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分析:发现职工患精神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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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魏某,女,23岁,高中毕业后未曾工作过。

1996年5月25日被招收为某百货商场的卫生清洁工,单位在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写明:“试用期三个月,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
条件的,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其实,魏某被招工之前已被市精神病医院诊断为精神分
裂症,但她对招工单位隐瞒了这一病史。

在试用期的第一个月,她的精神分裂症发作。

单位认为她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但魏某的父母不服,认为她有病,单位应予治疗而不应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就此争执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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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这类问题,劳动部办公厅在劳办发[1995]1号《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已作了规定:“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患精神病不符合录
用条件的,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尽管魏某在应招时隐瞒了曾患精神分裂症的病史,但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
其病情,判定其不符合录用条件。

故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做法是正确的。

[判决结果]
尽管魏某在应招时隐瞒了曾患精神分裂症的病史,但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其病情,判定
其不符合录用条件。

故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做法是正确的。

[相关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在劳办发[1995]1号《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已作了规定:“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患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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