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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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选确定而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项目,记录着人类社会生产生活方式、风俗人情、文化理念等重要特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蕴藏着世界各民族的文化基因、精神特质、价值观念、心理结构、气质情感等核心因素,是全人类共同的宝贵财富。
定义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发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第2条),非物质文化遗产(patrimoine culturel immatériel)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其为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按上述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
1. 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2. 表演艺术;
3. 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
4.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5. 传统手工艺。
“保护”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 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 和振兴。
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对保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确保民族特性和民族精神和世代相传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数据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志
2009年,由西泠印社和中国篆刻艺术院联合申报的“中国篆刻艺术”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定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2]截至2011年11月29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第6届会议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落下帷幕,共有11个申报项目被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9个申报项目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此外,委员会还决定将5个项目收录到《成功经验汇编》。
至此,已有来自16个国家的27个项目被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来自约140个国家的232个项目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此外,还有8个项目被收录到《成功经验汇编》。
迄今,已有139个国家批准了由教科文组织大会于2003年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只有《公约》的缔约国方可申报提名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
2020年12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15届常会将“太极拳”和“送王船——有关人与海洋可持续联系的仪式及相关实践”两个项目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2021年12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泰南诺拉舞已正式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保护历程
虽然早在18和19世纪时,就有一些语言学者、民俗学家及其他人曾试图记载世界上的口头文化传统,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却是一个相对较新的词汇,其概念提出的时间并不长。
20世纪50年代,日本开始了保护国粹的计划,承认传统艺术大师的技艺,而且还将“戏曲、音乐、传统工艺技术及其他无形的文化资产中,历史价值较高者”,列为“无形文化财”,并以法律形式实行保护措施。
之后,类似的保护计划也在韩国、菲律宾、泰国、美国和法国相继展开。
然而在西方,法理学家把知识产权被视为一种资产,他们把版权和专利定义为将智慧加以物化。
但是,那
些集体的文化创造却因没有文字记载或记录,对其价值的检定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这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为国际认可迟缓的原因。
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届大会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分开定义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但是,随着保护文化遗产和自然工作的深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疏漏却渐渐暴露,进而推动了人们要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广泛思考。
专家们随即召开会议,各种建议纷纷推出,技术研讨活动连续不断,在此过程中,人们逐渐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1989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届大会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或译传统民间文化)建议书》(Recommandation sur la sauvegarde de la culture traditionnelle et populaire),建议要求各会员国充分意识到大量包含丰富的文化特性和各地民族文化渊源的口头遗产正面临消失的危险,应当采取法律手段和一切必要措施,对那些容易受到严重威胁的遗产进行必要的鉴别、维护、传播、保护和宣传。
同时,告诫遗产国政府及遗产的拥有者,重视遗产的重要价值,拟定保护措施。
建议在最后的一章关于促进国际合作的条文中指出,会员国要对那些民众或社团的具有象征性精神价值的遗产给予更大的关注。
不过这个建议案并没有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而是以“民间传统文化”来代指“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patrimoine culturel immatériel)这个概念的提出,在文化遗产的概念史上,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
虽然它最早于1982年就出现于Unesco的文件中[注:在世界遗产委员会1982年的墨西哥会议(即“世界文化政策会议”)的文件中,第一次出现“非物质遗产(patrimoine immatériel)”的概念。
参见Le patrimoine culturel immatériel, Babel, p.26],但对它的体系性的表述,却迟至世纪之交才真正问世。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97年11月第29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一项关于建立一个国际鉴别的决议,这个决议称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杰作” (Proclamation des chefs-d’oeuvre du patrimoine oral et immatériel de l’humanité );于2001年,首次公布了第一批共19件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的杰作(其中包括中国的昆曲);然后在前二者基础上,熔铸为一个新的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 pour la
