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机电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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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建筑机电设备维修安装企业
资质等级认证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机电设备维修安装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建筑机电设备维修安装技术服务市场,促进专业、社会化服务产业健康发展,结合当前建筑机电设备维修安装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机电设备维修安装的企业,应申请建筑机电、智能化、制冷暖通空调等相应专业、类别、等级的“中国设备维修安装企业(建筑机电)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经审定、批准后,可在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或全国从事相应的经营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涵盖的建筑机电、智能化、制冷暖通空调等设备维修安装项目,是指一般工业、公用工程及公共建筑竣工后运行中的维修保养和节能改造项目,包含各相应专业设备和系统的维修、保养、改造安装、运行检测和能效管理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凡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核定的资质范围从事维修安装经营服务业务。

第五条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装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各地方安装行业协会”)共同设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机电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各地方建筑机电维修认证办公室”),并在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建筑机电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建筑机电维修认证办公室”)的管理指导下,负责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建筑机电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的咨询、材料收集汇总、初审、年度复核、换证复核、证书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是企业技术能力、管理水平综合素质的标志。

第二章资质专业、类别、等级划分
第七条建筑机电设备维修安装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照专业、类别,目前划分为建筑机电、智能化、制冷暖通空调三项,根据企业条件可申请多项,也可申请单项。

第八条建筑机电、智能化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按企业综合能力,划分为Ⅰ、Ⅱ、Ⅲ三个级别;制冷暖通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按专业特点,划分为A、B、C、D四类。

一、建筑机电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按企业综合能力,划分为Ⅰ、Ⅱ、Ⅲ三个等级。

(一)Ⅰ级:能独立承担合同额50万元(含)以上或30000m2及以上公用工程、公共建筑,10000m2及以上一般工业厂房的机电
设备系统维修安装。

(二)Ⅱ级:能独立承担合同额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或者30000m2以下、10000m2及以上公用工程、公共建筑,10000m2以下、3000m2及以上一般工业厂房的机电设备系统维修安装。

(三)Ⅲ级:能独立承担合同额20万元以下,或10000m2以下公用工程、公共建筑,3000m2以下一般工业厂房的机电设备系统维修安装。

二、智能化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按企业综合能力,划分为Ⅰ、Ⅱ、Ⅲ三个等级。

(一)Ⅰ级:能独立承担合同额50万元(含)以上或30000m2及以上公用工程、公共建筑,10000m2及以上一般工业厂房的智能化系统维修安装。

(二)Ⅱ级:能独立承担合同额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或者30000m2以下、10000 m2及以上公用工程、公共建筑,10000m2以下、3000m2及以上一般工业厂房的智能化系统维修安装。

(三)Ⅲ级:能独立承担合同额20万元以下,或10000m2以下公用工程、公共建筑,3000 m2以下一般工业厂房的智能化系统维修安装。

三、制冷暖通空调专业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按其企业综合能力,A、B、C类划分为特、Ⅰ、Ⅱ、Ⅲ、Ⅳ五个等级;D类划分为Ⅰ、Ⅱ、Ⅲ三个等级。

