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中心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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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预防接种中心的管理,保障预防接种工作的规范、安全、有效,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预防接种中心的所有工作人员、接种对象及其家属。
第三条预防接种中心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管理,确保预防接种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预防接种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确保接种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预防接种中心设立以下组织机构:
1. 中心办公室:负责中心日常行政事务、文件管理、档案整理等工作。
2. 业务科:负责接种计划的制定、接种工作的组织实施、疫苗采购与管理等工作。
3. 质量控制科:负责接种质量的监督、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与处理等工作。
4. 宣传教育科:负责接种知识的普及、接种政策的宣传等工作。
5. 人力资源科:负责中心人员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各组织机构的职责如下:
1. 中心办公室:负责中心整体工作的协调、调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2. 业务科:负责制定接种计划,组织实施接种工作,确保接种质量;负责疫苗采购、储存、分发等工作。
3. 质量控制科:负责监督接种质量,对接种异常反应进行监测、调查、处理;负
责接种档案的整理、归档等工作。
4. 宣传教育科:负责接种知识的普及,提高公众对预防接种的认识;负责接种政
策的宣传,引导公众正确认识预防接种。
5. 人力资源科:负责中心人员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管理等工作,确保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三章接种工作管理
第七条接种对象应按照国家免疫规划,按时接种各类疫苗。
第八条接种前,工作人员应向接种对象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作用、注意事项及可能出现的反应。
第九条接种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接种程序进行操作,确保接种质量。
第十条接种后,工作人员应告知接种对象观察接种部位的变化,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就医。
第十一条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与处理:
1. 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工作人员应密切关注接种对象,对接种后出现的异常反应进行监测、记录。
2. 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发现接种异常反应后,工作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减轻症状,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第十二条疫苗的采购、储存、分发与管理:
1. 疫苗采购: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选择合格的疫苗供应商,确保疫苗质量。
2. 疫苗储存:严格按照疫苗储存要求,确保疫苗在适宜的温度、湿度等条件下储存。
3. 疫苗分发:按照接种计划,合理分配疫苗,确保接种需求。
4. 疫苗管理:定期对疫苗进行盘点、核对,确保疫苗数量与记录相符。
第四章人员管理与培训
第十三条中心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 具备预防接种相关的专业知识。
3.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
第十四条中心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中心工作人员应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章安全保障
第十六条预防接种中心应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确保接种安全。
第十七条接种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 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
3. 设有消毒设施。
4. 设有急救设备。
第十八条接种过程中,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接种安全。
第十九条接种异常反应的应急处理:
1. 发生接种异常反应时,工作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减轻症状。
2. 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预防接种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规定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预防接种中心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预防接种中心,包括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预防接种中心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科学管理,提高预防接种服务质量;
(四)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控制传染病疫情;
(五)注重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预防接种意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预防接种中心应当设立专门的预防接种管理办公室,负责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预防接种中心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预防接种工作的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
(二)制定预防接种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预防接种活动;
(三)监督预防接种工作的执行情况,确保接种质量;
(四)组织开展预防接种工作人员的培训;
(五)负责预防接种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上报;
(六)协调处理预防接种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七)开展预防接种效果的监测和评估;
(八)其他与预防接种工作相关的职责。
第六条预防接种中心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负责具体的预防接种工作。
第七条预防接种门诊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预防接种的预约、登记、接种和跟踪服务;
(二)负责接种对象的健康咨询和宣传教育;
(三)负责接种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四)负责接种不良反应的监测和处理;
(五)负责接种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六)其他与预防接种工作相关的职责。
第三章预防接种工作流程
第八条预防接种工作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预约:接种对象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预约接种时间;
(二)登记:接种对象在接种门诊进行登记,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三)咨询:接种门诊工作人员对接种对象进行健康咨询,了解接种对象的健康状况;
(四)接种:接种门诊工作人员按照接种程序和疫苗说明书进行接种;
(五)跟踪服务:接种后,接种门诊工作人员对接种对象进行跟踪服务,了解接种效果和不良反应情况;
