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全监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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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防止和减少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和调整范围]
本规定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使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子或沿固定线运行的台阶(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从事列入《特种设备目录》各种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和检验活动,以及行政部门的管理与安全监察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井使用的电梯的安全监察;不适用于不涉及公共安全或仅由专业人员使用的电梯。

第三条 [行政职能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的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电梯的安全监察。

第四条 [技术机构资质]
从事电梯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可以对授权项目进行测试或检查。

第五条 [经营者行政许可]
电梯使用的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安装(含改造施工的安装)、维修、操作(电梯司机)等作业的人员(以下统称电梯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考核合格,取得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甲方可在许可项目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经营或管理。

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聘用的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电梯操作员具备电梯安全操作的必要知识。

电梯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电梯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二章设计和制造
第六条 [设计责任和目标要求]
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电梯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应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通过安全评估。

第七条 [制造责任]
制造商对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商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验证和调试,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并必须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
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电梯日常维护单位或电梯使用单位安全运
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

发现电梯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报告。

电梯
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八条 [制造许可证要求]
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的制造
许可,由其制造并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电梯及其安全防护装置可以
投放市场。

获得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许可证,以及受领方应满足的
管理要求,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具体
要求执行。

第九条 [制造许可条件]
申请电梯或者其安全保护装置制造许可的单位,此外,还应具备
与申请项目和等级相对应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适合应用项目和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
(二)有适合应用项目和等级的生产条件和测试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责任制。

第十条 [型式试验要求]
按照《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等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
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电梯整机或者部件,必须由国家质检总局
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电梯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确认符合
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后,可提供给用户。

执行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型式试验的范围、程序、
内容和方法等,按照《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工厂随附文件要求]
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出厂时,必须按照《电梯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其他安全技术规范,提供必要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等随机文件,并保证备品配件的供应。

第十二条 [进口产品要求]
在中国销售国外制造的电梯及其部件,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电梯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国外制造的电梯及其部件,必须明确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代理人必须持有接受委托代理人并在中国注册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电梯及其部件,必须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采用产品型式试验方式,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制造许可,只有这样,他们生产的、在国家质检总局范围内的电梯或零部件才能投放市场。

第三章安装、改造和维护
第十三条 [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职责]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对电梯安装、改造、负责维护和日常维护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电梯改造、重大维修、维修、日常维护施工类别分类,按照《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附件1)执行。

第十四条 [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要求]
电梯安装、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应许可,方可承担国家质检总局许可项目范围内的安装或(或及)改造业务。

电梯维
修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维修许可,在
许可项目范围内从事维护或日常维护活动之前。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获得及其获得者应当履行的管理要求,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安装、改造、维护许可条件]
申请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单位,此外,它还应具有与适
用程度相对应的民事责任能力,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电梯安装、改造、适合维护和日常维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和熟练工人;
(二)有与电梯安装、改造、适用于维护和日常维护的生产条件和
测试方法;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责任制。

第十六条 [开展安装、改造、维护活动的先决条件]
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单位从事许可范围内
的施工时,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商或其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相应许可的施工单位进行。

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按照相
应规定执行:
1.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电梯产权单
位可以选择有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改造或维修,并由承担改造或维
修的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2.制造单位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电梯产权单位
拟自行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电梯改造的,改造单位必须更换
该电梯的产品铭牌,产品铭牌及其质量证明书上应当标明本单位名称、
改造日期和本单位取得许可证书的编号等,电梯改造单位对改造后的
电梯的质量和安全运行中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二)取得电梯维修资格的单位,可以接受产权单位的委托,承担
电梯的日常维护工作,并必须执行本条其他款项要求。

(三)电梯安装、维修或及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与该电梯的制
造单位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保证得到其必要的技术指导、合作与备
品配件的供应。

如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
本款前述要求可不再履行,承担相应施工的单位负责确保电梯符合相
应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四)电梯日常维护单位必须确保其员工能够及时到达电梯维护地点,及时抵达的时间限制以双方协议规定为准,一般不应超过1小时。

第十七条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通知]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
电梯安装、改造、将重大维修情况书面通知建设所在地直辖市或设区
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条 [安装、改造、维护活动的管理要求]
现场作业应严格按照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进行,确需调整施工方
案时,必须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过程中,现场持安装作业项目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任命其中1
名为项目负责人,现场安全检查员不得少于1人;施工期间电梯维护
和日常维护,现场持维修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
员不得少于1人。

第十九条 [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安全生产要求]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遵守施工现
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消除施工中的安全隐患。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服从施工总承包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电梯相关土建工程的质量要求]
电梯机房、井道和底坑等土建工程,与电梯安装固定有关的预埋件施工质量,必须符合电梯设计及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取得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验收。

第二十一条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查]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其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履行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通知行为后,向电梯安装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局)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所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项目的监督检验,与施工单位自检同时进行或自检合格后进行。

监督检验合格的,执行当次监督检验的机构必须出具检验报告,发给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二条 [技术资料移交]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相应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的相关技术资料传递给使用单位,并保存在电梯的技术档案中。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用户的责任]
电梯使用者必须对电梯的使用和运行安全负责。

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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