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调查技术方案(20150206定稿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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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畔海水系综合整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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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
划界确权工作调查技术方案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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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畔海水系综合整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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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总则 (1)
1.1 调查目的 (1)
1.2 调查范围及时限 (1)
1.3 组织形式 (1)
1.4 作业依据 (2)
2 工作内容 (3)
2.1 划界调查 (3)
2.2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调查 (4)
2.3 经费测算 (4)
2.4 填写调查表 (4)
2.5 编制调查报告 (5)
3 调查技术要求 (5)
3.1 资料收集 (5)
3.2 调查分类分级 (5)
3.3 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确定 (5)
3.4 面积测量 (6)
3.5 经费测算 (6)
3.6 调查报告主要内容 (7)
3.7 计量单位 (7)
4 总体安排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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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实施步骤 (7)
4.2 进度计划 (8)
5 主要调查成果 (9)
6 审核与验收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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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4〕186号)要求,为保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调查的顺利开展,制订本技术方案。
1总则
1.1调查目的
(1)统计河湖及水利工程基本情况,说明划界确权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下步开展划界确权工作的打算等。
(2)提出需完成划界、确权的河湖及水利工程清单。
(3)摸清划界、确权涉及的土地、税费等政策及收费标准,测算所需经费。
1.2调查范围及时限
流域面积在50km2及以上的河流,常年水面面积在1km2及以上的湖泊;完成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的国有水管单位管理的水库、堤防和水闸等水利工程,调查时限截至2014年8月31日。
1.3组织形式
(1)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调查由水利部统一组织,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会同财务司等有关司局负责具体组织及中央层面的协调工作。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作为技术支撑单位,负责调查工作技术指导,组织划界确权调查工作业务培训;成果汇总,起草《中央直管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报告》、《全国国有河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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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报告》。
(2)部直属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开展中央直管河湖和水利工程的划界确权调查工作,编制调查报告,报水利部并抄送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负责组织开展管理的国有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调查工作,编制调查报告,报水利部并抄送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1.4作业依据
1.4.1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7)《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8)《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9)有关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1.4.2技术依据
(1)《中国河流名称代码》SL249-1999。
(2)《中国湖泊名称代码》SL261-98。
(3)《中国水库名称代码》SL25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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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水闸名称代码》SL262-2000。
(5)《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6)《防洪标准》GB50201-94。
(7)《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96。
(8)《堤防工程设计规范》B50286-2013。
(9)《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
(10)《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0-96。
(11)《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2010。
(12)《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
(13)《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14)《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8-2009。
(15)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相关成果。
(16)水利部有关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的文件。
(17)有关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的地方性规范、规程和标准。
2工作内容
2.1划界调查
(1)已完成划界的河湖和水利工程
调查划界采用的标准依据、工作过程、完成时间和划界成果。
划界成果应包括图纸、控制点坐标、界桩设立情况以及划定主体发布的公告等。
(2)未完成划界的河湖和水利工程
河湖的管理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确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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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保护范围按照现行有关规范和标准确定。
调查河湖管理范围划界采用的标准依据(包括地方性法规、规范和标准),统计河道、湖泊未完成划界的长度(面积)。
调查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采用的标准依据(包括地方性法规、规范和标准),统计未完成划界的长度(面积)。
河湖管理范围内的滩地和水面,不计入未完成划界的面积。
2.2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调查
对已确权的水利工程,调查已完成确权的面积(堤防工程标明长度)、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证、是否设置标志。
