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图书馆读者借阅超期有关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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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图书馆读者借阅超期有关问题的思考
高校图书馆读者借阅超期对图书馆的工作和其他读者的权益都带来不利的影响。
读者借阅超期的原因有故意超期、过失超期及其他原因。
为了最大程度减少该现象的发生,图书馆应有针对性地加强读者教育,实行提示及催还制度,规定罚款上限并同时限制读者权限。
标签:高校图书馆;读者借阅;超期罚款
读者借阅超期现象是高校图书馆(后面简称为图书馆)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它不仅影响图书馆工作的正常开展,而且对读者的权益也带来不利影响。
通过对中国期刊网等数据库进行检索,笔者发现,图书馆界对该问题进行研究的文章并不多见,为此,笔者认为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以期望最大程度减少图书借阅超期现象的发生,实现图书馆与读者和谐共赢。
一、读者借阅超期的现状及其影响
(一)读者借阅超期的现状
一方面,为了敦促读者及时还书,保障其他读者的借阅权益,图书馆制订有专门的读者借阅超期罚款方面的制度。
例如,许多图书馆规定,读者借阅超期的,每超期一天按0.1元/册收取超期罚款。
此外,考虑到有些读者图书借阅到期时还想继续借阅的需要,图书馆也制订有相应的续借方面的制度,只要读者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就可以将图书借阅期再延长一段时间,不会导致超期,等等。
应该说,图书馆的这些制度还是比较全面的。
另一方面,读者借阅超期现象在各图书馆都存在,屡见不鲜,只是严重程度不同罢了。
以我馆为例,据粗略统计,近几年,每年读者交超期罚款总额达几千元以上(我馆每年有2万多读者),其中,有的读者在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时“秋后算帐”,累计计算几年的超期罚款后一次交超期罚款额达几百元。
(二)读者借阅超期所造成的影响
读者借阅超期无论是对图书馆的工作,还是对读者的权益,还是对图书馆与读者的和谐关系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1.对图书馆工作的影响。
借阅超期使得图书馆要安排有关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处理,这必然增加图书馆运行的成本和工作人员的负担,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不可避免地影响图书馆的工作和正常服务,如借阅超期使得外借的图书不能按期归还,如果这部分图书又被读者预约,则预约借书很可能无法实现,这必然影响图书馆藏书的共享和利用率。
2.对读者权益的影响。
根据图书馆的有关管理制度,凡借阅超期的,对超期的
读者要处以超期罚款,而且在超期罚款未交纳以前,图书馆要暂时停止其行使借阅权利,因此,超期的读者会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及借阅权限的限制;对于其他读者来说,借阅超期很可能造成其正常的借阅需求不能满足,影响其借阅权利的实现,这对他们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3.对图书馆与读者和谐关系的影响。
借阅超期也会影响图书馆与读者的和谐关系。
这是因为,一方面,图书馆制订该项制度的初衷是希望读者能遵守图书馆的规章制度,配合图书馆的工作,按时还书,图书馆收取超期罚款不是目的,而只是一种管理手段;另一方面,被处以超期罚款的读者心里不舒服,对图书馆的超期罚款制度有意见,甚至有的读者认为,图书馆制订该项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收钱(实际上,图书馆收取的超期罚款均按规定上缴给学校财务部门用做购书经费)。
凡此种种的误解和不满必然造成读者对图书馆管理的抵触情绪,给图书馆与读者的关系带来不利影响。
二、分析造成读者借阅超期的原因
造成读者借阅超期的原因主要有读者故意超期、过失超期和其他原因。
(一)故意超期
所谓故意超期,就是读者明知图书借阅到期并且能够及时办理还书手续,而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的行为,即明知故犯。
故意超期的情形主要有:(1)图书借阅到期时,图书馆无库存复本,且按规定不能续借,而读者因某种急需,如考研、考级等,还需继续借阅热门藏书,于是通过违章继续占用到期图书,即“明知故犯”;[1](2)有的读者认为,每天0.1元的超期罚款算不了什么,超期了无非是交点钱,因而未把按时主动还书当回事,导致借阅超期;(3)有的图书很紧俏,市场上不易买到,有的读者出于种种原因,为达到长期独占目的,在故意超期后谎报丢失,即使交超期罚款和赔书款也自认为值得。
(二)过失超期
与故意超期不同,过失超期是读者不知道图书借阅到期,因而未能按时还书所造成的,即主观上不希望超期。
过失超期的情形主要有:(1)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读者实际不知道或不记得借阅到期的准确日期,因过于自信自以为是而导致超期;(2)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读者因忙于学习或工作等种种原因完全忘记借阅到期,甚至忘记自己曾借过图书而导致超期。
(三)其他原因
