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分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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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分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各物资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和外购物资归口管理的分类,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科研生产的器材、工艺装备、工具量具和非标制造、技改技措、计算机、网络配件和耗材、设备维修、劳保和办公等外购物资的分类及管理。

第二章物资分类
第三条公司外购物资依据其属性和特征,按生产经营管理要求分为以下十大类。

(一)直接用器材。

包括:
1.原材料。

包括:各种金属材料元素、黑色和有色金属制品、锻
件和铸件;橡胶、油漆、化工、油料、建材、轻工、特纺、燃
料等非金属材料及其制品;以及市场采购的三类物资。

2.成品件。

包括:直接装的成品及其附件,随机设备、备件、工
具,专用工装、试验设备专用成品等。

3.标准件。

包括:各种螺钉、螺杆、螺帽、管接头、垫圈、铆钉
等。

4.外购零部件及零件用锻铸件、。

5.随机设备、备件和工具。

(二)公司各种产品间接用器材:包括用于工装、工具和非标设备等
制造用的原材料、成附件等市场采购的通用大宗物资。

(三)通用工具。

包括:
1、刃具类:硬质合金刀具类、锯、切、车刀具类、孔加工刀具类、螺纹刀具类、铣削刀具类、齿轮刀具类、拉削刀具类、数控刀具类等。

2、量具类:游标卡尺类、表类、千分尺类、量规类等。

3、三类工具类:装配工具类、电工工具类、风动工具类、钳工工具类、磨具磨料类、机床工具类、五金工具类、玻璃仪器类、各种生产辅助用周转箱等。

(四)工艺装备。

包括:各类工装、夹具、装配型架、模具。

(五)机电产品。

1、专用机电产品:包括各种专用机床、设备、仪器仪表及专用备件,如丝杆、传动轴、齿轮等,机床附件、易损件、特种轴承,机床电器等。

2、通用机电产品:包括各种水暖物资及配件,仪器仪表及配件,各类轴承,工业壁扇,移动电缆盘,电器保险装置,接线鼻子,机床工作灯,各种消防器材,各类五金,无线电元件,各类工装用成附件,电机电刷,电线电缆等。

(六)动力设备专用备件(包括空调备件);
(七)劳保用品。

包括:各种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八)外包大部件;
(九)办公用品。

包括:办公家具、一般性办公用品,各种计算机耗
材、各种印刷品及表格,各种卫生清扫用品,各类日杂用品等。

(十)计算机、网络配件和耗材。

包括:计算机及网络配件,存储介
质,墨盒、硒鼓及其它各种耗材等。

第三章管理职能
第四条公司外购物资按以下分工,实行分类归口管理。

(一)生产部负责项目:
包括以上:(一)直接用器材;
(二)公司各种产品间接用器材
(三)通用工具。

(四)工艺装备。

(五)机电产品及备件。

(六)动力设备专用备件(包括空调备件)
(七)劳保用品。

六类物资的订货和采购
(二)项目部负责项目:第(八)类外包大部件订货与采购。

(三)公司经理部负责项目:第(九)类办公用品订货与采购。

(四)公司经理部总部信息技术部负责采购项目:第(十)类计算机
及复印机、传真机、网络配件和耗材的订货与采购。

第四章管理要求
第五条各物资主管部门应根据物资分类管理范围,根据使用单位的要求,组织做好所主管物资供应计划的综合平衡并编制采购计划,履行各类物资采购计划相关审批程序。

第六条各物资主管部门应组织好物资的订货与采购(包括组织采购招标议标)以及物资的入厂检验验收、在库保管及质量维护、审批发放等工作。

第七条为避免物资分类边界不清,造成多头重复采购或采购空档,各物资主管部门针对难以区分类别的物资编制各自的采购目录,并相互会签确认采购责任部门,提交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物资采购过程中出现问题,由首先受理采购订货计划的物资主管部门及时书面向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报告并请求裁决。

第九条各物资需用单位应按照物资分类范围,分别向各物资主管部门申报物资需用计划和办理相关申批手续及领用手续。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条公司将不定期组织对各物资主管部门主管范围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其内容为:
(一)各物资主管部门是否按照物资分类范围进行订货与采购,有无超越分类范围采购或出现多头重复采购现象。

(二)物资主管部门是否有无不履行职责,造成采购空档,导致出现生产关键或供应脱节的现象。

(三)各物资主管部门(总库)和各领用单位(二级分库)是否按
照物资的不同属性和特性进行科学分类管理。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凡发现超越物资分类范围进行采购造成物资积压的,将按追究主管单位的责任,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其将超越范围采购的物资转入主管职能部门管理,。

第十二条凡发现互相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造成采购空档,导致出现生产关键或供应脱节的,将追究主管单位的责任,并对责任单位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各物资主管部门(总库)和各领用单位(二级分库),未按物资不同属性和特性严格分类存放保管,造成混料(批)或物资变质、报废以及酿成质量事故的,将追究主管单位的责任,并对责任单位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生产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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