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量化考核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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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量化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活动效率,保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结合荆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是指荆门市本级、各县、市、区依法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获准通过省财政厅批准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根据权限分工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监督考核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同时对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实施监察。
第四条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对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实行定期和定项考核。
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定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
第五条财政部门在考核工作中应做到事先通知,要求明确,程序规范,考核认真。
在监督考核工作中,财政部门与采购代理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财政部门不得借监督考核干预采购代理机构的正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六条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情况,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包括集中采购目录或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是否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
序是否合法合规,接受采购人委托完成其他采购情况等。
第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
包括是否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岗位工作纪律要求,工作岗位设置是否合理,管理操作环节是否权责明确,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体系。
第九条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包括是否符合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是否开展内部培训和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等。
第十条采购活动情况。
包括签订委托代理、执行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组织采购活动等。
第十一条工作绩效情况。
包括工作效率、工作效果和服务质量等。
第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
包括是否制定廉洁自律规定和建立反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是否有接受采购人或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的行为,是否有接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的行为,是否在采购人或供应商处报销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不廉洁行为等。
第十三条采购信息统计及有关资料报送情况。
第三章考核要求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组织考核小组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小组可以邀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人员参加。
必要时邀请采购人和供应商参加。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开展定期考核、全面检查活动时,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和考核方案,能采取量化考核的,应制定考核标准和打分方法,并在考核工作开始前15天以文件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对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时,财政部门可向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征求对采购代理机构的意见,并作为考核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采购代理机构接到财政部门考核通知后,在一周内按考核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并形成。
同时做好有关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的整理工作,以备向考核小组提供。
第十八条在考核工作中,采购代理机构对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有分歧时,应当与考核小组进行协商。
协商有困难的,应以书面形式将
意见报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予以答复或处理。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根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改进建议。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建议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考核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材料,认真组织整改。
第二十一条参与监督考核的人员对在检查活动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等保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对外泄露。
第四章考核方法
第二十二条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对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次数、金额和信息发布等进行定量考核,对采购质量、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等进行定性综合考评。
第二十三条自我检查与财政检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财政部门要结合采购代理机构上报的自我检查报告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定期与随机检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除正常考核外,财政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随机方式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