(一)类别划分
A类:集中式制冷空调设备(活塞式、涡旋式、螺杆式、离心式、吸收式制冷和热泵机组;蓄冷蓄热设备、蒸发冷却设备、空气处理设备及其他系统组件等)。

B类:净化空调设备(按净化等级划分)。

C类:冷冻冷藏设备(按冷冻冷藏库吨位划分)。

D类:家用(商用)制冷空调设备(多联机、家用空调器、商用空调机、冰箱、冷柜、制冰机和热泵热水器等)。

(二)等级划分
1、A类维修安装企业
特级:能独立承担5种(含)以上主机种类和系统的维修安装。

Ⅰ级:能独立承担4种(含)以上主机种类和系统的维修安装。

Ⅱ级:能独立承担3种(含)以上主机种类和系统的维修安装。

Ⅲ级:能独立承担2种(含)以上主机种类和系统的维修安装。

IV级:能独立承担1种主机种类和系统的维修安装。

2、B类维修安装企业
特级:能独立承担净化等级为4级及优于4级的净化空调系统维修安装。

Ⅰ级:能独立承担净化等级为5级的净化空调系统维修安装。

Ⅱ级:能独立承担净化等级为6级的净化空调系统维修安装。

Ⅲ级:能独立承担净化等级为7级的净化空调系统维修安装。

IV级:能独立承担净化等级为9级的净化空调系统维修安装。

3、C类维修安装企业
特级:能独立承担20000吨(含)以上冷冻冷藏库及系统的维修安装。

Ⅰ级:能独立承担5000吨(含)以上冷冻冷藏库及系统的维修安装。

Ⅱ级:能独立承担3000吨(含)以上冷冻冷藏库及系统的维修安装。

Ⅲ级:能独立承担500吨(含)以上冷冻冷藏库及系统的维修安装。

IV级:能独立承担30吨(含)以上冷冻冷藏库及系统的维修安装。

4、D类维修安装企业
Ⅰ级:能独立承担4种(含)以上家用(商用)制冷空调设备的维修安装。

Ⅱ级:能独立承担3种(含)以上家用(商用)制冷空调设备的维修安装。

Ⅲ级:能独立承担2种(含)以上家用(商用)制冷空调设备的维修安装。

第九条建筑机电设备维修安装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专业、类别与等级相应的注册资金和经营业务范围。

(二)具有必要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拥有符合要求的固定营业场所、维修设备和设施。

(四)新成立或新从事的维修安装企业须从低等级资质申报。

申报资质升级的企业,必须已取得相应的等级资质满一年以上方可申请上一级资质。

(五)建筑机电、智能化和制冷暖通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基本条件详见附表1和附表2。

第三章资质等级审批程序
第十条申请资质证书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企业填写《中国建筑机电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审验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由各地方建筑机电维修认证办公室分别负责接收本地区的申报材料及初审工作,并组织、核实申请Ⅰ级(含)以上资质企业实地考察等。

(三)由各地方建筑机电维修认证办公室分别组织各自的建筑机电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专家组(以下简称“地方建筑机电维修认证专家组”),负责本地区申报企业的审查,建筑机电维修认证办公室参与和协调,审查结果在中国设备管理协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15天。

(四)各地方建筑机电维修认证办公室负责将审查合格企业报本地区安装行业协会和建筑机电维修认证办公室审定通过后,报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批准,颁发《中国设备维修安装企业(建筑机电)资质等级证书》。

各地方安装行业协会在证书正(副)本的“审核机
构”栏加盖公章。

凡获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名单将通过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上海市安装行业协会、江苏省安装行业协会门户网站公布,同时向审查不合格企业提交书面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申请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向各地方建筑机电维修认证办公室提交下列资料:
(一)由企业负责人签署的《中国建筑机电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审验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章程。

(三)营业场所、主要维修设备、检测仪器、设施等固定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清单。

(四)提供与申报专业、类别、等级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特殊工种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技术工人等级工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五)已完成相应专业、类别的维修安装项目业绩及用户确认的业绩质量证明。

(六)其它有关材料。

第四章资质证书管理
第十二条《中国设备维修安装企业(建筑机电)资质等级证书》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统一管理,建筑机电维修认证办公室具体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没有设置建筑机电维修认证机构的地区
的企业,可自愿向建筑机电维修认证办公室或已开展认证的各地方建筑机电维修认证办公室的任意一家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实行年度复核制。

有效期满按规定办理换证复核手续。

第十四条凡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各地方建筑机电维修认证办公室履行年度复核和换证复核手续。

第十五条凡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维修安装合同和维修合格证书等文件上标明资质证书的等级和编号。

各地方建筑机电维修认证办公室应对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的维修安装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等严格实行动态管理,并进行复查或不定期抽查。

第十六条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有发生下列情况的,各地方建筑机电维修认证办公室将依据实际情况分别提出行业内通报、资质降级、取消或吊销其资质证书的处理意见,报建筑机电维修认证办公室汇总,经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批准执行。

(一)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抽查不合格,且在限期内整改仍不合格。

(二)未按规定报年度复核材料或年度复核不合格。

(三)未按规定报换证复核材料或换证复核审核不合格。

(四)维修安装质量低劣,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五)发生死亡事故。

(六)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

(七)有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企业被取消资质证书不满一年的,被吊销资质证书不满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十八条建筑机电设备维修安装企业如对资质等级认证的申报、审核、审查持有异议的,可向建筑机电维修认证办公室和所属地方建筑机电维修认证办公室提出意见,并可向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和所属地方安装行业协会反映、投诉和请求复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是由上海市安装行业协会、江苏省安装行业协会和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建筑机电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办公室参与起草。

本办法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试行。

附表1:
建筑机电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基本条件表(一)
(建筑机电、智能化)
附表2:
建筑机电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基本条件表(二)
(制冷暖通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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