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西省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21•【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施行日期】2016.11.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11年1月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2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等4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11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维护和使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坚持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工作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或者管理者、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或者遇突发公共事件时由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赣人防发〔2015〕11号各市、县(区)人防办,各有关单位:??现将《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省人防办《关于加强全省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工作的意见》(赣人防办发〔2008〕30号)同时废止。

2015年8月31日以前到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人防工程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5年7月7日?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一、人防工程设计要求1.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及国家、江西省人防办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要求等进行设计。

2.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设计,必须与工程施工图设计同步完成,形成项目平战转换设计专篇。

转换专篇中应明确平时准备事项和转换具体实施时间、内容、方式方法。

设计图纸中应明确转换部位、转换方式,并明确预埋件、预留孔(槽)等应在工程施工中一次性施工就位。

3.人防工程设计中应采用标准化、定型化的防护设备、防化设备和构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宜优先选用国家人防办标准图集型号。

4.人防工程不得采用结构后加柱设计。

5.人防工程开设顶板采光井或全填土式及半填土式窗井,必须按规范及图集规定,严格执行尺寸、开间、覆土、净高、配筋、预埋件的要求。

6.有防护要求的平时(平战两用)竖井应采用一墙两门加集气室的做法,人防门平时购置安装到位。

7.单建式人防工程的柱距及口部设置应遴选优化设计方案,采用最优柱距,尽量提高人防工程使用率,达到内部宽敞整齐的要求。

附建式人防工程应尽量结合上部建筑的剪力墙、柱、楼梯间设置人防口部,满足工程内部宽敞整齐、人员出入口疏散便捷的要求。

8.人防工程(指挥工程除外)设计应平战结合,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成本、合理利用空间,通风设备设施、电站设计应兼顾平战两用功能。

关于调整全省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和部分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全省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和部分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全省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和部分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0]449号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国家计委等部委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省经济状况、投资环境和人防工程建设现状,参照各地人防工程造价和邻近省市的收费标准,决定进一步调整我省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比例及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全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修建比例。

根据国防动员委员会和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等四部委下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的要求,对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修建比例作了新的规定,即根据城市的保护类别,9层(含9屋)以下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修建比例由统一为4%,下调为2-4%。

据此,我省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作相应调整(具体修建比例详见附件)。

二、关于全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标准。

我省的国家级人防重点城市易地建设费仍按原江西省计委、财政厅、人防办《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2]1363号)明确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考虑建筑成本的上升,省级防空重点城市易地建设费的上、下限标准作适当调整(调后标准详见附表)。

省级防空重点城市易地建设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在省规定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价格、财政、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三、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及对象:全省范围内的国家级和省级人防重点城市规划区内的民用建筑,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新增面积)的民用建筑,不论建设单位性质、隶属关系、投资来源,均应按照国家国防动员委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赣建字〔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着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4日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实施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进编制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建设综合利用规划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进编制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建设综合利用规划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进编制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建设综合利用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04•【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进编制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建设综合利用规划的通知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规划局、人民防空办公室,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14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17〕44号),促进我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人民防空建设融合发展,现就推进我省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建设综合利用规划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人民防空建设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地上地下协调发展的原则,深入推进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促进城市安全、城市综合防护、城市防灾抗毁能力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断补充完善城市功能,各地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融合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暨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增强城市建设、人防建设的制度刚性。

(二)工作思路。

注重编制内容融合、空间布局融合、实施管控融合、控制指引融合。

人防工程规划是地下空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又相对独立。

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在实施管控上,将人防工程要求与地下空间管理系统“合二为一”,实现人防工程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功能互补,互相修正。

合理划分地下空间管理系统,注重地下空间功能定位、建设总量,注重开发范围、开发深度、开发层数、开发强度,注重地下空间设施和人防工程设施控制,注重历史文化保护与环境指引,探索不同的开发模式,使规划更有针对性、更具科学性、更强实用性,让规划导向更加鲜明。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明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明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明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2.07
•【字号】赣人防发〔2021〕3号
•【施行日期】2021.0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
正文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明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定额管
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防办、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机关各处,省办各直属单位,各人防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人防办事业单位改革有关事项的批复》(赣编文〔2020〕47号)文件精神,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权限回归省人防办机关,为保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工作的延续性,确保监管服务不断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人防办2020年第10次主任办公会会议精神,鉴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工作专业性强,业务量大,省人防办工程处负责管理,具体工作暂时仍由省人防发展服务中心承担。

二、为便于开展工作,省人防办刻制“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专用章”,交由省人防发展服务中心用于业务专用。

省人防发展服务中心要制定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规范印章管理和使用程序,指定专人管理。