(六)资料收集与归档:接种门诊工作人员收集接种资料,整理归档;
(七)接种效果评估:预防接种中心定期对接种效果进行评估。
第九条预防接种门诊应当建立健全接种记录制度,详细记录接种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接种时间、疫苗名称、接种剂量、接种部位、接种反应等信息。
第四章疫苗管理
第十条预防接种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疫苗管理制度,确保疫苗质量。
第十一条疫苗采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确保疫苗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第十二条疫苗储存和运输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疫苗在有效期内。
第十三条预防接种中心应当设立疫苗冷藏设施,确保疫苗储存温度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疫苗接种后,接种门诊应当及时将疫苗包装、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记录在接种记录中。
第五章预防接种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三)熟悉预防接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四)具有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第十六条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接种程序和疫苗说明书;
(二)做好接种对象的健康咨询和宣传教育;
(三)及时报告接种不良反应;
(四)保守接种对象的个人隐私;
(五)其他与预防接种工作相关的规定。
第六章接种不良反应处理
第十八条预防接种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接种不良反应监测和处理制度。
第十九条接种门诊工作人员在接种过程中,如发现接种对象出现不良反应,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预防接种中心。
第二十条预防接种中心应当及时对接种不良反应进行处理,包括:
(一)对接种对象进行紧急救治;
(二)对接种门诊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三)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防接种中心的监督检查,确保预防接种工作的规范开展。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疫苗采购、储存、运输和接种情况;
(三)预防接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
(四)接种不良反应的监测和处理情况;
(五)其他与预防接种工作相关的情况。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采购、储存、运输疫苗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接种不良反应的;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接种不良反应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预防接种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所有预防接种中心。
第三条预防接种中心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预防接种服务。
第四条预防接种中心应严格执行国家免疫规划,积极开展疫苗研发、生产、供应、接种、监测、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预防接种中心应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明确各级职责,确保预防接种工作
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预防接种中心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医学、公共卫生等相关专业背景,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预防接种工作,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预防接种中心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预防接种中心的全面工作;
(二)组织实施国家免疫规划;
(三)制定预防接种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监督预防接种工作的开展,确保接种质量;
(五)组织开展预防接种宣传教育活动;
(六)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预防接种工作情况。
第八条预防接种中心其他工作人员职责:
(一)负责预防接种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疫苗的采购、储存、分发、接种等工作;
(三)负责预防接种工作的宣传、咨询、指导等工作;
(四)负责预防接种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等工作;
(五)完成预防接种中心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预防接种工作
第九条预防接种中心应按照国家免疫规划,为群众提供免费和自费疫苗的接种服务。
第十条预防接种中心应建立健全预防接种工作制度,确保接种工作规范、有序、
安全。
第十一条预防接种中心应配备充足的疫苗和接种设备,确保接种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预防接种中心应按照国家规定,对疫苗进行储存、运输、分发,确保疫
苗质量。
第十三条预防接种中心应建立健全预防接种档案,记录接种者信息、接种疫苗种类、接种时间等。
第十四条预防接种中心应开展预防接种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对预防接种的认
识和重视程度。
第十五条预防接种中心应定期开展预防接种工作质量评估,确保接种工作质量。
第十六条预防接种中心应加强与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共同做好预防接种工作。
第四章预防接种管理
第十七条预防接种中心应建立健全预防接种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职责,确保预防
接种工作的规范、有序。
第十八条预防接种中心应加强对疫苗的管理,确保疫苗质量。
第十九条预防接种中心应建立健全预防接种档案,记录接种者信息、接种疫苗种类、接种时间等。
第二十条预防接种中心应定期对接种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接种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预防接种中心应加强对接种工作的监督,确保接种工作质量。
第五章预防接种安全
第二十二条预防接种中心应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安全规定,确保接种安全。
第二十三条预防接种中心应建立健全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及时发现、报
告和处理预防接种不良反应。
第二十四条预防接种中心应加强接种场所的卫生管理,确保接种环境清洁、卫生。
第二十五条预防接种中心应加强对接种人员的防护,确保接种人员的安全。
第六章预防接种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预防接种中心应积极开展预防接种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对预防接种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二十七条预防接种中心应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预防接种知识,提高群众对预防接种的信任度。
第二十八条预防接种中心应定期举办预防接种知识讲座、咨询活动,为群众提供预防接种咨询服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预防接种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规定旨在规范预防接种中心的管理,确保预防接种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各级预防接种中心应认真贯彻落实本规定,切实提高预防接种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