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媒体报道有商家使用_草酸盐_加工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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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媒体报道有商家使用"草酸盐
"加工鳝丝核查情况通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食药监宣[2014]44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6.20
【实施日期】2014.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媒体报道有商家使用"草酸盐"加工鳝丝核查情况通报
(沪食药监宣〔2014〕445号)
近期,媒体报道本市有部分商家使用“草酸盐”加工鳝丝,市食药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并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草酸盐不属于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
二、对媒体报道的涉嫌违法行为,食药监虹口分局、宝山分局已抽查4个不同市场内共6家鳝丝经营摊位,这些摊位均使用食用醋、食用盐加工鳝丝。
已对2家正在加工的摊位现场抽取了白色粉末样品送检(目前正在检测中),其他摊位未查见违法行为或疑似草酸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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