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刑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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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刑罚制度
1、生命刑
新加坡保留死刑,通常处以绞刑,凡是杀人、绑架、谋财害命、持枪抢劫和贩毒等罪恶滔天的凶犯,一般都处以绞刑。
2、自由刑
只规定了一种徒刑,并没有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之分,新加坡的无期徒刑相当于20年的徒刑。
3、财产刑
包括没收财产和罚金。
4、肉刑
新加坡的肉刑只有一种,即鞭刑。
新加坡的几种犯罪
一、宗教犯罪
指针对宗教信仰的犯罪。
新加坡刑法第十三章供规定了4种与宗教有关的犯罪。
1、侵害或污损朝觐场所以侮辱任何类型的宗教行为;
2、故意扰乱依法进行的实践宗教信仰或宗教礼仪的任何聚会的行为;
3、伤害宗教感情或侮辱宗教信仰的侵害墓地行为;
4、以讲话、动作或旋转物品等方式蓄意伤害他人宗教感情的行为。
※一般判处1—2年徒刑或单处罚金或两者并罚。
二、背信罪
刑法第405条规定,被委托的受托人或财产管理者以任何方式,不诚实地私吞或占有他人财产归己所用,或者违背法律或委托不诚实使用或处分该财产的,或故意纵使他人如此行为的,犯有背信罪。
※可处最多3年徒刑或罚金或两者并罚。
反贪污证据规则
新加坡特有的诉讼制度,主要包括举证责任倒置、从严惩处、注重分化瓦解等特点。
一、财产证据的举证责任倒置
《反贪污贿赂法》规定,公职人员的消费水平和生活方式若与其薪金收入不相符合,即要求本人作出圆满解释,若不能做出令人满意的解释,则财产来源不明的行为构成犯罪。
二、贿赂推定
指行贿人或受贿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受贿或行贿后,被指控受贿或行贿的一方应提供相反证据以示清白,如不能提出反证,则推定受贿罪或行贿罪成立。
※推定的前提是已证明一方行贿或一方已承认犯罪。
三、坦白免责原则
《防止贪污贿赂法》第33条规定,任何被要求提供证言的人员,当法院认为他在合法讯问中诚实和全面地揭发了全部事实时,应当有权收到由法官或审判官签署的证明书,表明在本案讯问中城市而全面地揭发了全部事实。
该证明书应当排除就所有这些事项对他进行的任何追诉。
泰国法
国名:泰王国(The Kingdom of Thailand)
国庆日:12月5日(1927年,国王普密蓬·阿杜德诞辰)
国花:睡莲
国树:桂树
国家政要
国王普密蓬·阿杜德(Bhumibol Adulyadej),1946年即位,1950年5月加冕;总理阿披实·维乍集瓦(Abhisit V ejjajiva) ,2008年12月当选;下议院议长兼国会主席猜·奇触,2008年5月当选。
自然地理
51.3万多平方公里。
亚洲中南半岛中南部,东南临泰国湾(太平洋),西南濒安达曼海(印度洋),西和西北与缅甸接壤,东北与老挝交界,东南与柬埔寨为邻,疆域沿克拉地峡向南延伸至马来半岛,与马来西亚相接,其狭窄部分居印度洋与太平洋之间。
热带季人口
6308万(2006年)。
泰国是一个由30多个民族组成的多民族国家,其中泰族占人口总数的40%、老族占35%,马来族占3.5%,高棉族占2%等。
此外还有苗、瑶、桂、汶、克伦、掸等山地民族。
泰语为国语。
佛教是泰国的国教,90%以上的居民信仰佛教,马来族信奉伊斯兰教,还有少数信奉基督教新教、天主教、印度教和锡克教。
几百年来,泰国的风俗习惯、文学、艺术和建筑等几乎都和佛教有着密切关系。
到泰国旅游,处处可见身披黄色袈裟的僧侣,以及富丽堂皇的寺院。
因此,泰国又有“黄袍佛国”的美名。
佛教为泰国人塑造了道德标准,使之形成了崇尚忍让、安宁和爱好和平的精神风范。
风气候。
全年分为热、雨、旱三季。
年均气温24~30℃。
首都