工程处监管印章规范使用。

三、省人防发展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服务工作,依法依规实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服务,加快完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各项政策制度,不断优化全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按照“互联网+监管”有关要求,认真落实“预约办”、“网上办”等便民措施,大力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2月7日。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建城[2001]2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为创建花园、园林城市,规划城市道路开挖管理,减少和避免城市道路反复开挖,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精神,参照兄弟省、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我厅在广泛调研、论证、测算和征求各地意见基础上,对一九九三年制定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标准进行了细化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在全省执行。

本标准仅适用于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不能作为新建、改建和翻修工程项目概算、预算算或决算依据。

本标准采用《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江西省单位估价表》(一九九二年),材料单价、人工费、机械费以南昌市二000年下半年预算指导价为基准。

本标准适应于全省各城市,对本标准中未列入的挖掘修复项目,各城市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厅备案。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由市政主管部门审批,收费统一使用当地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收费纳入财政专户储存,挖掘修复费用专款用于城市道路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减免。

附件: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二00一年九月四日有关说明:1、城市道路设置构筑物单位个基础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

2、挖掘新、改、扩建城市道路3年内(含3年)或大修后的城市道路1年内的按本标准6倍收费,挖掘新、改、扩建城市道路3年以上4年以内的或大修后的城市道路1年以上2年以内的按本标准5倍收取;挖掘新、改、扩建城市道路4年以上5年以内的或大修后的城市道路2年以上3年以内的按本标准4倍收取。

3、横穿挖掘城市主要道路按本标准1.5倍收费。

4、挖掘水泥路面按整块板面积计算收费。

5、违章(含超面积部分)开挖、人为损坏市政设施按本标准加倍收费。

6、挖掘及损坏景区道路设施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07•【字号】赣人防发〔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的通知赣人防发〔2016〕32号各市、县(区)人防办,省人防办各直属单位:《江西人民防空》是经省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内部资料性连续出版物(准印证号赣内资字第293号)。

创办5年来,已编印30余期,得到方方面面的广泛认可。

在新形势下,严格执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规范《江西人民防空》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现将《〈江西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6年11月7日一、《江西人民防空》性质1.《江西人民防空》属于内部资料性连续出版物,对外不得称“刊”。

2.《江西人民防空》不具有法人资格,相关责任由主办单位省人防办承担。

3.《江西人民防空》编辑部设在省人防办综合处,编辑部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等形式进行印刷发行;不得设立记者站、办事处或以任何名义建立其他组织机构。

4.《江西人民防空》经省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取得《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后,应委托具有出版物印刷资质的正规印刷企业印刷。

5.《江西人民防空》须在明显位置(版权页)标注《准印证》编号及“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标明编印单位、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数、连续性出版期号,按照批准的名称、开本(开版)、周期印制,不得用《准印证》出版、印制其他出版物。

二、《江西人民防空》宗旨与内容6.《江西人民防空》坚持以成为全省人防“一智库三平台”(思想智库、创新平台、经验平台、深度宣传报道影响力平台)为目标,力求多推出有鲜活力、有思想深度、有工作创新、有经验价值的文字内容。

7.《江西人民防空》应体现“宁缺毋滥、少而精”的指导思想,聚焦“新动态、新活力、新问题、新经验”,重点反映全省人防系统的辉煌成就与改革创新,原则上不用领导讲话,减少一般性汇报内容。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建法〔2016〕14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建法〔2016〕14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正文:
----------------------------------------------------------------------------------------------------------------------------------------------------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赣建法〔2016〕14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园林局、水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管委会),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法治建设水平,根据《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发布,第186号修订)有关规定和省政府法制办部署要求,我厅对2015年12月31日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已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已明确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有关责任处室、单位应当抓紧时间进行修改,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发布实施。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1月2日
——结束——。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人防发[2014]27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日期】2014.11.26【实施日期】2014.1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赣人防发[2014]27号)各设区市人防办,各省直管县(市)人防办,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为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及《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上述两份文件、加强全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队伍建设(一)各设区市人防办要因地制宜,采取合适的组织形式建立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要严格选聘技术人员,配备相关设备仪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人员配备暂未达到标准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从2015年2月1日起可按本通知规定先行开展工作,同时要强化岗位培训和队伍人才建设,尽快达到标准。

如确需委托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人防质监站)负责质量监督的,设区市人防办应与省人防质监站签订委托书,其中应明确省人防质监站与现有设区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组之间的工作职责关系。