sauvegarde du patrimoine culturel immatériel),并在2003年10月17日,于第32届大会闭幕前得以通过。
保护公约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
20世纪下半叶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逐渐成为一个国际性问题。
相关的国际组织,尤其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此做了许多工作,开展了各项计划,并通过了一些相关的文件。
在1989年的《保护民间创作(或译传统民间文化)建议书》中教科文组织就指出,非物质类的文化遗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是促进各国人民和各社会集团更加接近以及确认其文化特性的强有力手段,这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一个先声。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堪称为1972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延续。
其精神首先表现为,它在《保护民间创作建议书》(1989)、《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1)和《伊斯坦布尔宣言》(2002)的基础上,明确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和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强调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普遍的意愿和共同关心的事项,承认各社区, 尤其是原住民、各群体, 有时是个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保护、延续和再创造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为丰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性做出贡献。
并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密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之间进行交流和了解的要素,它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
公约宗旨
公约的宗旨如下: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一级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欣赏的重要性的意识;
(四)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
公约目的
公约的目的是,保护口述传统和语言表达、表演艺术、社会实践、宗教仪式、节日、有关自然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以及和传统手工艺相关的技术。
公约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代相传的,但同时又不断被社会群体进行再创造。
这是一项关于非物质遗产保护的重要的国际公约,也为各成员国制定相关国内法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公约生效
公约规定,在满30个国家申请加入公约后,公约才能生效。
2006年1月20日,罗马尼亚成为第30个缔约国。
根据公约34款,它将在第30份批准书交存3个月之后生效,据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于2006年4月21日正式生效。
公约标志
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志
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大会在2008年6月第二次会议上采用了克罗地亚设计师Dragutin Dado Kovačević的作品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的标志。
正如设计者所言,该标志以三角形、正方形和圆形为基本构图,线条图以一次手的运动开始并结束,中间没有任何停止或断落,三角形变成一个正方形,正方形变成一个圆形,而圆形则采取了泡状保护罩的形式,以突出该公约的宗旨和精神,强调的是传统与现代之间的联结——以手的运动表示传统,以类似于英文at的符号“@”象征现代,紧扣“一个现代性时代的遗产”的主题。
该标志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徽标联合使用。
相关用语
编辑播报
口头传统
“口头传统”或称“口头传说”,是一个民族世代传承的史诗、歌谣、说唱文学、神话、传说、民间故事等口头文本以及与之相关的表达文化和口头艺术,它不仅是民族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
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非物质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面临着更严峻的形势,尤其是随着世界经济、文化全球化趋势的加剧,文化标准化、战争、旅游业、工业化、大众传媒、移民和环境恶化等使世界各个民族的本土文化传统面临日益严重的威胁,许多古老的口头文化传统和优美的口头文学迅速消亡。
有鉴于此,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倡议和推动下,世界各国日益把本民族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保护纳入议事日程。
文化空间
博逊地区的文化空间(乌兹别克斯坦)
“文化空间”或称“文化场所”,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使用的一个专有名词,被用来指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形态和样式。
其定义为一个集中举行流行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场所,也可以定义为一段通常定期举行特定活动的时间。
这一时间和自然空间是因空间中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存在而存在的。
文化空间就是能够在一种时空中承载和凝聚与之休戚与共的文化元素,并化为日常式的有亲近感的行为习惯。
文化空间的本原意义指一个具有文化意义或性质的物理空间、场所、地点。
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也是一个非常明了的概念,即指文化遗址、文化群落、宫殿教堂庙宇等文化建筑。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将其作为一种文化形式加以特别运用,赋予其特殊的文化指定。
在这一关于“文化空间”的定义中,特别指出“文化空间”的概念是指的“人类学”的概念。
人类学的“文化空间”和传统的“文化空间”概念的区别,正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区别是相类的。
所以,人类学的“文化空间”就必然包括了一些截然不同的内容,比如,它既
有一定的物化的形式(地点、建筑、场所、实物、器物等),也有人类的周期性的行为、聚会、演示,而且这种时令性、周期性、季节性、时间性的文化搬演和重复反复,才是一种独特的文化空间或文化形式。
也就是说,人类学的“文化空间”,首先是一个文化的物理空间或自然空间,是有一个文化场所、文化所在、文化物态的物理“场”;其次在这个“场”里有人类的文化建造或文化的认定,是一个文化场;再者,在这个自然场、文化场中,有人类的行为、时间观念、岁时传统或者人类本身的“在场”。
