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第四章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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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联合行文的会签 联合行文一般 由主办机关首先签署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 签。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
(7) 关于联合行文的用印 行政机关联合 向上行文,为简化手续和提高效率,由主办 单位加盖印章即可。
八、行文必须协商一致 九、经过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 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三、机关与部门应明确发文权限
1. 属于全局性、方针政策性的问题,以机关的 名义发文。 2. 属于有明确规定的业务问题,以有关业务主 管部门的名义行文。 3.属于具体行政事务问题,由各机关各部门的 办公厅(室)行文。
四、根据机关之间的行文关系准确行文
机关间的工作关系决定了公文的基本传递方
向:具有领导、指导关系的上下级机关单位之间 主要使用上行文和下行文,有平行关系或不相隶 属关系的机关之间应使用平行文。
2.联合行文的注意事项
(1)应当从实际出发,确有必要; (2)必须是同级; ( 3 )严格控制联合行文机关数量;如联合 行文单位过多,应当明确主办机关,以便分清 主次责任; ( 4 )向上级机关或下级机关联合行文时, 应当将共同的上级机关或各自相对应的下级机 关列为主送机关。
(5) 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和 发文字号 □行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 列在前。 □行政机关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关、 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按照党、政、 军、群的顺序排列。 □行政机关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原则上应 使用排列在前机关的发文字号,也可以协商确 定,但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
四川大学文化素质教育公选课
公务员公文写作 与处理
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杨 戎
第四章
行文规则
一、行文应当确有必要 行文必须坚持公文处理的“精简”原则, 控制发文总量,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
可不发的不发,可长可短的要短。为了达到这
一要求,各文制发者合法,不仅有利于 公文的严肃性,更有利于使通过制发公文而实 施的各种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1.符合法定行文资格条件的组织 2.机关、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3. 行文中要注意党政分开
□ 不应当抄送的情况: ◎ 请示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 接受抄送公文的机关不必再向其他机 关转抄、转送; ◎ 凡与公文办理无关的单位一律不予抄 送。
七、同级机关才能联合行文
涉及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为了保 证文件的法定权威,提高工作效率,精简文电, 必须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关名义共同行文即 为联合行文。 1.联合行文的形式(举例) (1)同级机关; (2)同级机关各部门; (3)上级机关的部门与下一级机关; (4)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 ( 5 )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 关; ( 6 )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 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五、选择适宜的行文方式,一般不越级行文
行文方式包括: 逐级行文\ 多级行文\ 越级行文\ 直接行文\ 直达行文
□ 越级行文
下级机关采用越级行文的方式的特殊情况: (1)由于发生特殊紧急情况(如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 害等),逐级上报会延误时机造成损失的问题; (2)经过多次请示直接上级机关,长期没能得到解决的 问题; (3)直接上、下级机关之间有争议而无法解决的问题; (4)上级机关交办的并指定越级直接上报的事项; (5)对直属上级机关进行检举、揭发的问题; (6)询问与联系极个别的、必要的具体问题等。
2.抄送机关的确定
(1)重要下行文,应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 2)向受双重领导的机关行文,一个主送,另外 一个列入抄送; ( 3)下级机关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抄 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上级机关越级向下级机关行文 时,可以抄送受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 4 )公文内容涉及有关机关职权范围需其予以配 合应抄送; ( 5 )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 机关,应抄送。
本章内容 结 束
上级机关可以越级向下行文的情况主要是:
(l)事关紧要,不越级行文可能误时误事者; (2)向非直接下级询查、交办事项; (3)一般公务联系; (4)按规定答复越级上报的各种公文。
六、正确选择主送和抄送机关
1. 确定上行文主送机关的规范: (1)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 送其他机关的应当抄送。 (2)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 根据公文内容,即针对具体公务活动的职权归属写 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3)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 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 “意见”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