(二)设区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达到下列条件:1、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不少于4人(其中质量监督工程师不少于2人),人员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2、配置必备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仪器;3、建立组织管理、岗位责任、质量监督管理、档案管理、安全保密、廉政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设区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资格条件:1、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具有工程类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二年以上,经省人防质监站培训、考核合格,可获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赣府发〔2004〕10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发〔2018〕1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赣府发〔2004〕10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发〔2018〕1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赣府发〔2004〕10号文件的通知
正文: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赣府发〔2004〕10号文件的通知
赣府发〔2018〕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18年3月8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国函〔2018〕56号),批复同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工作衔接,省人民政府决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赣府发〔2004〕10号)于2018年6月1日起废止,不再执行。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间投资者的自主权,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及时清理、修改或废止与该规定不一致的本地区、本部门的规定。

2018年5月13日
——结束——。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赣人防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赣人防发〔2013〕2号各设区市人防办、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范我省人防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省人防工程建设实际,现就规范我省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工作通知如下:一、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由人防工程建筑材料质量检测、人防工程主体结构防护性能质量检测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出厂质量检测、现场安装质量检测)组成。

二、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一)人防工程建筑材料质量检测由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江西省住建厅认定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二)鉴于人防工程的防护功能及战技术要求,人防工程主体结构防护性能及防护设备现场安装质量检测由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委托同时具有江西省住建厅认定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资质和国家人防办认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出厂检测由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委托具有国家人防办认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报监时,应告知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开工前应由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相关检测工作和今后工程验收时需查验相关检测报告。

四、在人防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的人防工程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报告、合格的人防工程主体结构防护性能质量检测报告;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报告。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赣人防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防办: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有效落实全省人防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和人防专项审计整改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现将《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9月29日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第三章易地建设审批第四章竣工验收及核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以下简称“结建”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结建”审批管理。

本细则所称“结建”审批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设区市)、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县、市、区)中心城区集中建设区、经济发达镇集中建设区规划范围内,规划范围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结合城市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进行的各类审批活动。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经营性建筑。

第二章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第三条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人民防空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突出战时效能和战备属性,做到布局合理、结构均衡、功能配套。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标牌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标牌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标牌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06•【字号】•【施行日期】2018.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标牌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人防办,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各相关单位:现将《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标牌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之前已通过竣工验收未设置标识标牌、或已设置标识标牌但与本通知不符的人防工程,由原建设单位按此通知要求设置标识标牌,落实不到原建设单位的由现使用单位设置,并于2021年年底前逐步更换、安装到位,当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标牌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可从江西省人防办官网下载。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8年11月6日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标牌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人防社会形象,增强人民群众对人防工程的识别和了解,便于战时迅速就近疏散掩蔽和平时躲避自然灾害,切实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防工程标识标牌是人防工程设施设备的组成部分,按设置位置分为室外标识标牌和室内标识标牌。

第三条全省所有竣工的人防工程,均应设置标识标牌,人防指挥工程和丧失防护功能的人防工程除外。

第四条设置、制作人防工程标识标牌,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实施,做到简明通俗、易于识别、引导准确、四至清晰、方便实用。

第五条人防工程标识标牌设置与制作规范标准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城市街道等公共区域的人防工程引导指示牌由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设置和安装。

第六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单位负责按照本办法要求,在人防工程施工图《建筑说明》中增加人防工程标识标牌的设置和安装内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把人防工程标识标牌的设置和安装作为新建人防工程施工图专项审查内容。

江西省“百万网民学法律”人防法律法规专场题库(附答案)

江西省“百万网民学法律”人防法律法规专场题库(附答案)

江西省“百万网民学法律”人防法律法规专场题库(附答案)1、新中国人民防空创立日为(A)A.1950年10月31日B.1950年10月30日C.1950年11月1日C.1950年9月29日2、我国人民防空工作方针是(C)。

A.着眼全局,统筹规划B.同步建设,协调发展C.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3、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D)规定。

A.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B.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C.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D.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4、(B)是人民防空的重点。

A.军事设施B.城市C.重要国家机关D.重要设施5、国家用于人民防空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C)。

A.使用B.借用C.占用6、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A)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B.县级以上人防部门C.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D.县级以上公安部门7、人民防空疏散由(A)统一组织。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B、县级以上人民防空部门C、县级以上军事机关8、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A),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A.国防观念B.自我防护意识;C.危机意识;D.爱国主义精神;9、《人民防空法》正式施行的时间是(B)。

A.1996年10月29日B.1997年1月1日C.1996年1月1日D.1997年10月1日10、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可处以(C)万元以下的罚款。

A.二十万B.十五万C.十万D.五万11、群众防空组织中的抢险抢修队由公用、电力、(D)等部门组建。

A.消防B.交通C.公安D.城建12、防空袭方案应当根据城市面积、人口、战略地位及重点防护目标的变化,原则上每(C)年修订一次。

A.3B.4C.5D.613、城市规划区内,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为(D)。

A.5%B.6%C.7%D.8%14、根据《江西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有关规定,下列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民用建筑,哪一项属于免予收取防空易地建设费的情形?(B)A.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B.临时民用建筑C.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D.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投资者平时对人民防空工程享有使用权、(B)、收益权。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2003)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2003)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2003)【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8.01【实施日期】2003.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3年8月1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2003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防空工作由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四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民防空办事机构建设。

