽挖填及隐蔽验收的工序及大型机械设备进场,除经各方现场签字盖章确认外,还需按《合同条款》第43.9.3(a)条约定的人员确认签名并经各方加盖公章后
方为有效。

第六条施工期间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差的调整
1、钢筋及商品砼按各单位工程开工之日(具体按工程开工报告所标示的最近日期)至经甲方确认的该单位工程主体结构封顶日期之间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管理站发布的同期文件信息价算术平均值(其中:广东地区按广州市同期文件信息价)与工程开工前一期(具体按工程开工报告所标示的最近日期)文件信息价调整价差;
2、商品沥青砼按经甲方确认的各单位工程商品沥青砼铺设起始日至经甲方确认的该单位工程商品沥青砼铺设完成日之间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管理站发布的同期文件信息价算术平均值(其中:广东地区按广州市同期文件信息价)与工程开工前一期(具体按工程开工报告所标示的最近日期)文件信息价调整价差;
3、水泥按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管理站发布的同期文件信息价算术平均值(其中:广东地区按广州市同期文件信息价)与工程开工前一期(具体按工程开工报告所标示的最近日期)文件信息价调整价差;
4、人工工日价格按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同期文件信息价(其中:广东地区按广州市同期文件信息价)人工工日单价算术平均值(有上下限的按中值执行)与工程开工前一期(具体按工程开工报告所标示的最近日期)信息文件价调整价差,但措施项目中的人工工日不参与调整;
5、“A”类材料设备(详见合同文件《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A4条款)按“[建设单位确认的当期价格(含采保费3%) –合同下册中的合同预算材料价格(含采保费3%)]×定额含量”方式调整价差。

6、预制混凝土桩价格按自试桩日起至预制混凝土桩工程完工日止期间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管理站发布的文件信息价中预制混凝土桩单价算术平均值(其中:广东地区按广州市同期文件信息价中"合和"牌砼桩材料价格)与合同下册"经甲方接受的施工图预算书"中单价的差值调整价差。

7、标注为暂定价的材料设备,按合同文件第41.6条款约定。

8、施工期间机械费不作调整。

除上述条款约定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在施工期间可以调整外,其余均不作任何调整;同时,按以上条款所计取的价差款项除另计取工程税金外,不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亦不参与下浮计算。

第七条工程履约保证金
甲方按如下第□(1)/□(2)方式向建设单位
....提交本工程履约保证金。

在双方签署本合同后,甲方须30天内向建设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交工程履约保函。

若甲方未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交工程履约保函,建设单位、乙方分别有权解除与甲方所签署的涉及本工程的合同,且所涉及的有关经济、法律等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1)现金方式
甲方可以以支票、转帐、电汇等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不少于合同价款的2%。

(2)履约保函方式
甲方所提交的履约保函金额不少于合同价款10%,保函格式须为无条件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须确保自履约保函提交之日起至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后28天内有效。

2、履约保证金退还
(1)现金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甲方以现金方式向建设单位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均不计取利息。

甲方未违约的情况下,建设方分阶段退还:
i工程形象进度完成100%并甲方退场后30天内,退返50%工程履约保证金;
ii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退还剩余工程履约保证金。

如甲方有下列行为的,建设单位有权对工程履约保证金作相应处理:
i签订合同后,甲方不按建设单位、乙方要求时间进场施工,建设单位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不予退还。

ii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建设单位、乙方有权直接在工程履约保证金中扣罚相应的违约金、罚款、赔偿金。

(2)履约保函的退返
甲方以履约保函方式向建设单位提交的履约保证金,甲方未违约的情况下,建设单位于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后45天内退返;若甲方违约,建设单位、乙方有权随时直接向保函开具单位提取履约保证金,而无须征得甲方的具体意见。

第八条其他约定
1、乙方除负责支付自身收入所得有效发票税费外,该工程所涉及的其余费用均由甲方负责支付。

2、甲方收到施工图纸后,甲方、建设单位双方于30天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编制和确认。

其中,甲方、建设单位于15天内各自完成施工图预算编制,并于剩余15天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的核对和确认。

否则,由此造成工程款支付及工程进度延误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3、在收取工程款时,甲乙双方各自向建设单位开具等额的有效发票,税费各自缴纳。

4、若政府管理部门要求双方按其规定格式条款签订备案合同的,备案合同除仅用于报建、备案外,不作为双方权利、责任及结算等依据,并最终以本补充协议、总承包合同为准。

5、如建设单位需甲方按联合体总承包合同《合同条款》附录K格式签署“‘放弃优先受偿’承诺书”,甲方承诺无条件签署,并同时全力配合。

第九条合同生效
1.本补充协议书自签署且建设单位收到甲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提交的工程履约保函之日起生效[具体按建设单位开具的履约保证金收据或工程履约保函收条所签署的日期为准]之日起生效,至各方履行完施工合同全部义务后自行失效,并随施工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2.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总承包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总承包合同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3.本合同正本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贰份;副本玖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肆份。

(以下为双方签署栏)
联合体主办人(甲方):联合体成员(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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