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招标评审专家库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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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招标评审专家库的管理,确保招标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提高招标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招标评审专家库的建立、运行、维护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
第三条医院招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医院招标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专家库应包括具有丰富临床经验、专业知识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

第五条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资格;
(二)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力;
(三)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医院招标采购业务;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五)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三章专家库的运行
第六条专家库的专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抽取:
(一)根据招标项目需求,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
(二)抽取的专家应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和经验;
(三)抽取的专家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存在利害关系。

第七条专家库的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医院招标采购制度;
(二)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客观、公正、公平地评审招标项目;
(三)保守招标项目的商业秘密;
(四)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招标采购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专家库的专家应参加招标采购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四章专家库的维护
第九条医院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专家库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专家予以清退。

第十条专家库的专家如出现以下情况,应予以清退: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医院招标采购制度;
(二)存在违法行为或职业道德问题;
(三)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评审职责;
(四)连续两次未能按时参加评审活动。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十一条医院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对专家库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专家库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二条专家库的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医院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专家库的考核机制,对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医院招标采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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