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_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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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水利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预防事故发生,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和维护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从事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和维护的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监理人员等。
第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二)全员参与,全面覆盖;
(三)注重实效,持续改进;
(四)分级管理,责任明确。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我单位成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三)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和改进。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负总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二)组织本部门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对本部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教育培训内容
第七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水利行业安全生产规定;
(二)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和维护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知识;
(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四)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五)安全生产技能培训;
(六)心理健康教育。
第八条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工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有所侧重,确保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本工种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教育培训方式
第九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集中培训: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集中授课、讲座、研讨等;
(二)现场培训:在施工现场、作业现场等场所进行实地培训;
(三)远程培训: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进行远程培训;
(四)自学:鼓励从业人员通过阅读书籍、资料、观看视频等方式进行自学。
第十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以提高培训效果。
第五章教育培训时间与考核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新从业人员入职前必须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二)在岗从业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三)根据水利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培训时间。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采取以下方式:
(一)考试:通过笔试、口试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考核;
(二)实操:对从业人员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三)评估: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考核成绩合格者,颁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对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责令限
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对违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我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
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