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国开发展基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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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国开发展基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1.22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国开发展基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国开发展基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2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四章监督检查及处理
第五章附则
黔东南州国开发展基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开发展基金资金管理,合理有效使用专项建设基金,规范基金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按时足额支付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回收及投资收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度规定,结合黔东南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黔东南州州级投融资主体、各县(市、开发区)政府(管委会)投融资主体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签订《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以下简称“投资合同”)的国开发展基金投资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承接国开发展基金投资方式分为两种:一是通过州级政府投融资主体统一与国开发展基金签订投资合同承接投资后用于项目建设的方式,二是由县(市、开发区)级政府(管委会)投融资主体直接与国开发展基金签订投资合同承接投资后用于项目建设的方式。

第四条州人民政府指定州级投融资平台公司为统一承接国开发展基金投资的州级政府投融资主体。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州发改委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州国开发展基金使用的指导、协调;
(二)督促各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州级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国开发展基金投资项目的全部行政审批手续;
(三)督促各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州级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投资合同约定将国开发展基金使用至投资项目建设,并会同州直相关部门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州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管国开发展基金投资项目中州本级实施项目的投资资金,封闭使用至投资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将对应投资回收资金及投资收益按州人民政府要求统筹协调安排,按期足额支付。

(二)督促各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据投资合同或相关协议,将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回收资金及投资收益按县人民政府要求统筹协调安排,并按期足额支付;
(三)指导、督促各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门严格监管国开发展基金投资资金封闭使用至投资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中;
第七条州级投融资主体主要职责:
(一)依据州人民政府要求统一承接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并依据投资合同约定按期完成股权变更、工商登记等事宜;
(二)对州级投融资主体统一承接的国开发展基金投资项目,与投资项目相关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相关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在投资资金合规使用,投资回收资金及投资收益资金安排等方面的责任、义务;
(三)对州级投融资主体统一承接的国开发展基金投资项目,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向州财政和相关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门支付投资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资资金;
(四)对州级投融资主体统一承接的国开发展基金投资项目,收集国开发展基金投入项目使用的相关凭证,并按项目单独建档管理;
(五)对州级投融资主体统一承接的国开发展基金投资项目,依据投资合同和与项目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订的协议,定期归集投资回收资金及投资收益,并按期足额向国开发展基金支付。

第八条项目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职责:
(一)完成国开发展基金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手续;
(二)对由州级投融资主体统一承接的国开发展基金投资项目,协调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共同与州级投融资主体(或与其全资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并严格按协议约定,督促财政部门监管投资资金使用至投资项目,将投资回收资金及投资收益按州人民政府要求统筹协调安排,按期足额向州级投融资主体(或其全资子公司)支付;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将投资资金使用至项目的凭证(包括不限于项目行政审批材料、资金使用内部审批、建安合同、交易对方收款凭证等)按期向州级投融资主体报送;
(三)对各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投融资主体直接承接的国开发展基金投资项目,督促项目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投融资主体按投资合同约定按期完成股权变更、工商登记等事宜,归集投资回收资金及投资收益,并按期足额向国开行支付,收集基金投入项目使用的相关凭证,并按项目单独建档管理;督促财政部门监管投资资金使用至投资项目,将投资回收资金及投资收益按县人民政府要求统筹协调安排,按期足额向承接投资的项目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投融资主体支付;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将投资资金使用至项目的凭证(同上)按期向承接投资政府投融资主体报送。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九条国开发展基金资金使用流程如下:
(一)对由州级投融资主体统一承接的国开发展基金投资项目,按项目实施主体等情况,分为以下两种流程使用资金:
1.对由州级实施单位实施的项目,在州级投融资主体与国开发展基金签订投资合同后,州级投融资主体在报州发改、州财政审批后,据此将对应投资资金支付至州财政指定账户,州财政负责监管投资资金封闭使用至投资合同和相关协议约定的投资项目建设;
2.对由各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实施的项目,在州级投融资主体与国开发展基金签订投资合同后,州级投融资主体据此与项目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投资资金合规使用,投资回收资金及投资收益资金安排等方面的责任、义务,州级投融资主体在报州发改、州财政部门审批后,据此将对应投资资金支付至项目相关县(市、开发区)指定财政账户,相关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监管投资资金封闭使用至投资合同和相关协议约定的投资项目建设;
(二)各县(市、开发区)政府投融资主体直接承接的国开发展基金投资项目,在县(市、开发区)政府投融资主体与国开发展基金签订投资合同后,由对应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出据监管投资资金使用至投资项目,将投资回收资金及投资收益统筹协调安排的文件,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投融资主体据此报县(市、开发区)发改、财政部门审批后,将对应投资资金支付至项目县(市、开发区)指定财政账户,项目县(市、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监管投资资金封闭使用至投资合同约定的投资项目建设。

第四章监督检查及处理
第十条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国开发展基金(或其代理委托人)、州发改、州财政等相关州直部门、州级投融资主体均有权通过现场与非现场方式,检查投资资金使用情况。

检查的内容有:(一)项目行政审批手续是否齐全,项目建设管理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规定;
(二)投资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投资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
(三)相关单位是否按本办法履行职责。

(四)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整改,对整改不力和出现重大问题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问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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