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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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
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9.08
•【字号】南府发[2009]79号
•【施行日期】2009.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
通知
(南府发〔2009〕79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六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我市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加快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及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全面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改革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采取实物分配和货币补贴相结合,通过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支持保障对象以自主购买普通住房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先购后补、不购不补的原则。
三、补贴对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上单身人员;
(三)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6平方米(含);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
四、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结合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以及国家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确定。
无房户补贴面积为60平方米,补贴标准为每户6万元。
如所购住房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
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家庭享受货币补贴面积,应按照补贴面积标准减去现住房面积。
补贴标准以后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五、补贴资金来源及管理
补贴资金由市财政从相关来源渠道安排解决。
房改部门设立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专户,由财政部门根据房改部门的申请和用款进度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专户,实行统一发放,统一管理。
六、房源信息
购房人可在南宁市房产管理局政务网(网址:http:///)查询商品房预售许可信息。
七、确定年度计划安排
2009年计划补贴1000户。
今后每年房改部门根据市政府年度住房保障计划和财政收入情况,确定当年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和补贴户数并向社会公布。
八、办理程序
(一)申请登记
申请家庭凭户口本、身份证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
(二)初审和公示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同时将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日。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汇总上报房改部门。
(三)批准和公示
房改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媒体和房改部门办公场所公示,公示期限10日。
(四)确定补贴家庭
房改部门应严格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
申请货币补贴的户数多于计划补贴的总户数时,以公开摇号
的方式确定补贴家庭。
确定的补贴家庭向社会公示。
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购资格的家庭尚未购买住房的积压对象,在本方案实施期间根据年度计划优先安排解决。
(五)自主购房
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的保障对象,应在发证之日起一年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凭补贴凭证自主选择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但户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
一年内未购买住房的,补贴凭证作废。
今后再要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必须重新申请审批。
(六)产权登记
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保留原购房产权性质。
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的保障对象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凭身份证、补贴凭证及房屋买卖合同等资料到房改部门开具相关证明,房产管理部门凭房改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及补贴凭证在其房屋所有权证或备案证明上加注“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印记,并注明享受货币补贴的金额,该房屋上市交易时须退回补贴款。
(七)发放补贴
购买商品房现房、二手房的凭身份证、《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改部门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购买商品房期房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交购房人的身份证、补贴凭证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证明等相关资料,到房改部门办理补贴结算手续,房改部门按有关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九、产权处置
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产权人也可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货币补贴款项后,在其房屋所有权证上取消“已享受经
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印记;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住房后,如需再购买其他住房,必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
退回的补贴资金由房改部门收取后缴入市财政指定的专户,房产管理部门凭房改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十、其他
(一)本方案施行前已申请并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购房申请人,可继续购买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同时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选择申请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按照本方案规定重新申报,不再保持其原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
(二)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取得《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自行购买的商品房,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补贴的个人,由房改部门追回补贴,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改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有关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工作人员在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实施方案实施时限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