对未确权的水利工程,调查工程占压地及未完成确权的面积和权属,明确土地权属范围是否存在争议。
工程建设时已办理正式征地手续的,说明征地范围与管理范围是否一致、文件是否齐全、目前是否存在争议;未办理正式征地手续的,应详细说明工程现状、存在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
堤防工程未确权面积包含工程占压地和护堤地,不含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滩地和水面。
水库库区是否确权应在水库工程中单独注明。
2.3经费测算
调查开展划界、确权需完成的工作内容和流程,分别列出划界、确权所需的费用构成、测算依据以及相关减免政策。
测算划界费单价和确权费单价,测算时应分别标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收费费种及标准。
2.4填写调查表
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信息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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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4〕186号)的附表和填表说明规范填写,确保信息完整和准确。
河道、水库、堤防和水闸之外的水利工程调查成果,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负责汇总,成果不再报送水利部。
2.5编制调查报告
在填报调查表格、提出需完成划界、确权的河湖及水利工程清单和测算划界确权经费的基础上,编制《×××直管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报告》、《××省(直辖市、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报告》。
3调查技术要求
3.1资料收集
收集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底图和行政区划图;国有河湖和水利工程基本信息及其相关的划界、确权资料;国有河湖和水利工程的大比例尺电子地图或纸质地图;各地进行划界确权的政策、技术、经验和经费筹措等情况。
3.2调查分类分级
参考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对河湖和水利工程进行分类、分级统计调查。
河湖和水利工程分别依据流域面积、常年水面面积和工程等别进行分级,堤防工程应依据工程级别分级。
3.3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确定
(1)河湖管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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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依据《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96)划定。
(3)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依据《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确定;有堤防的河道,护堤地范围未划定的,应采用《堤防工程设计规范》(B50286-2013)规定的标准划定。
(4)水闸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依据《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0-96)划定。
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已划定的按现状进行统计,未划定的按上述标准划定后进行统计;所在地另有规定的,应依据当地规定划定后进行统计。
穿堤建筑物在堤防护堤地范围内的只统计工程数量,已划界的长度、面积列入河道划界成果中,不再单独计列。
3.4面积测量
对于应完成划界面积、已完成划界面积和未完成划界面积,采用图纸(电子地图或纸质地图)量算,同时对比历史数据估算、分析数据误差,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踏勘和测量。
应完成划界面积、已完成划界面积和未完成划界面积均不包括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滩地、水面。
3.5经费测算
根据《测绘生产成本定额》(财建〔2009〕17号)等相关收费标准,分别测算测绘费、界桩设置费和其他划界工作可能发生的费用,并据此测算划界费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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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等相关规定分别测算国土资源部门管理收费、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耕地开垦费和其他确权工作可能发生的费用,并据此测算确权费单价。
3.6调查报告主要内容
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河湖及水利工程基本情况;
(2)划界确权工作依据;
(3)划界确权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河湖及水利工程应划界、确权面积,已划界、确权面积等);
(4)未完成划界确权情况统计(提出需完成划界、确权的河湖及水利工程清单)及费用估算(包括尚需划界、确权面积,经费测算依据,单价测算分析,总经费等);
(5)划界确权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6)下步工作打算。
3.7计量单位
长度单位采用千米,保留2位小数;面积单位采用亩,保留2位小数;金额单位采用万元,保留2位小数。
4总体安排
4.1实施步骤
(1)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制定调查工作计划。
(2)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组织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划界确权工作调查业务培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负责组织管辖区域内划界确权工作调查业务培训。
(3)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按照调查工作计划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划界确权工作调查。
(4)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对管辖区域内划界确权调查成果进行审核、汇总,编写调查报告。
4.2进度计划
(1)2014年12月底前完成中央直管河湖及水利工程的调查工作;2015年1月底前完成中央直管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报告。
(2)2015年4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完成调查工作,调查成果报水利部并抄送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中心。
(3)2015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调查工作。
提出需完成划界、确权的河湖及水利工程清单,摸清划界、确权涉及的土地、税费等政策及收费标准,测算所需经费,编制完成《中央直管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报告》、《全国国有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报告》;组织调查成果审核、验收。
5主要调查成果
(1)《×××直管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报告》。
(2)《××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必须附有划界、确权的河湖及水利工程清单;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经费估算表。
6审核与验收
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调查成果实行逐级审核制度,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调查成果进行审核。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在汇总调查成果后编制《中央直管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报告》、《全国国有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报告》,报水利部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