曼谷(Bangkok)是全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和现代与传统相交融的大都市,依然保留着标志辉煌传统的名胜古迹。
金碧辉煌的大王宫、镂金镶玉的玉佛寺、庄严肃穆的金佛寺和四面佛等名胜古迹吸引了大批游客前往观光,使游人流连忘返。
有人口约584万(2006年)。
行政区划
全国分中部、南部、东部、北部和东北部五个地区,现有76个府。
府下设县、区、村。
曼谷是唯一的府级直辖市。
各府名称如下:曼谷(直辖市)、暖武里、巴吞他尼、大城、北标、北揽、佛统、夜功、那空那育、红统、信武里、素攀武里、乌泰他尼、猜那、华富里、龙仔厝、甘烹碧、北榄坡、帕、拍瑶、披集、清莱、夜丰颂、南邦、南奔、素可泰、清迈、程逸、彭世洛、碧差汶、难、呵叻、四色菊、加拉信、色军、孔敬、武里南、耶梭通、乌汶、乌隆、素林、那空帕农、猜也奔、莫达汉、廊开、黎逸、玛哈沙拉堪、巴真、北柳、尖竹汶、春武里、罗勇、达叻、巴蜀、叻丕、北碧、佛丕、达、甲米、北大年、宋卡、沙敦、也拉、拉农、洛坤、春蓬、陶公、素叻、普吉、博达伦、董里、攀牙、沙缴、安纳乍能、廊莫那浦。
简史
泰国已有700多年的历史和文化,原名暹罗。
公元1238年建立了素可泰王朝,开始形成较为统一的国家。
先后经历了素可泰王朝、大城王朝、吞武里王朝和曼谷王朝。
从16世纪起,先后遭到葡萄牙、荷兰、英国和法国等殖民主义者的入侵。
19世纪末,曼谷王朝五世王大量吸收西方经验进行社会改革。
1896年,英、法签订条约,规定暹罗为英属缅甸和法属印度支那之间的缓冲国,从而使暹罗成为东南亚唯一没有沦为殖民地的国家。
1932年6月,人民党发动政变,建立君主立宪政体。
1938年,銮披汶执政,1939年6月更名为泰国,意为“自由之地”。
1941年被日本占领,泰国宣布加入轴心国。
1945年恢复暹罗国名。
1949年5月又改称泰国。
政治
现行《宪法》于1997年9月27日获立法议会通过,同年10月11日颁布实施,是泰国第16部宪法。
新《宪法》规定泰国实行以国王为元首的民主政治制度;国
王为国家元首和王家武装部队最高统帅,神圣不可冒犯,任何人不得指责或控告国王。
国王通过国会、内阁和法院分别行使立法、行政和司法权。
国会为两院制,分上院、下院,均由直选产生,立法、审议政府施政方针、国家预算和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为其主要职能。
政府总理来自下议员,由不少于2/5的下议员提名,经下议院表决并获半数以上票数通过,由国会主席呈国王任命。
总理在解散议会前需得到内阁批准并报国王审批;在不信任案辩论期间不得解散议会。
内阁成员共36人,下议员担任内阁职务须辞去议员资格,阁员上任、卸任须申报并公布个人财产。
上议员不得隶属任何政党,不得担任阁员。
重大事件纪要
2006年9月19日泰国发生军事政变。
在推翻前总理他信政权后,政变当局随即废除了1997年宪法,同时颁布临时宪法,并于此后不久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和制宪大会。
经过为期数月的辩论,制宪大会于2007年7月6日审议通过了宪法草案。
8月24日,泰国国王普密蓬·阿杜德签署御令,批准施行在8月19日全民公决中通过的泰国新宪法草案。
新宪法将在发布正式公告当日生效。
泰国文化
一、宗教
佛教为泰国国教,马来族信奉伊斯兰教,还有少数信奉基督教新教、天主教和印度教的。
佛教是超过90%泰国人的信仰,泰国素有“黄袍佛国”的美名。
二、文化
1、文化渊源
泰国有700多年的历史和文化。
公元1238年建立素可泰王朝,先后经历了素可泰王朝、大城王朝、吞武里王朝和曼谷王朝。
16世纪后,葡萄牙、荷兰、英国、法国等殖民主义者先后入侵。
19世纪末,曼谷王朝五世王大量吸收西方经验并进行社会改革。
1896年,英、法签订条约,规定暹罗为英属缅甸和法属印度支那之间的缓冲国,泰国成为东南亚唯一没有沦陷为殖民地的国家。
2、佛教影响
泰国的社会结构以佛教为基础,僧人在泰国阶层中处于最高地位,就连国王和皇室成员都要向僧人表示尊敬。
在泰国,一般公司开张都要请僧人来祈福,男人们在5月到6月的大斋节时到寺院修行。