其他原因是指读者既非故意,又非过失而导致超期的情形,主要指出现意外事件(如所借的图书被盗、遗失等)后读者未及时到图书馆进行处理而导致超期,造成赔书又超期的双重损失。
出现这种情况,只要处理得当,超期罚款原本是可以避免的。
三、减少超期现象,实现图书馆与读者共赢的建议
既然读者借阅超期造成如此不良的影响,我们就应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应对,尽量减少超期现象的发生,以实现图书馆与读者和谐共赢。
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注重实效,形式多样地开展读者教育
要尽量减少超期现象的发生,首要的是加强读者的教育。
而加强读者教育,不能简单化处理,更不能走过场,必须注重实效。
首先,要充分利用读者入学教育的机会扎实开展读者入馆教育,并将超期罚款制度的学习作为读者入馆教育的重点内容,不仅强调超期后如何处罚,更要说明为什么要进行处罚,讲清道理,提高读者的认识,使读者在走进图书馆之前就对超期罚款制度有较深的认识和印象,为读者较好地遵守该项制度打下坚实的基础。
其次,由于读者入馆教育时间短、内容多,多以大会宣讲的形式进行,必然深度不够,感性不强,不可能收到一劳永逸的效果,因此,还要抓好该项制度的日常宣传教育。
对此,图书馆既要通过网上答疑、办好橱窗等渠道搞好广泛宣传,更要通过馆员与读者一对一当面的耐心提醒等方式搞好个别宣传。
当然,认真执行制度,对超期的读者按规定处以罚款也是必不可少的教育方式。
只有将这些教育方式有机结合起来,系统展开,才能受到较好的效果。
(二)图书馆实行提示及催还制度,重在落实
读者借阅超期还跟图书馆的工作是否深入细致很有关系。
由于借阅超期大多是因为读者忘记借期而导致的,因此,为帮助读者加强“记性”,同时履行图书馆的告知义务,[2]图书馆可以相应实行提示及催还方面的制度。
所谓提示,是从两方面进行的,一方面,在读者借书时,及时向读者提示还书日期,加强读者按期还书的印象,如武汉大学图书馆就做得较好,该图书馆在办理图书外借手续的地方设置有显眼的提示牌,上面清楚地标明你所借图书的还书日期,给读者以较深的印象;另一方面,在读者借期即将到期时,图书馆会通过E-MAIL等形式向读者寄发借期即将到期提示通知,如美国的密歇根大学图书馆就有这样的图书馆通知(Library Notices)。
[3]所谓催还,是指在读者借阅超期时,图书馆也会通过E-MAIL或通过校园网的公告栏等形式向读者寄发催还通知,[4]提醒读者尽快还书,“亡羊补牢,为时不晚”,以避免缴纳更多的超期罚款,或避免除超期罚款以外更严厉的处罚,如美国芝加哥大学图书馆,从读者借期到期开始的随后三周时间内,每周的星期一都会发出一次催还通知,如此通知三次后,如果读者还没有办理还书或续借手续,图书馆则宣布所借图书丢失,除收取超期罚金(Fines)以外,图书馆还将作出责令缴纳赔书款(Replacement Costs)、暂停外借权利(Suspension of Borrowing Privileges)等更严厉的处罚。
[5]应该说,我国高校图书馆大多建立了图书催还方面的制度,但由于手段落后、操作不便等原因,大多流于形式,效果不佳,為此,我们应该紧跟时代,更新手段,完善制度,狠抓落实。
(三)罚款非目的,罚款有上限及读者权限限制
针对以上故意超期的第二种情形,以及有的读者“秋后算帐”时累计超期罚款
数额巨大,加重读者及其家庭经济负担,读者对此意见很大的状况,笔者建议:(1)适当提高现有超期罚款的标准。
据我所知,目前图书馆所采用的超期罚款标准(即0.1元/天/册)已执行了几十年,一直未作改变,相对于现在人们的收入水平来说,该标准偏低,不能有效抑制故意借阅超期,特别是短期故意超期现象的发生,对此,提高现有超期罚款的标准,增加处罚的力度是非常必要的。
当然,提高超期罚款的标准要适当,要与人们的现实收入水平相适应,并且要事先得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
(2)罚款应规定上限,并限制其借阅权利。
既然图书馆按规定收取超期罚款只是督促读者按期还书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是一种警示而不是为了创收,[6]超期罚款就不应无限制地累计计算。
例如,美国芝加哥大学图书馆规定,超期罰金只适用于被召回的图书(A Recalled Item)、保留本图书(A Reserve Item)及馆际互借的图书(An Interlibrary LoanItem),且其最高限额均为每册75美元;该馆还规定,对于超期后一定时间还未归还的图书,图书馆将采取暂停读者外借权利等进一步的措施进行处理。
[7]借鉴国外高校图书馆的有益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我国高校图书馆也应该对现有超期罚款的规定进行修改,对超期罚款的上限作出明确规定,同时相应地对这方面违章的读者的外借权利进行限制,以更有效地敦促读者按期还书。
参考文献:
[1]冯润玲.利用预警管理杜绝普通高校读者超期现象[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7,(6).
[2]江润莲,白君礼.高校图书馆读者权利的实证研究[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8,(1).
[3]/circ/#notice[EB/oL].(2009-04-20)
[4]邱庆东.高校图书馆有关借书期限及逾期还书的规定问题探讨[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7,(17).
[5]/e/using/due[EB/oL],(2009-04-20)
[6]陆丹晨.“以人为本”处理高校图书馆读者违章[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12).
[7]/e/using/due[EB/oL].(2009-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