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法律咨询问题,购买种子导致粮食减产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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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方给付后不能证明种子质量有瑕疵的,买受方应当及时给付货款,逾期应当支付利息
案情简介
上诉人小陈因与被上诉人小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小陈从小张经营的种子公司赊购了玉米种子欠款4,000.00元,双方约定同年底还款。
到期后小张索要欠款,小陈以所买种子是假种子,致使秋收玉米产量减少了一半为由不同意偿还。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小张经营种子公司是河南奥瑞种子科技有限公司连锁公司,有权经营种子,其销售种子有相关各部门的检疫许可,手续合法有效。
不能排除田间管理等其他因素导致玉米欠收,且小陈未能举证予以证明小张销售的种子为假种子,因此对小张的请求予以支持。
小张要求小陈给付逾期利息的主张因没有约定,故按小张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判决:小陈欠小张种子款4,000.00元,此款发生法律效力即执行。
振豫律师分析
在原审诉讼中,小张提交了由小陈出具的欠据及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植物检疫证书,足以证明小张具备销售种子资质。
小陈认为小张所售种子为假种子,应及时向质量监督部门反映,由专业部门对种子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相应结论,但小陈并未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而是在购买种子近两年后,在小张提起诉讼时以质量问题提出拒付欠款的抗辩违反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故本院对小陈二审庭审对其要证明的问题所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
对于小陈要求小张赔偿损失的上诉理由,因其在原审中未提起反诉上诉理由不予审理。
综上,当事人双方签订种子销售买卖合同,销售方给付后不能证明种子质量有瑕疵的,买受方应当及时给付货款,逾期应当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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