3、华裔影响
华裔占泰国人口的14%,但华裔至少拥有泰国所有银行和金融界投资的50%的份额,几乎控制了泰国的私有企业,控制了泰国五大银行中的四家,操纵泰国50%的国内生产总值。
4、农村模式
泰国曾是一个农业社会,特别是在其北部和东北部地区,至今还保留着传统的农村模式,休养生息,乐善好施。
5、血族关系
家庭是泰国社会的基本单位,父亲在家庭中地位最高,男女分工明确。
子女从小学习尊重长辈,了解自己在家中的地位。
6、泰国的价值观
1)对权威的尊重
主要体现在长辈和晚辈、上级和下级之间的关系,不仅能体现一个人的修养,也能表现出一个人的身份和地位。
2)仁慈
3)同情
在泰语中是“坦诚”的意思,要求关心周围的人
4)冷静
这种观念来自于佛教,称为“半道”。
泰国人认为一个人应当自我克制,越有涵养,越要学会克制。
7、风俗习惯
1)尊重国王和王室成员
不得随便谈论王室成员,态度要恭敬
2)尊重佛像
切勿攀爬佛像;对僧侣应礼让但不能直接给钱;女性不得碰触僧侣,如需供奉应请男士代劳;到寺庙参观应着装整齐,不得穿短裤、短裙和无袖上装,进入主殿要脱鞋。
3)不可随便触摸别人头部
4)公共场合男女不应过分亲热
5)禁止赌博
6)注意清洁卫生
古代泰国法
一、堕罗钵底国(公元五世纪)
泰国地域第一个国家,法律渊源于原始社会的规范习惯,带有明显地氏族制度痕迹,诸如神明裁判法等内容。
“刑法,盗贼重者死,轻者穿耳并鼻钻鬓,私铸银钱者截腕。
”——(唐)杜佑《通典》二、素可泰国(十三世纪初)
“泰国之父”兰甘杏大帝,将高绵文改创为泰文。
出现受上座部佛教影响的原始的国家组织和行政体制的法规。
封建法律受中国封建法规的影响,采类似中国的“击鼓鸣冤”申诉制度。
三、阿瑜陀耶国(十四世纪中叶)
吸收印度和柬埔寨吴哥王朝文化,国家典章礼仪效仿婆罗门教,国王拉玛铁菩提下诏编纂法典,大量吸收《摩奴法典》的精华,并结合习惯法而成。
是一部渗透着“君权神受”思想的封建法典。
古代泰国法律文化的特征
一、具有明显的印度化倾向
1、泰族人从孟人和缅人处接受了来源于印度的法律传统。
①在法律思想和法律观念方面,印度法律通过宗教影响泰国法律;
②在立法方面,泰国法律直接引用《摩奴法典》;
③在司法诉讼方面,受到《摩奴法典》影响,庭审时如证据相左,则按照神裁法使用水刑和火刑。
二、带有浓重的宗教色彩
从维护宗教的目的出发,将国家和个人的统治利益与宗教利益紧紧结合起来,在经济上则表现出法律规范同宗教信条紧密结合的特征。
三、内容上维护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
“萨克迪纳制度”:阿瑜陀耶王朝戴莱洛迦纳王颁布,订立了各阶级居民的地位并对每个居民分别授田的规定。
泰国法律渊源
一、法律
指由国会建议和批准,国王颁布的法律规范,处于最高法律地位。
二、紧急法令
指内阁建议国王颁布的法律规范。
其中关于民商事、经济法的规定是民商法和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三、王室命令
是国王在取得国会授权并有相应机构副署后颁布的法律规范。
四、王室法令
是国王在内阁提出议案后颁布的法律规范。
五、国家行政院或革命党发布的通告
六、内阁规章和通告
七、市政条例
市政府在其管辖权限内发布的规范
八、卫生特区规章
九、地方自治条例
除曼谷市政府和卫生特区外的省行政机关在其管辖权限内颁布的地方性法规
十、特区郊区条例
泰国近代法制建设
※始于十九世纪下半叶
正值新老殖民者重新瓜分世界,自由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过渡时期。
泰国成为东南亚唯一没有被殖民的国家,统治者开始吸收西方法制建设的经验,以欧洲方式建立新的法律体系。
1、在法制建设上主要是立法和咨询机构的创立;
2、重组全国行政机构,并形成较完备统一的全国性法院组织体系;
3、聘请法国人、比利时人参加法学委员会和法律编纂工作,颁布一系列法规;
4、1932年革命以后,开始对《民法典》、《刑法典》、和《商法典》进行修改和补充。
泰国宪法
一、临时宪法和永久宪法
泰国宪法分为临时宪法和永久宪法