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有人在场的文化空间才是人类学意义的文化空间,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反之,如果物是人非,那就只能是“物质”文化遗产,是文物、古迹、遗址了。
由此可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文化空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也是一种不可忽视的形式与形态。
它确定的是一种时空结合体,其中的内容丰富,可以集某一地区传统文化之大成。
文化空间首先应有场所,可能是一座岛屿、一片村镇、一块城市区域、一个自然地带。
而重要的是,场所中必须有人的活动。
人的文化行为与“场所”契合于一体,所谓文化空间才真正具有意义。
传承人
传承人是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沿袭的个人或群体(团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活态载体。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宝库,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的代表性人物。
传承人的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
评选标准
昆曲《牡丹亭·惊梦》
根据2003年10月17日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规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立《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两个名录,以及《最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项目名册》。
名录前身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杰作” (Proclamation des Proclamation des chefs-d'oeuvre du patrimoine oral et immatériel de l'humanité)[注:这里所使用的“杰作”一词通常也被笼统地译为“代表作”]是《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前身。
1997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9届大会通过了建立“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杰作(代表作)”
的决议,提出了“杰作(代表作)”这一称号,并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杰作(代表作)”正式定名于联合国的文件中。
200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始实施“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杰作(代表作)”计划。
其主要奖励两种表现形式:
1. 一种定期发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音乐或戏剧表演,宗教仪式或各类节庆仪式;
2. 一个文化空间,定义为一个集中举行流行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场所,也可定义为一段
通常定期举行特定活动的时间。
这一时间和自然空间是因空间中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存在而存在的。
评选的标准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杰作(代表作)”的评选标准
埃尔切神秘剧(西班牙)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杰作(代表作)国际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其评选标准主要有两条:
第一,遗产具有杰出的文化代表性,对有关群体和文化多样性具有特殊价值;
第二,遗产当前迫切需要保护,特别是因面临社会变革等因素缺乏保护而将消失。
在实际评审过程中,对每个申报项目需要参照如下具体的评选标准:
(1)参选作品应具备体现人类的创造天才的优秀作品和特殊价值;
(2)具有特殊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中体现;
(3)在历史学、艺术学、人种学、社会学、语言学及文学方面有特殊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达;
(4)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杰作)”规则的五项条件。
这五项条件包括:
①表明其深深扎根于相关群体的文化传统或有关社区文化历史之中;
②能够作为一种手段对民间的文化特性和有关的文化社区起肯定作用,在智力借鉴和交流方面有重要价值,并促使各民族和各社会集团更加接近,对有关的群体起到文化和社会的现实作用;
③能够提高开发技能,提高技术质量;
④对现代的传统具有唯一见证的价值;
⑤由于缺乏抢救和保护手段,或因加速的演变过程、城市化趋势、或适应新环境文化的影响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代表作申报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杰作(代表作)”的申报
根据《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申报指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在各成员国申报的基础上,每两年宣布一次《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杰作(代表作)》,每次每个成员国可有一个项目入选。
入选项目要求是具有突出价值的人类创作天才代表作的非物质遗产,或是从历史、艺术、人种学、社会学、语言学或文学角度具有突出价值广为流传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如果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超越政治边界,相关成员国可联手共同提交一个多国申报书。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鼓励多国联合申报,此类项目可以不占本国的申报名额。
截至2005年11月,中国独立申报成功的项目有昆曲、古琴艺术和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联合申报成功的项目是与蒙古国共同申报的蒙古族长调民歌。
代表作过渡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杰作(代表作)”向《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过渡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中规定,“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杰作)”计划行将终止,建立《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同时在《公约》中过渡条款第31条规定:“委员会应把在本公约生效前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杰作)'的遗产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于2006年4月生效后,各国申报的遗产项目一旦入选,将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1年、2003年、2005年宣布的三批90项“人类口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杰作)”也自动纳入到了《名录》中。
