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长汉:企业年金的制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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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在中国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自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起,至2004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颁发《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
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试行办法》)之前的时间里,中国没有对企业年金投资管
理和运营增值做出过任何明确的规定。
两个《试行办法》实施以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才有
明确的规范。
本书以2000年底颁布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和2004年5月1日颁布
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为界,将企业年金分为三个阶段,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阶段、企业
年金试点阶段和企业年金规范发展阶段。
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阶段(1990-2000年)
从1991年开始到2000年结束,这个阶段企业年金被称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这是我国企业
年金的探索阶段。
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阶段,各地在进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养老保险改
革的目标、原则和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框架。
制度取向是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等非营利事业单位,负责具体经办补充养老保险业务。
一
些地方性试点性质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相继推出了地方试点政策文件,对补充养老保险给
予程度不同的税收优惠,这些地方性的政策探索推动了各地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
行业统筹
补充养老保险进一步发展,为行业企业年金基金积累了一定的制度和市场基础。
这个阶段的
企业年金管理隶属于社会保险公共管理机构,投资范围限定在储蓄和国债以及少量的企业债
券和金融债券。
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没有明确的规范。
《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
度改革的决定》只简单地提出了列支渠道问题;1995年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
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只比较详细地规定了组织程序和管理、资金来源渠道、缴费方式与水平、记账方式和计发办法、雇员与雇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而对基金投资管
理则只进行了原则性的描述,对投资主体、比例、渠道、工具、监督、风险控制等没有明确
规定。
2000年国务院颁发的《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虽然进一步规定“实
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但对投资营运的方式、基金管理和资产配置等也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规定与细则。
2、企业年金试点阶段(2000-2004年)
从2000年开始至2004年,以国务院42号文件的颁布为标志,我国企业年金进入发展完善的
试点阶段。
2000年底,国务院在《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中,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并指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
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
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将我
国的企业年金定位为实行以参保人个人账户为基本形式,基金积累制的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
制度。
企业年金试点阶段提出了企业年金概念并规定其实行市场化管理,但没有明确具体的投资制度,各地的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制度不统一,有的是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称之为“经办模式”。
有的是由行业经办机构或者企业自己管理,称之为“自办模式”。
还有的是通过商业
保险公司的团险管理,称之为“团险模式”。
在企业年金投资方面,到2004年之前,企业年金
投资缺乏统一的投资规则。
3、企业年金规范发展阶段
(1)两个试行办法明确和拓展了中国企业年金制度框架(2004-2006年)
2004年初,劳动保障部颁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两
个试行办法确立了中国企业年金的基本制度框架,对中国企业年金制度以及企业年金基金管
理和投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是对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制定的企业年金基本制度框架的进一步明确和拓展。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了中国企业年金建立的前提条件(包括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具有
缴费负担能力和集体协商制度)和程序、企业年金方案的内容、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原则、
筹资制度和缴费限额、账户资金的领取和转移以及继承、信托管理制度、行政主管部门等。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具体规定了中国企业年金基金信托管理的总体原则和要求,
并对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资格条件、职责和相互关系做出了明确规定,并确定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比例,对基金管理费用加以限制。
两个试行办法于2004年5月1日正式颁布并实施,原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建立企业
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下简称旧意见)同时废止。
新旧意见都规定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的条件是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并具备一定经济能力和民主机制。
但新办法的规定突出了企业和职工双方的缴费责任,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条件、账户便携性、信托管理制度,更有利于促进企业年金第二支柱的制度发展和基金安全,是一个巨大的制度
进步。
从2004年两个《试行办法》出台之内几个月,劳动保障部连续颁布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见表2-1)。
两个《试行办法》出台之后,劳动保障部发布了“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
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积极推进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规范化和市场化。
2004 年11月,劳动保障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年金基
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首次对企业
年金基金证券投资的开户、清算模式、备付金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为企业
年金入市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
2004年底和2005年初,劳动保障部相继出台了《企业年
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试行标准》、《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
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等文件,从而形
成以开户流程、运作流程、受托人规定等细则为补充的企业年金整体运作框架。
两个《试行
办法》和一系列配套措施奠定了中国当前企业年金制度的政策法规框架和具体实施规则,标
志着中国开始全面推行企业年金制度。
2005年8月,国资委下发了《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中央企业
(以下简称央企)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则、条件、方案设计、基金管理以及组织管理等提
出了指导意见。
2006年3月29日,财政部还根据两个试行办法,下发了《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
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便指导和规范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
制度,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出资人、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建立有利于国有资本保
值增值的激励约束机制。
(2)企业年金管理运营市场化、规范化步伐加快(2007年以来)
2006年7月,“上海社保案”爆发以后,34.5亿元社保基金被违规挪用,其中绝大部分是企业
年金。
该案件的发生在客观上起到了推动企业年金管理市场化的作用,它促使政府坚定决心,退出企业年金管理,让其按照市场约束机制运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管理,2007年4
月24日劳动保障部颁布了《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行业管理的以及企业自行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均应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该意见对企业年金移交做出了具体的工作部署。
《关于进一步加
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等一系
列法规的颁布,标志着中国企业年金制度开始进入规范化的市场化管理运营。
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8次部
务会审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2月23日发布的《企业
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必然成为企业年金规范发展的新的里程碑。
此外,市场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和中小企业对集合年金计划的强烈需求面前,劳动保障
部于2011年5月下发了《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集合管理计划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便为集合年金计划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促进中小企业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
《企业年金办法》经2016年12月20日人社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12月18日公布。
本办法共七章三十二条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金融与财务管理系教授杨长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