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完善乡级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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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完善乡级财力保障机制的
意见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14]45号
【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31
【实施日期】2014.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完善乡级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
(晋市政办〔2014〕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理顺县乡两级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提高乡级财力保障能力,推进县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调动乡级人民政府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增强基层政府的执政能力,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主体责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按照财政分级管理原则,实施乡级财力保障机制的责任主体为县级政府。

县级政府要建立乡级财力保障机制,既要确保乡级政府履行职责的财力需求,又要充分考虑当前经
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动态调整保障范围和标准,逐步提高边远山区乡级财力保障水平。

市级财政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乡村财力保障和县级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好的县级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滞后、保障水平不达要求的予以批评和处罚。

二、确定保障范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乡级财力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其他必要支出。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国家统一出台的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资性附加支出,地方津补贴等项目;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等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乡镇机关公用经费预算按不低于县级部门预算的平均水平给与保障;其他必要支出包括必要的基本建设支出以及其他社会事业发展支出。

县级政府要加强乡镇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严格落实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要求,深入推进乡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积极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经县级人民政府核准,乡级政府设立的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站所等组织,县级财政要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核定编列专项经费,确保其正常运转。

民生支出由县级政府负责,主要包括中央、省、市统一制定政策,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保障性住房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等项目的支出。

保障标准执行国家政策,并根据相关政策和因素变化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县级政府可以在国家保障范围和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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