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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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发布时间:2021-01-21T03:03:42.165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2期作者:苏泽众[导读] 诚实信用原则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它起源于罗马法的早期,脱胎于罗马法中的善意原则。
天津市河西区消防救援支队天津河西 300222摘要:在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又被称之为“帝王原则”,是民商法律条文价值取向的奠基性条文。
尽管,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化,民商法所面对的社会关系和调整对象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诚实信用原则仍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然
而,实践中司法机关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过程中,我们还是发现了诚实信用原则与当今社会现状不协调的一面,这些现象暴露出了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的问题。
为了调整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外延,使其能更好的调节现代生活中的各项关系,本文从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外延入手,探讨其不适应现代生活的一面,最后提出对诚实信用原则有针对性的完善路径,使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在处理民事法律关系时焕发出新的活力。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民商法;完善路径
引言:
诚实信用原则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它起源于罗马法的早期,脱胎于罗马法中的善意原则。
在时间的长河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外延都不可避免的发生了改变,以更好的适应不同时期的社会生活。
目前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是指要求社会生活的参与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条件下再去为自己谋利,不过,这个概念是笼统的,并且不是一个令所有人信服且同意的概念。
从民商法的法律原则角度来分析,诚实信用原则可能在不同案件中通过不同法官的解释而拥有不同的含义,因此诚实信用原则不像一般的法律条文那样具备固定的、明确的含义和适用范围,更多的充当着一个兜底性的条款作用。
在法律面对新情况、新问题,且明确的法律规范无法适用的时候,裁量者就可以以合理解释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去行使其裁量权,它可以根据社会生活的变化而调整自身的内涵与外延,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是活着的法律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诚实信用原则并不是我国所独有的民商法原则,而是一个世界性的法律原则。
在《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多国民法之中,都能寻到诚实信用原则的身影。
最早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倡议性的方式规定在罗马法之中,以提倡而非强制的方法呼吁人们善意的行使民事权利。
随后随着立法潮流从自由本位转变为社会本位,诚实信用原则也由倡议性转变为强制性,如果民事主体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典中拥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但关于什么才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我国民法学界众说纷纭,没有一个统一的回答。
从语义的角度分析,诚实信用原则即指民商事主体应当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诚实守信,不得采用欺诈的方式获取利益;从条款的角度分析,诚实信用原则具备强制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处罚;从功能的角度分析,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法律原则,更具备道德约束力,是法与理的统一,具备弥补法律的道德功能;从立法者意志的角度分析,设立诚实信用原则是为了保证在新情况、新问题下,民法依旧能够发挥作用,确保民商事主体的争议得到充分而公平的解决;从立法作用的角度分析,为了保障法律对民商事主体之间的矛盾进行有效化解,司法者需要一个灵活而模糊的法律原则进行兜底,以便随时应对社会生活中的新问题、新情景。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概念和内涵相对模糊,能够随着社会生活一起成长,是活着的民法原则,充分满足解决新问题的社会需求,是民商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商法中主要应用于两个部门法,一个是债权法,一个是物权法。
2.1 在债权法中的运用
诚实信用原则几乎存在于债权法的方方面面,可以说,它适用于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合同关系和侵权责任关系。
比如,两个商业主体已就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达成一致,但却没有签订最终合同,且一方已就履行合同而付出了相当程度的准备,花费了不少金钱,但此刻,另一方却临时毁约,不与已进行必要准备的一方签订最终合同,这时,受到损失的一方即可依照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规定向另一方寻求赔偿。
这表明,即使在合同关系重于一切的合同法之中,诚实信用原则也可以作为一个例外情况使遭到损失的一方得到相应的赔偿。
为了保护善意履行合同方的利益,即使双方没有合同关系,受损失的一方也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
在侵权责任法中,过错责任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最佳代言。
过错责任原则不仅符合人们最基础的道德标准,也符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人需为自身过错负责的规则使人们意识到不诚信的恶果,从而深刻体会到了诚实守信行为的重要意义。
2.2 在物权法中的运用
公示制度和公信制度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物权法中的集中体现。
公示是指对物权设立、转移的公开,公信则体现在物权设立、转移时的登记。
比如,在房产交易的过程中,房屋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
如果有人将同一房屋一屋二卖,无论与哪一个买受人签订合同在先,一旦有一人完成了过户登记,那么房屋的所有权便属于已进行转移登记的所有人,即使另一个买受人与卖方签订买卖合同在先,也无法影响登记人的房屋所有权。
公示制度和公信制度相辅相成,一个使物权的转移公开化、透明化,另一个则使这种公开和透明具备了社会公信力,使第三人能够明确的知晓物权变动的各种状况,从而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了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
公示和公信制度是实现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措施,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应用之一。
三、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的问题
3.1 概念边界模糊
诚实信用原则的模糊性给它带来了成长性,但另一方面,过于模糊的概念与内涵也使得诚实信用原则像一个万金油,哪里需要就往哪里搬。
过多的解读和分析稀释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本意,长此以往,诚实信用原则将失去固有概念并最终归于虚无,因此,一定的模糊性是好的,但是过多的模糊性最终会稀释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身,造成诚实信用原则的消失。
3.2 应用序列靠后
诚实信用原则虽然被称为民商法的“帝王条款”,看似拥有尊崇的地位,但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序列却十分靠后。
作为立法的最高原则,理论上的引领原则,却因为其运用的序列靠后,反而不如普通的法律条文一样具备现实的强制力。
不被运用的法律是虚无的,再好的立法不被运用也难以发挥效用。
民商法领域的法律条文已经足够处理百分之九十九的矛盾,留给诚实信用原则去处理的矛盾已寥寥无几。
不仅如此,诚实信用原则也没有贯穿到民商事的各项法律条文之中,两相作用之下,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践中面临着被架空的尴尬局面,不利于发挥诚实信用原则在维护市场交易方面的有益作用。
四、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路径
4.1 明确界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尽管诚实信用原则的不确定性带来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成长性,但界定相对明确的内涵仍有助于诚实信用原则锚定自身的存在,维护诚实信用原则本身的存在而不至于被稀释。
在明确内涵时,立法者应当首先建立诚实信用原则的使用标准,对适用标准中的各个因素分类讨论,并进行删减或增加。
其次,立法者应当对诚实信用原则适用标准的宽松尺度进行调整,进而使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对象更加明确具体。
最后,立法者还应注意在设定适用标准时要与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并对未来情形进行一定程度的预测。
4.2 调整诚实信用原则的序列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个法律原则,难以超越法律条文本身而被司法者优先适用,这是由诚实信用原则的根本属性决定的。
然而,调整诚实信用原则的序列,并不一定需要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置于具体法条的适应之前。
具体法条是法律原则意志的延伸,是法律原则的细化,因此,调整诚实信用原则的序列,最重要的是将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贯穿于民商法领域的具体条文之中,使法律条文成为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身。
这样立法者在适用具体法条时,就等于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法律条文的适用优先性就成为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优先性,这种方法才能在不破坏法律条文适用先于法律原则适用的基本规则的前提下,最终完成调整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序列。
结论
综上所述,在我国日益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诚实信用原则依旧是我国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帝王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不仅体现在债权法中,还体现在物权法中,体现在民商法领域中的方方面面。
尽管,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出现了一些问题,其模糊的内涵与外延及靠后的适用序列使诚实信用原则在立法之初的良好愿景难以实现。
但通过相对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调整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序列等方法,对其进行完善后,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诚实信用原则一定能在民商法领域内发挥更大的作用,为保障社会生活的平稳运行贡献其应有的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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