《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Liste représentative du patrimoine culturel immatériel de l'humanité)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16条设立。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
第四章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十六条: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一、为了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和从尊重文化多样性的角度促进
对话,委员会应该根据有关缔约国的提名编辑、更新和公布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二、委员会拟订有关编辑、更新和公布此代表作名录的标准并提交大会批准。
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标准
西西里木偶剧(意大利)
要求申报缔约国在申报文件中说明拟议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 该遗产属于《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 将该遗产列入名录,有助于确保扩大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促进对话,从而体现全世界的文化多样性,并有助于见证人类的创造力。
[3] 制订的保护措施对该遗产可起到保护和宣传作用。
2009年9月3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4次会议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首都阿布扎比审议并批准了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76个项目(其中包括中国申报的22个项目),这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改变“非物质文化遗
产”申报规则后的第一年。
此前“申遗”每两年举行一次,每个国家只能申报一项。
从2009年开始申报每年举行一次,数量也不再受限制。
2011年11月29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第6届会议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又评选出19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至此,全球共有232项代表作被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其中包括中国遗产29项。
《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Liste du patrimoine culturel immatériel
nécessitant une sauvegarde urgente)是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第17条设立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
第四章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十七条: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一、为了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委员会编辑、更新和公布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根
据有关缔约国的要求将此类遗产列入该名录。
二、委员会拟订有关编辑、更新和公布此名录的标准并提交大会批准。
三、委员会在极其紧急的情况(其具体标准由大会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加以批准)下,可与有关缔
约国协商将有关的遗产列入第一款所提之名录。
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标准
根据“执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2010年6月修正)的相关规定,要求申报缔约国在申报文件中说明拟议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遗产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 该遗产属于《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 尽管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和缔约国做出了努力,但该遗产的生存能力仍然受到威胁,因此该遗产急需保护;或者,该遗产面临严重威胁,若不立即保护,将难以为继,因此,该遗产特别急需保护。
[3] 制订保护措施,使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能够继续演绎和传承该遗产。
[4] 该遗产已按《公约》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列入申报缔约国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
[5] 在极为紧急的情况下,经与有关缔约国正式协商,根据《公约》第17.3条,将该遗产列入名录。
2009年10月1日,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首都阿布扎比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会议宣布,将来自8个国家的12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作被正式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这是教科文组织遴选出的首批进入该《名录》的遗产名单。
此次经过独立专家组认真筛选后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12个项目分别来自白俄罗斯、中国、法国、肯尼亚、拉脱维亚、马里、蒙古和越南8个国家。
教科文组织表示,为确保这些文化遗产的生存能力,有关缔约国必须承诺制定专门的保护计划,并可以获得专门为此设立的基金的资助。
2011年11月29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第6届会议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又评选出11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至此,全球共有27项代表作被纳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包括中国遗产7项。
《最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项目名册》(Registre des meilleures activités de sauvegarde de patrimoine immaterial)即《成功经验汇编》,系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第18条而设立。
第十八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一、在缔约国提名的基础上,委员会根据其制定的、大会批准的标准,兼顾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
要,定期遴选并宣传其认为最能体现本公约原则和目标的国家、分地区或地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
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二、为此,委员会接受、审议和批准缔约国提交的关于要求国际援助拟订此类提名的申请。
三、委员会按照它确定的方式,配合这些计划、项目和活动的实施,随时推广有关经验。
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遴选标准
艾马拉人社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