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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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五保供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酉阳府办发[2009]24号
【发布部门】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09.02.26
【实施日期】2009.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五保供养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酉阳府办发〔2009〕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五保供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五保供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范五保供养管理,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6〕3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五保对象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五保供养制度,做到应保尽保。
第四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财政供养为主的原则、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县民政部门是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确认和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登记、指导和监督;
县财政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由县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县国土房管、卫生、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村五保供养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五保供养对象的就医、就学等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管理和供养工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张榜公示、资料上报和日常生活照料等工作。
第七条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二章供养对象
第八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经审批机关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九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居)民本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居)民小组或者其他村(居)民代为提出申请。
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居)范围内公示;无重大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收到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后,要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向本人或代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