临时宪法:政变者自己起草而为经议会讨论通过的暂行宪法
永久宪法:经过议会正式讨论颁布的宪法
二、1932年宪法
泰国第一部临时宪法,是接受了西方制宪思想的直接产物,是以军人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发动政变引起的政治改革的成果。
第一次宣布了“国家之权,为人民所有”的原则,取缔了千年的“王权至上”观念。
三、现行宪法
2007年7月6日审议通过了泰国新的宪法草案。
8月24日,泰国国王普密蓬·阿杜德签署御令,批准施行在8月19日全民公决中通过的泰国新宪法草案。
泰国民商事与经济法律
泰国属大陆法国家,其现行民商事与经济法律制度受法国影响最大。
在泰国,民商事与经济法律是不分的,均包括在《民事和商事法典》及其相关的特别法规之中。
在泰国,判例不被认为是法律渊源,仅仅被视为法院对法律的有权解释,同样的,习惯和权利、正义等原则也不认为是法律渊源。
《民事和商事法典》
拉玛五世法制改革
拉玛五世统治时期,随着与西方贸易争端的增加,为了捍卫国家主权,朱拉隆功
王下令进行一场全面的法制改革,大量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
这是一场由最高统治者发起的自上而下的改革运动,成为泰国法制“脱亚入欧”的转折点,也是泰国法律由印度话迈向西化的开端。
拉玛六世统治期间,泰国《民事和商事法典》的最先两编于1925年颁布,直至1932年,整个法典圆满完成。
《民事和商事法典》主要效仿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及瑞士法而制定
内容
第一编总则,包括人和法律行为;第二编债,是关于一切合同的规定;第三编特别合同,主要内容是包括销售法、交易法、赠与法、分期付款租购法、合伙与公司法、票据法,商事与经济法等;第四编财产法;第五编家庭法;第六编继承法。
一、人法及其特征
包含在《民事和商事法典》第一编内,主要规定民商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规定自然人的民商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典规定:人格,于胎儿之出生完成为始,死亡为终;胎儿享有法律上规定之权利,但须为生体分娩。
2、规定自然人的民商行为能力始于成年或结婚。
法典规定,人到20岁或结婚时成为有行为能力的人
未成年人的各项行为,如未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都可被取消,但:
1)行为结果使未成年人取得权利或解除义务,且该项行为纯属个人性质;
2)该项行为同他的个人身份相适应并为满足其合理需要所必须的;
3)年满15岁后作出的遗嘱
均为例外。
由于生理上或心理上缺陷,或由于惯常性挥霍浪费或酗酒而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的人,也可以被法院宣告为准无行为能力人而被置于保佑人监管之下。
在泰国,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以及为第三人利益签订的合同。
双务合同:双方均承担权利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只有一方承担义务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如人寿保险合同。
泰国合同中的定金与违约金
定金:作为合同所约定事项的证明,亦为合同得以履行的保证;
违约金: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时的承诺,于债务人不能或不正确履行义务时向债权人支付的罚金。
泰国的销售法与交易法
均被列入《民事和商事法典》第三编的“特别合同”中。
销售法:通过转移物的所有权而去的相应的价款,双方的法律关系为买方和卖方的关系;交易法:通过转移一物的所有权而取得另一物的所有权。