城市的街道办事处(镇)、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

”二、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批和质量监督管理。

”三、第十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以及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重建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区域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结建人防车位的权利问题探析及交易风险防范

结建人防车位的权利问题探析及交易风险防范

结建人防车位的权利问题探析及交易风险防范文/杨道庆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本文首发于无讼APP笔者曾代理过一起关于结建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纠纷的案件,双方就《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的合同效力问题产生争议。

近年来,关于结建人防车位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

笔者冀以此文,探讨结建人防车位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利问题,以供广大开发商和业主参考。

一、结建人防车位的涵义对于车位,大家都不陌生。

但对于人防车位,或者有些人还不太了解。

根据《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车位,即人民防空工程车位,是出于战时的战备需要而建设的,属于国防建设的一部分。

人防车位又分为两类,一是单独修建的人防车位,即单建人防车位;二是结合地面建筑物修建的、战时用于防空、平时民用的人防车位,即结建人防车位。

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现在的住宅小区一般都会根据法律规定,配套建设人防车位。

单建人防车位的所有权人为国家,属于国防资产,在权属和使用上没有争议,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因为在现实交易中的大都是结建人防车位性质的人防车位,所以实践当中容易引发纠纷的也正是结建人防车位,故本文仅讨论结建人防车位。

一、各地关于结建人防车位的立法规范不一(一)所有权权属不明物权法定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实践中,在全国大部分省(市),结建人防车位是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

虽然可以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的颁发部门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一般为当地的人民防空办公室,而不是《物权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所以并不产生设立物权的法律效力。

《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见索即付履约保函

见索即付履约保函

见索即付履约保函
编号:
开立日期:
致: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受益人要求,开立以贵方为受益人的见索即付履约保函作为项目建设防空地下室义务的履约担保。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以下简称“本银行”)在此同意作为担保人,并代表申请人向受益人出具担保金额为(大写:)的见索即付履约保函。

本银行承诺在收到以下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向受益
人支付上述担保金额的款项:
(一)本保函正本原件。

本保函有效期自本保函开立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索赔时需提交的本保函正本原件,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本银行营业时间结束前送达本银行上述地址。

本银行承诺,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本银行应积极履行担保责任,如本银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时,受益人有权使用相应的行政手段予以处理,或向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银行名称:
银行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邮政编码:
银行电话:
银行传真:。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9)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9)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8•【字号】•【施行日期】2019.09.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6月30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有效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和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作由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人民防空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二)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城市防空方案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三)组织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的建设和管理;(四)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组织人民防空演习,承担有关抢险救灾任务;(五)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及培训;(六)组织人民防空设施的平时开发利用;(七)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八)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九)战时组织指挥通信保障和负责发放空袭警报信号,组织人员、物资疏散掩蔽,组织消除空袭后果等;(十)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对《江西省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2月6日,我办通过单位官网发布了关于向社会征求《江西省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公告期内,共收到省内外单位和个人意见建议共12条,经汇总和综合相似意见建议,现集中回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产权问题的意见。

目前,在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管理中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其根源是因为产权不明晰,要解决防空地下室产权问题,必须从国家层面立法予以明确。

我办已向国家人防办提出相关建议,希望尽快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修改,以明确防空地下室产权问题。

二、关于我省防空地下室平时租赁期不得超过5年的规定与《合同法》相关规定相悖的意见。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规定的是租赁期的上限,不是规定租赁期限的下限。

我省规定防空地下室平时租赁合同期不得超过5年,一是考虑到国家对防空地下室产权未明确,二是基于大多数住宅小区防空地下室从竣工验收备案到小区成立业委会之间过渡时间为3—5年,三是参照了其他省市的普遍做法。

三、关于明确维护费用来源和标准的意见。

正式印发的《办法》第四条明确了已开发利用的防空地下室,从平时使用收入中列支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第九条明确了人防部门工作经费保障。

四、关于解决因城市内涝导致防空地下室被淹问题的意见。

此问题涉及整个城市综合管理问题,也是目前全国各大城市存在的通病,人防部门目前没有这个权限和能力解决,但会密切关注此问题。

五、关于将房管部门纳入当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管单位。

正式印发的《办法》第二条明确:各级人防部门牵头会同同级住建(房管)等部门加强对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工作的指导培训、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维护管理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加强跟踪问效,督促落实到位,推进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步入规范化的运行轨道。

六、关于明确可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人防设施设备大修或更新的建议。

目前国家和省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没有相关条文支持。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4月10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