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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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9.28
•【字号】朔政发[2009]92号
•【施行日期】2009.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朔政发〔2009〕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朔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9月25日召开的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朔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朔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积极实施依法治市、科教兴市战略,加速推进塞外最宜居、最宜发展城市建设,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执政为民、执政兴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高昂的斗志、振奋的精神、扎实的工作,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四、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和应急能力,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副市长工作。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秘书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九、市长出访、出差、休假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局主任、局长,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责。

市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省政府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能。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鼓励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增加、物价稳定。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信用朔州”建设,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运作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

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

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均衡公共保障,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制度,健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以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或朔州经济开发区的,应事先征求县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在决策中,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要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注重政策导向,发挥政策集聚效应,确保决策取得
实效。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

逐步建立重大决策绩效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于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要建立跟踪问效制度。

对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要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订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或负责审查,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四、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紧密结合本市实际,加强调研、论证和听证,具有可操作性;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好衔接工作,提高权威性。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责范围,标题中不得冠以行政区域名称。

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
经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本部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朔州日报刊登,并在市新闻媒体发布消息。

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二十五、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省政府备案。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送市政府备案。

市政府法制机构依照《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依法规范行政行为,特别是依法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收费等行为,保证行政执法主体合法、程序规范。

二十七、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坚决贯彻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

第六章报告工作和行政监督制度
二十八、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

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充分。

二十九、市政府一般应在年中和年末向省政府报告全面工作情况。

对省政府的重点工作、交办的重要事项,以及我市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

三十、市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草案,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要向市委报告。

三十一、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区政府要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工作部署的执行情况及本部门、本县区下一阶段工作安排。

遇有重要情况或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实行重大紧急情况报告责任制。

市政府重大紧急情况报告工作由秘书长直接领导,分管副秘书长具体负责。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重大紧急情况报告工作由第一责任人负总责。

三十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同时,自觉接受市人大、市政协和广大市民的监督。

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
具体行政行为。

主动征询并认真接受下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市政府和部门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不断提高办结率和满意率。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确保群众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信中反应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

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要向社会公示。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逐步建立和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规范程序,严格责任追究,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七章加强廉政建设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

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不得用公款旅游或变相用公款旅游。

要艰
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及省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八章学习和调研制度
四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崇尚实干,崇尚创新,做学习的表率。

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提高理论水平和理政能力。

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形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调查研究制度。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性、战略性问题的研究,搞好中长期发展规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热点、焦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市政府领导每年至少用两个月时间,通过深入基层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调研。

调研题目由市政府领导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四十六、市政府要充分发挥研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智囊作用。

市政府办公厅要强化调研职能,建立调研网络,跟踪经济社会发展,为市政府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对市领导关心重视的问题,加大调研力度,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

四十七、市政府要加强信息工作,不断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要及时收集汇总、分析预测和跟踪反馈信息,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逐步建立健全覆盖面
广、反应灵敏、传递快捷、处置准确的信息网络体系,保证信息及时、准确、有效,发挥好信息的指导服务作用。

四十八、市政府坚持人民群众建议征集制度,拓宽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

第九章会议制度
四十九、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市政府视情况召开全市性会议部署工作。

五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及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员会和办公室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讨论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有关全市的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根据会议内容,吸收不属政府组成人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县区的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邀请市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人民团体、新闻单位的负责人列席。

五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国家、省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制定上级政府和市委下达的重要任务的落实措施;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通报和讨论决定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3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安排。

市长助理、军分区领导、与议题有关的副秘书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五十二、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参加会议人员由召集会议的市长、副市长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确定。

五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具体程序按照《朔州市人民政府会务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五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办公厅负责督办,督办落实情况可分别以口头、简报、专题报告等形式报告市政府领导;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报道稿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请市长审定。

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签发;会议议定事项由分管副秘书长牵头督办。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
批。

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县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取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要搞好会前协调,做好筹备工作,确保质量效果。

凡需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会前应深入调研,充分协调。

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一般应属于执行、实施、推进过程中或所分管的日常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凡需要市政府作出决策的政策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重大问题,经市长办公会议基本协调一致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

第十章公文报送与审批制度
五十八、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和省、市政府及办公厅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

五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意见、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请示应一文一报,不得多头主送,不要越级请示。

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须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主动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由,并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

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告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六十、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或需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向主管部门行文,不要直接报送市政府。

六十一、凡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市长审批。

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应先转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六十二、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副市长签发或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其中,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和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事关全局的重要公文,由市长签署。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属市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由秘书长签发;市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转发的,由秘书长审核签发或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必要时呈报市长签发。

领导同志审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

六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遵守行文规则,注重行文效用,进一步精简公文。

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当事先协商,联合行文。

六十四、加强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实现公文网上审批、传递,提高公文运转效率。

〖HS1*2〗
第十一章应急管理制度
六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

市政府日常值班工作由秘书长直接领导,分管副秘书长具体负责,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及相关副处级以上领导轮流带班;带班时间从当日八时至次日八时。

重大节假日或非常时期要加强值班力量。

带班领导一般应在岗带班。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岗,不得离开朔州市辖区,并开通手机,因工作联络或查岗,必须在20分钟内用所在地固定电话联系;离开朔州市辖区,应事先向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请假,并将调整后的带班情况通知办公厅办公室和应急办值班室。

六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和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信息搜集、处理、报送制度,对发生在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县区的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在及时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必须在接报后第一时间,以《值班信息》形式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省政府。

如遇特别重大的紧急情况,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区政府的值班人员在向本部门、本县区负责同志报告的同时,要迅速报告市政府。

六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部门、本地区存在的影响稳定的重点和热点问题,掌握重大社会动态,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六十八、市政府要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的监督检查,严禁迟报、漏报、瞒报等现象的发生,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章政务督查制度
六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督查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工作。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七十、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的范围和内容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和文件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议案、建议、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热点、难点和突出问题;市政府领导指示、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

七十一、政务督查要坚持依法督办、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确保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七十二、建立完善的政务督查工作程序,严格按照立项、交办、承办、催办、反馈、归档等工作程序规范督查工作。

七十三、政务督查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

各级领导要亲自督促检查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按照分工,对市长、副市长安排部署的工作事项主动督办,并及时报告。

市政府督查机构要围绕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认真进行定期督查;针对市政府阶段性工作任务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和突出问题,积极开展专项督查;既要完成好领导同志交办事项,有批必督;又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做到应督必督。

〖JP〗〖HS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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