家庭法及其特征
泰国的婚姻家庭法制度单纯,规范统一。
泰国家庭法是以泰国旧法律和习惯制度为基础的,受德国法和瑞士法中某些概念的影响,其主要特征有:
1)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2)男女双方必需互相照顾和扶养;
3)男女双方在财产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1、为使订婚或结婚有效,男方至少必须满17岁,女方至少满15岁;如果男方或女方为无完全行为能力人,订婚或结婚时必须有男方或女方的双亲或活着的父亲或母亲表示同意。
男
女结婚后,就独立于各自的父母。
2、具有以下条件之一,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的申请:
通奸;品行不端;虐待;遗弃;失踪;不履行扶养义务;精神病患者;违背良好品行;患有危险的传染性疾病;性功能障碍。
《泰国刑法典》
《刑法典》为泰国20世纪初颁布的第一部法典,颁布于佛历2451年(公元1908年),吸收了法国和比利时的刑法原则,同时吸收法国的刑罚规定。
后于1956年被《泰国刑法典》取代。
特点
罪刑法定原则;社会防卫理念(保安处分);在本土与西方、传统与现代间妥协;属地主义原则发挥到极致。
将犯罪分为两类:一般犯罪和轻罪。
轻罪
犯1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1000泰铢以下罚金之刑的犯罪。
轻罪的特别罪名:“见死不救”、“虐待或杀害动物使受不必要之痛苦”、“逾越合理限度使用牲畜”、“以不洁之物致或足致他人发生困扰或厌恶”、“弃置腐尸”等。
轻罪所涉及的行为大多为社会危害性较轻的行为。
保安处分
泰国的保安处分是最具现代刑法特色、最能代表激进刑法思潮的一项内容。
传统的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应,保安处分则是对犯罪人的矫正教育。
刑罚是犯罪的必然后果,保安处分是对人身危险和社会危害的预防措施。
刑罚惩于事后,保安处分防患于事前。
《泰国刑法典》的保安处分采取二元制模式,即在刑法中既规定刑罚又规定保安处分,以保安处分作为刑事制裁体系的组成部分,藉以弥补单一刑罚手段的不足。
保安处分的基本原则是:必须与行为人的以往表现、以后期望以及其人身危险性的程度相联系,即强调关联性原则。
《泰国刑法典》规定了5种保安处分
1、管训
指将惯犯羁留于特定地区,防范其犯罪,矫正其品性,并施以职业训练。
管训期间于徒刑或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惯犯宣告3年以上10年以下的管训。
2、禁止进入特定地区
法院依职权或申请判决被告人于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以下期间禁止进入特定的地区。
3、提供附加担保物之安全保证书
法院经监察官之申请,认为任何人足生危险于他人或财务,或于案件审理中,被告人之罪行虽不能证明,但有理由认为其足以威胁到他人或他人财物时,可提供5000泰铢以下的保证书,并可要求其附加担保物,以维持法院命令所定期间之安全。
该期间不得超过2年。
4、医院限居
法院认为因犯罪人心智欠缺、精神病或精神虚弱不予处罚的,或因犯罪人对其行为的性质或违法性只能部分辨别或自我管制而减刑的,其开释足以影响公共安全的,得命医院限居。
但该命令法院可随时撤销。
犯罪系因习惯性酗酒或有害之毒瘾者,法院在判决中同时宣告在徒刑之刑完毕之日起2年内不得饮用酒类或有毒瘾之害的药物。
被告人若违反该判决的,法院得命2年以下
的医院限居。
5、禁止执业
法院如果认为被告犯罪是由于其所从事的职业或利用职业之机会,而被告人继续该职业将有再犯的可能的,法院可以要求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起5年内禁止从事这一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