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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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
基金举报处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渝社监办发[2008]1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5.28
【实施日期】2008.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处理工作的通知
(渝社监办发〔2008〕1号)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为了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权,提高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举报处理方式
各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机构受理举报人以信函、实名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向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机构,就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使用、运营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的举报,统一
按照本《通知》要求,遵循相同的工作程序,使用同样的内部文书。

二、明确举报工作责任
(一)对下列举报事项,应当立案:
1.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使用和运营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2.社会保险费代征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基金划转、管理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3.社会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套取、滥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4.参保单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个人或其相关人员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5.上级或有关部门交办的举报事项;
6.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使用和运营中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或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机构对收到的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可视情况交由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障监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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